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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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11-0609:

17: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原则上项目安排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指导意见》(冀政[2008]52号)所列的80个重点县和全国800个产粮大县所列县(共86个县)倾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丘陵山区的市可安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20%。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应遵循自然规律,注重规模开发,综合治理。

项目规划要集中连片,并与已建项目区对接形成规模。

治理措施应全面、科学合理,新旧工程统一规划实施,科技推广、工程管护、结构调整、机制创新等综合配套,把项目区真正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利投资。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等材料设备和施工安装。

(二)农业投资。

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机砖等材料及施工;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林、草投资。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科技投资。

推广优良品种、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对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聘请教师对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发生的教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等;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

由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监理费和勘察设计费:

土地治理项目勘察设计费和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工程监理费不超过主要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合计数额的2%;勘察设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2%。

第十五条工程管护费:

由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管护。

第四章立项条件

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尤其要规避国家征用的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等重点工程占地。

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第十七条当地党委、政府有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要求,且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有保障;县农发机构健全,有承担项目建设工作能力;农民自愿开发,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愿落实农民筹资投劳。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低于1万亩。

第二十条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天然草场和土地沙化治理3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起点,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第五章制定规划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农发办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一般为五年),确立主导产业、开发目标、区域布局、建设重点,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划应在对本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科学分析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总体目标,贯彻两个聚焦,着力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制定规划应突出重点,优先规划那些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充分体现新老项目区对接,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第二十六条市级制定规划应做好项目在各县之间的衔接,打破县与县之间的行政界限,甚至市级行政界限,做到同一流域、同一灌区、同一类型区统筹规划,实现区域规模连片开发。

第二十七条县级规划要经当地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规划。

在规划期内,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外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县级规划由所在设区市负责组织评估论证,连同市级规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审核市、县规划,并负责组织对设区市的规划进行评估论证。

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背景、概况、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

具体要求见《规划编制提纲》。

第六章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库分为县级项目库、市级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按照县一设区市一省“自下而上”的顺序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拟立项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均应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列入项目库。

未进入省级项目库的土地治理项目一般不得立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发治理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第三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库管理流程为:

项目准备、项目入库、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筛选、项目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评审、项目出库。

第三十四条项目准备:

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初选项目区;对项目村进行民意调查、民主表决;对项目村实地勘察,按村确定开发治理的范围、规模、投资(分财政投资和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内容等;对上述内容在各村公示,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入库:

县农发办按照项目建议书编制提要要求,以村或片为单元编制项目建议书,列入县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并排序后提交市级项目库。

第三十六条项目初审:

市农发办对市级项目库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存档备查。

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逐个项目打分排序后提交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县(市、区、场)。

第三十七条项目入库和项目初审工作要经常化,应随勘察、随编制,随入库、随初审,随打分,随提交。

提交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数量,不少于三个年度项目建设规模。

2012年度项目在2011年6月底以前,以后年度项目在上一年的1月底以前。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核:

省农发办土地治理项目处(以下简称“土地处”)对市级提交项目进行审核,抽取部分项目实地考察以验证市考察结果。

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逐个项目打分,按省级70%、市级30%的权重计算最后得分,以市为单位排序后列入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

第三十九条项目筛选:

土地处从年初开始,根据有关政策和要求,以及省农发办工作重点和对各市、县奖惩情况,按照省级项目库项目排序,参照本年度投资规模,分批次筛选下一年度项目。

成熟一批、筛选一批、下达一批,正式通知市县编报项目可研。

全省留10%的县作为备选县,待国家正式下达投资指标后再筛选上报项目。

国家年度投资指标数超出预计数部分,从项目库剩余项目中按排序优选。

第四十条项目下达:

每批筛选项目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及时下达到市。

市农发办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土地处,无异议项目(指该县无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

第四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

县农发办根据下达的项目组合成1—2个项目,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要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聘请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以上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发办,市农发办审核后报土地处。

上报省办时间从省办下达项目之日计算,一般不超过60天。

第四十二条项目评审:

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由省农发办组织评审。

其中,单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暂由市农发办组织评审,报省审定。

具体按冀农发办[2010]172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项目出库:

土地处对省市审定后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按要求在农业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列入预算项目库,用于编制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章项目计划编报与审批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编报年度项目计划通知要求,省办下发年度项目计划编报通知,对编报项目计划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十五条各市接到编报年度项目计划通知后,及时通知和组织各项目县编报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县要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和经过审定的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计划,报经市农发办审后,上报省农发办土地处。

第四十七条省农发办土地处汇总各市年度项目计划,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国家批复后,及时下批项目计划。

第八章项目建设标准

第四十八条按照现代农业要求,统筹考虑新建工程和维修、更新原有工程,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对项目区实行全面综合开发治理。

基本排除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明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着力改变生态环境,显著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第四十九条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川平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产业发展趋势明显,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第五十条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节约水资源。

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贡献率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土地治理项目应与产业化项目统筹考虑,紧密结合,项目建成后应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基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高效农业示范基地。

第五十一条项目安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建成工程质量高、效益好。

第五十二条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公示牌。

公示牌设置在视野开阔、交通方便、工程规模相对集中的地方,所有工程均应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按照冀农开办[2010]137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依据自然地理条件,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划分为三个类型区:

山前及冀东平原区、黑龙港平原区和山地丘陵区。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划分为五个类型区:

山前及冀东平原区、黑龙港平原区、滨海平原区、山地丘陵区、坝上高原区。

不同区域项目建设标准略有差别,但均应做到布局合理、质量优良、规范统一、高产高效。

第五十四条各类项目都要按省定标准组织实施。

具体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细则》(冀农发办[2011]15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科技推广

第五十五条科技推广是土地治理项目中的一项科技措施,由省统一组织竞争选项,由县纳入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科技项目要以先进适用的品种和技术推广为重点,以来自项目区、服务项目区为原则,以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推广单位为基本力量,以土地治理项目区为载体。

公开征集推广项目,公开竞聘推广单位,通过责任书、合同书、承诺书(以下简称“三书”),制定实施方案等形式,确定并保证项目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有关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等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三书”规定,未完成科技推广任务的单位,将抽回资金,终止项目,并列入“黑名单”,不再承担任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任务。

第十章项目招投标

第五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十条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土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项目立项,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六十一条依据统一组织、分级管理要求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土建工程招标一般由县农发办负责组织;跨县的工程原则上由市农发办负责组织;大宗物资设备、服务和跨市工程的招标,按省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项目监理

第六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防渗管道、桥涵闸、机耕路(主要是水泥路、柏油路、扎砖路、沙石路)等。

其他一些由农民筹劳或小型特殊工程,如改良土壤少量土方和林网建设等工程可不纳入监理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可研报告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设区市农发办对监理工作负总责,并指导各县做好监理工作。

县农发办按照市农发办要求,具体负责本县的监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设区市农发办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对本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监理。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

具体按冀农发办[2011]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章项目和资金公示

第六十六条凡土地治理项目,均应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工程标志等形式,公示资金和项目有关投入、建设等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项目和资金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规范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县农发办是项目公示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规划、设置、管理等全面工作。

省和设区市农发办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八条项目和资金公示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农发办[2010]137号)执行。

第十三章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

第六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要按照上级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如确需变更、调整和终止的,应按照程序报批。

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终止项目。

第七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提出申请调整或变更项目:

(一)项目实施中,发现可研报告或扩初设计确有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原项目设计的立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三)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以及无法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七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后,立项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发生了不可抗拒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可提出申请终止项目。

在国家、省、市各类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上级农发办将直接终止该项目。

项目终止后,原项目的上级财政资金逐级收回,已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七十二条终止项目,由市、县农发办提出申请,经省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第七十三条项目建设地点(指项目村,下同)、建设规模、总工程量、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方田内工程位置(如新打井的位置、管道、渠道走向等)的改变,可据实调整,并在项目竣工图上标明,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这样的改变无需履行变更手续。

第七十四条项目变更、调整实行国家、省、设区市、县农发办分级负责、分级审批。

第七十五条县农发办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量、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建筑物结构(如井房、井台、出水口保护装置等)的调整,由县农发办审批,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七十六条市农发办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量、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区内工程位置、各措施间投资、方田位置、面积和形状、建筑物形式大小、树种、草种等进行调整和变更的,以及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项目区提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不做计划调整,列为超额完成),由市农发办审批,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七十七条省农发办的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量、总投资调整和变更的,由市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报省农发办审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单个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省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第七十八条项目变更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原则上由县、乡财政或群众筹资投劳解决。

资金有剩余的,应补报补项报告,经市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报省农发办批准后实施。

或将涉及的财政资金逐级退回省农发办。

第七十九条各级农发办审批的调整和变更均应留存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调整和变更说明等材料。

并应附变更调整后的工程布置图和工程设计图。

第十四章内业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各级农发办应建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室或档案专柜,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市和县农发办档案管理工作应达到“省三级”以上。

第八十一条各级农发办应将土地治理项目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纸、照片、电子文档、录像、录音带等材料及时整理汇总、分类存档。

项目档案归档后应进行分类、编写总目录和卷内目录,统一编号。

第八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档案是指从申请立项到项目建设至验收结束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指导类:

领导讲话,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办法,会议材料,上级下达的文件等。

(二)综合类:

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简报,统计报表等。

(三)土地治理项目类:

省、市、县农发办要按国家农发办批复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逐个项目分别建立档案。

第八十三条县级土地治理项目类内容包括:

项目库卷、规划计划卷、项目设计卷、工程招投标卷、项目实施卷、监理卷、验收卷、效益和管护卷、科技措施卷以及其它卷等。

第八十四条项目库卷:

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储备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和网上电子版材料等。

第八十五条规划计划卷:

土地治理项目中长期规划;县级上报的项目计划请示、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请示和变更批复等。

第八十六条项目设计卷: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变更设计等。

第八十七条工程招投标卷:

招投标工作方案,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计划表,工程及材料的招投标文件(招标通知书、招标书、投标书等),评标过程现场记录,招投标工作总结,中标通知书,物资采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八十八条项目实施卷: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公示资料,施工细则,工程施工记录,机井卡片,造林密度、成活率调查表,方田档案(包括以方田为单位的工程量统计表),工程进度报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统计表等。

第八十九条监理卷:

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季报,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项工程质量鉴定材料等。

第九十条科技措施卷:

技术培训、科技示范推广和仪器购置三类。

(一)技术培训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通知、授课资料、培训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工作总结、培训费支出情况表及专家授课费支领表等。

(二)仪器购置包括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资产登记卡复印件)。

(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包括项目申报书(31万元以上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推广工作计划、科技推广合同书、技术合作协议书、田间鉴测报告、科技推广工作总结、培训资料(通知、预算、决算、签字、讲义、讲课费支领表、培训小结等)、实施效果和效益证明(项目所在地给出证明)、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典型材料、影像材料等),验收材料、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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