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附属工程ⅠⅡ标工程施工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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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附属工程ⅠⅡ标工程施工监理
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市江北环城水系一期工程子项目(可利江-心圩江连通运河)桥梁、道路及附属工程Ⅰ、Ⅱ标工程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
NNZC2010-3097A
招标人:
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九年二月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项目名称:
市江北环城水系一期工程子项目(可利江-心圩江连通运河)桥梁、道路及附属工程Ⅰ、Ⅱ标工程施工监理
设计单位:
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计划投资:
监理费353.67万元
质量标准: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施工工期:
250日历天
项目范围:
包括滨河路桥、科园大道桥、高新二路桥、高新三路桥、高新四路桥、高新五路桥、高新六路桥、高新七路桥、相思湖东路桥、人行桥等十座桥及桥梁两端的市政道路改造及装饰工程、连通运河两侧人行道路、辅助车道、雨水工程等的工程监理的监理(绿化工程除外)
监理时间:
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始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
2
1.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3
2.1
投标人资格条件:
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外地企业须提供《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
4
2.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
4.2
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
6
8.1.1
报价方式:
报价方式:
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计算,报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
0≤b≤20%(监理费结算价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其中0.1%的监理平行抽检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7
11
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内
8
12.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7万元整
户名: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市嘉宾路支行
银行账号:
9
13.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0
6.1
答疑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
11
14.4
投标文件提交地址:
市金花路3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公告栏)
12
15.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0年11月30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
13
18.1
开标时间:
2010年11月30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
开标地点:
市金花路3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显示屏当日开标公告)
14
2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5
履约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整
全称: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市嘉宾路支行
帐号:
16
建设单位联系人:
沈世琨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人:
玉秀丽电话:
17
说明:
本文件中所表述的时间单位“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
18
18.1
开标前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购买招标文件收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投标人应按时到开标现场刷卡签到并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9
文件领取地点:
市金湖路59-1号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
联系电话:
传真:
20
投标人到招标人处(市大学西路136号)购买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购买时间:
2010年11月18日前(正常上班时间)。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购买图纸的收据原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综合说明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8项”。
(工程详细情况如有补充可在此增加)
1.2上述工程施工监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2、投标人资质、资格的要求
2.1投标人最低资质等级:
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外地企业须提供《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并符合10.1.1资格审查资料的要求.
2.2本招标项目采用前附表第4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4、现场勘察
4.1投标人按前附表第5项所述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二卷监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监理工作任务
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条件、条款、格式、监理工作任务和评标办法。
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其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招标人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6.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投标人。
6.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之外所提的问题概不解答,并按投标人已默认招标文件处置。
6.3投标答疑
6.3.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处。
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在招标补遗文件中未得到书面解答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招标办,否则将视为提出的问题不再需要答复。
6.3.2招标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补遗文件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由于投标人书面提出而产生的对本须知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发出时间排序最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7.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8.1工程监理费用报价
8.1.1监理费用报价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计算,报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0≤b≤20%;报价包含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结算仅计算施工监理费。
监理费结算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
如果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比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大,则下浮系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的相应费率加大。
8.1.2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一般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和各种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
8.1.3本工程由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2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招标人。
8.1.4投标报价应考虑合理的加时和加班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费按8.1条款中前3条条款执行,其他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
8.2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往来的与投标有关的通知、函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0.1.1资格后审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总监理工程师需提供注册监理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5)法人代表或专职投标员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6)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
10.1.2技术建议书:
(1)投标人资料;
(2)监理工作大纲;
(3)辅助资料表。
10.1.3财务建议书:
(1)投标函;
(2)监理费率报价分析表;
(3)信誉分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10.2投标人必须按以上顺序并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12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8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收据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未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原件)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投标人选择交纳的方式按南建招投标[2006]1号文第二条的(四)款内容执行,具体内容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
”
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标时须出示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总部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
1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发出后的5天。
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协议之日起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足。
12.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2.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含第30日)。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
资格后审资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技术建议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财务建议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与财务建议书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
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也可使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由投标人在相关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署或加盖印鉴。
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投标文件的密封
14.1.1投标人应将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袋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袋中(即:
投标文件采用两层包封法密封)。
14.2投标文件的标志
14.2.1外包封的标志
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4.2.2内包封的标志
内包封内写明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或财务建议书、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印鉴。
14.3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误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4.4投标文件提交至前附表第11项所述地址。
1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1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前附表第11项指定的地点。
15.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6、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原封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这种修改或撤回通知,须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1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六、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应到现场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8.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18.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18.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4.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18.4.2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署并盖其印鉴;
18.4.3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8.4.4技术建议书中包含有报价内容;
18.4.5投标文件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18.4.6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4.7投标文件修改不符合本须知13.3条规定的;
18.4.8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8.5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
19、唱标程序
19.1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9.2介绍工程概况及参加开标会议人员;
19.3宣布唱标、监标、记录人员名单;
19.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投标员的资格证件,同时检验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19.5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19.6由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当众拆封,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将资审材料送评委评审通过后并宣读核查结果;
19.7唱标:
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费率、金额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主要内容。
19.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9.9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9.10开标会议结束。
七、评标
20、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但是按本须知第23条在对投标文件评价与比较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可作适当的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1.2
(1)当费率与工程概预算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费率为准,并修改合价。
(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1.3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监理服务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服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2.4除财务建议书和报价分析表含有投标价格外,其他资料不能有明示或暗示任何有关价格的资料,否则视为符合性鉴定不通过。
23、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3.1招标人仅对实质响应本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3.2为了保证评委评分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分别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独立评分。
23.3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细则详见《附件2》。
八、授予合同
24、中标公告
24.1在评标结束的第二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政府采购网()公告评标结果。
24.2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3质疑投标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书面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5、中标通知书
25.1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监理合同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2中标通知书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前往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招标人将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确定原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6.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所有条款,不履行则视为违约,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27、履约保证金
27.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17万元整。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满后30天内,履约保证金将退回中标人(无息)。
全称: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市嘉宾路支行
帐号:
45001604667059666666
27.2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编号:
)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址:
委托人:
××××××××
监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年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委托人(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即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计划投资(建安费):
约万元
监理范围:
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绿化工程除外)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合同);
(2)本工程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
(6)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撤换监理人。
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