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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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0-7-21       阅读:

38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

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

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国家发改委资金补助政策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表示将对包括:

生物质成型燃料、畜禽养殖场沼气发电和生物质气化(炭化)发电进行大规模补助。

其中《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从资金、价格、土地、税费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

东莞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2011-04-0208:

35

一、方案依据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我市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73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锅炉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范围

全市具有环保审批手续的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补助条件

1、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须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

2、锅炉淘汰或改造完成时限,除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的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完成时间顺延至2011年4月30日外,其它项目须符合东环办〔2010〕41号文的要求;

3、锅炉改造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该单位须在市环保、质监部门备案,锅炉改造后须在市质监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以下情形不予财政补助:

(1)逾期未完成锅炉淘汰或改造的;

(2)淘汰燃煤锅炉后不再保留或使用锅炉的;

(3)对50家根据《关于推广应用水煤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671号)开展锅炉更换或改造的试点企业,只按该文件规定给予水煤浆锅炉改造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锅炉淘汰项目补助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4.0万元财政补助(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淘汰的,其补助标准按3.5万元/蒸吨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5万元财政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0万元财政补助。

锅炉淘汰补助总额不超过新锅炉投资总额的45%。

锅炉淘汰后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原有锅炉蒸吨数的,按原有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锅炉淘汰后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小于原有锅炉蒸吨数的,按新设置的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

(二)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4.0万元财政补助(东环办〔2010〕41号文要求第一批淘汰或改造的项目,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的,补助标准按3.5万元/蒸吨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5万元财政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0万元财政补助。

锅炉改造补助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投资总额的45%。

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后锅炉蒸吨数大于或等于原有蒸吨数的,按原有锅炉的蒸吨数进行补助;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后锅炉蒸吨数小于原有蒸吨数的,按改造后的蒸吨数进行补助。

四、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依次如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提交的材料

(1)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申报报告(一式八份);

(2)锅炉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图纸(改造项目提交)(一式八份);

(3)锅炉淘汰或改造任务承诺书(一式八份)。

2、项目申报流程

(1)企业将按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所在镇(街)环保分局初审,企业所在镇(街)环保分局在项目申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2)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经组织材料审查、现场核实后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

已取得锅炉环保验收前置审查意见的项目无需进行项目申报,直接进入验收环节。

(二)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锅炉淘汰或改造验收申请报告;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

3、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附验收监测报告)(一式八份);

4、锅炉改造项目须提供改造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原件备查);锅炉淘汰后购置燃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须提供购置发票及购置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5、工程竣工图和照片(一式一份);

6、其他材料:

(1)锅炉淘汰或改造后使用燃天然气、液化气项目需提供燃气公司通气证明(一式一份);

(2)淘汰后的原有锅炉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停炉批复及环保部门出具的淘汰或改造原有锅炉的环评批复等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查)。

(三)补助支付

企业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并通过验收后再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2),申请表经企业所在镇(街)环保分局、财政分局加盖意见后报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审核。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完成项目审核后,汇总编制《工业燃煤锅炉整治补助项目资金审核情况表》,交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

项目补助资金市与企业所在镇街按5:

5比例分担。

镇街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与镇街进行结算。

生物制成型燃料和生物质复合气化炉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工作及安排意见”中强调“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是跨部门、跨行业的新兴产业,涉及能源、农业、林业、环保、科技等多个政府部门……”,因此,项目将能获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1、发展和改革局—可申请项目引导资金。

2、农业部门—可申请农业副产品产业开发资金和炉具推广资金。

3、林业部门—可申请林业副产品、废弃物产业开发资金生物质符合气化炉推广资金。

4、能源部门—可申请国家能源产品推广补贴资金。

5、新农村建设办—可申请新农村建设国家补贴资金。

6、经济局(委)—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及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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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生物质成型燃料节能减排项目竣工投产

新闻日期:

2011-01-24 浏览次数:

497

  近日,“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BMF)替代重油节能减排项目”竣工投产。

  该项目是目前全国最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节能减排项目,以两台40t/h生物质成型燃料(BMF)专用低压蒸汽锅炉,代替现有的六台燃油锅炉。

项目于2010年1月中旬开建,11月底完成安装和单机调试。

今年1月8日进入72小时连续试生产,锅炉运行正常稳定,单炉最大供汽负荷41吨,达到设计负荷。

  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该项目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6-10万吨,在申报CDM(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功后,还将获得同样规模的“碳汇资产”。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BMF)是应用农林废弃物(如秸秆、锯末、甘蔗渣、稻糠等)为原材料,经过粉碎、混合、挤压、烘干等工艺,制备成各种成型(如颗粒状)的可直接燃烧的一种新型清洁燃料。

该燃料含硫极低,并且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在生物质再生过程中被吸收,重新转化为生物质和氧气,实现二氧化碳的生态“零排放”。

其燃烧后的灰渣是富含钾、磷的优质肥料,返田后可以肥田改良土壤。

 

来源:

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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