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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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选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选)

公共设施(案例1)

【情况介绍】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

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

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

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其它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

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安全管理(案例2)

【情况介绍】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

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

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到楼下。

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

被送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

【理赔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因此该案学校负全责,保险公司按学生每年累计赔偿最高限额进行赔付。

该案件的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二十年计算,南开区人均收入21430元,按20年计算,共计428600元。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参照2009~2010年度校方责任险合作协议(3万元),学生前期的住院费用21000元,丧葬费用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6个月计算,某市职工平均收入为2793元,按6个月计算,共计16758元,再加上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总计赔付53万元。

【案例评析】此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主要是由于教学设施存在问题而导致学生坠楼事件,在案件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此类情况在校内也曾发生过,但由于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并没有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案例3)

【情况介绍】

2008年12月25日,某中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踢足球,学生王某与另一名同学争抢时不慎摔倒,感到右腿疼痛难忍,然后报告老师。

体育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王某右膝骨折。

学校陪同王某家长为王某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王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王某治病的全部费用5700元。

【理赔结果】北京联合了解事实后,判定学校无过错责任,但承担一定管理责任。

北京联合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30%,共计171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家长自行支付。

【案例评析】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在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按照大纲要求安排体育课项目,无不当之处,老师在运动中不可能保护到每一个学生,更不可能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监控,学生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提出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鼓励青少年多开展体育活动,所以不能因为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就减少或杜绝体育运动。

特异体质(案例4)

【情况介绍】2009年9月3日下午四点,某市某县一所学校初一年级学生王某,在校园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昏倒,学校发现后老师们赶到现场进行一些常规性措施,扎手、压人中等,同时用校车送往医院,途中转救护车,经医院三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结果】因该事故发生在校内属于校方责任险范围,经北京联合、保险公司以及该学校共同协商赔付医疗费用3542.04元,死亡补偿金10万元,共计赔偿学生103542.04元。

其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案例评析】根据校方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治疗,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工作”。

本案中学校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抢救方法不得当,结果造成悲剧,因此学校应负责赔偿责任。

职业道德(案例5)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23日,家长将孩子崔某送往幼儿园,并把感冒药交给老师,同时叮嘱老师,要在餐后服用1粒。

早餐后,老师给崔某喂药,忘记了家长让服用1粒的嘱咐,而是按照药物说明的承认剂量3粒让崔某服下。

中午崔某突然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老师立即将崔某送往就近医院,经诊断,崔某为服药过量,药物中毒。

崔某家长要求幼儿园支付全部医疗费用570元,并免除当月伙食费。

【理赔结果】幼儿园垫付的医药费用570元全部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并免除崔某在幼儿园当月的伙食费。

【案例评析】

幼儿年龄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差,幼儿教师肩负着看管和保护幼儿的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老师给崔某服药过量是导致食物中毒的直接原因,幼儿园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行为管理(案例6)

【情况介绍】2009年5月26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看话剧。

在演出尚未结束时,学生杨某等几位同学离开现场,后到校内花园追跑。

在此过程中,杨某回头被墙上没有闭合的壁挂橱窗碰伤。

事发后学校在将杨某送医院就诊的同时通知了家长。

经诊断:

杨某右锁骨骨折,面部软组织裂伤。

杨某家长为此支付医疗费3208.42元。

【理赔结果】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此次事故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赔偿全部医疗费。

【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此次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于学生私自离开活动场地没有过问和制止,疏于管理;另外,学校橱窗开启向外,边缘锋利,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学校应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告知义务(案例7)

【情况介绍】2009年6月8日,某某中学初三(六)班本应在校读书期间,其班主任告知张某某同学这几天可以不来上学,到6月17日再到校参加中考,但该生班主任并未将此事通知学生家长。

就在2009年6月8日下午该生在其家长误以为去上学的情况下与同伴到江边玩耍,不慎掉入江中溺水身亡。

【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事情经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和学生家长进行协商。

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校外,并且是非上课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以赔付。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学校将此事向北京联合的风险管理协调员反应。

得知此事后,北京联合工作人员积极听取了学校、学生家长、保险公司三方面的意见。

在得知完整事情经过后,北京联合工作人员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学生溺水身亡虽然不是发生在上课时间,但由于学校临时变动休息时间,且未把此变动后的休息时间告诉于学生家长,让家长在此期间对学生行为予以监督,才导致学生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下水玩耍以至于溺水身亡。

故在整个事件中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

北京联合工作人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决定赔付4万元。

【案例评析】2009年6月12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送到学生家长手中。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学校没有将非正常放假的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导致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盲点,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由于疏忽而应对该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通过此事件,也告诫学校和老师,如果学校教学行为有非正常变化,在通知学生改变上课或休息时间的同时也应把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以督促学生家长在此期间做好对学生行为的监督。

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学校或是学生家长都应向学生未成年人强调安全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8

【案情介绍】某高校属于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都在学校的食堂就餐,2008年6月4日,晚上该校部分学生下课后,到学校食堂买了一些糕点当夜宵吃,这些学生在食用学校提供的糕点后,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的症状。

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的学生送到医院就治,后经防疫站和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吃了过期的糕点而导致食物中毒。

学生经过抢救,最终脱离了危险。

【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学校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或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的第三款: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所以学校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学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案例9

【案情介绍】某小学属于寄宿制管理学校,学生宿舍关闭门窗点蚊香,结果引燃棉被导致火灾,导致两人死亡,四人重伤。

【理赔结果】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中的第六款: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该事故通过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保险公司在事发第二天就预付现金赔款10万元,之后又增加预付赔款5万元。

最后在结案日总计支付赔款187274元。

【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承担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学生关闭宿舍门窗点蚊香,引起火灾,学校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与安全隐患的查看工作,从而导致学生伤亡事件发生,应对该案件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对学生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10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12日下午3:

20左右,某县小学校园内,学生刚刚放学,门卫按照惯例准时打开校门疏散回家的学生,突然从校外闯进一条大黑狗,并朝着饶某等几名一年级小学生一阵猛咬,饶某当场被咬成重伤,其余三名小学生被咬成轻伤。

学校教师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当地医院医治,并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

【理赔结果】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因此,该事故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学校应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全部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

此次事故由于学校门卫管理疏忽,造成学生被狗咬伤。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11

【案情介绍】2008年6月21日下午,某中学邹某、李某等六名学生在第一节下课后溜出校园,由于学校正值会考期间,学生流动大,学校门卫没有进行阻止。

离开校园后,邹某建议到江边玩水,结果邹某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其他5名学生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在下午及晚上的课上老师均未发现邹某学生缺席。

直到第二天早读时,邹某的家长到学校来找一夜未归的孩子时,老师才开始组织人员寻找。

案发当时一起的5名学生一直对该事故隐瞒不报,直到报案后通过警察讯问才弄清楚出事地点。

于当日下午2点左右打捞到尸体,经其家属同意,安放在殡仪馆。

6月23日,学生家长一行十几人来到学校,以学生在校时间发生事故为理由,强调责任在校方,提出较大金额的索赔。

在镇和学校等有关领导的协调下,双方解决了有关对学生的处理和对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问题。

最后双方谈定,学校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2万元。

【理赔结果】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学校组织学生外出不严,疏忽大意;在校上课缺少学生又未清点;安全措施、校规不到位等,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该事故属校方责任,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案例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有承担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由于学校的失误,对学生外出管理不严、疏忽大意,导致学生私自外出游泳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应对该案件负有主要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学校并未及时发现该生的失踪,直到学生家长找到学校才知道,之后全力协助对该生的寻找以及善后事宜。

综上,本案中学校对此次溺水身亡事故负有责任,应对死亡学生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12

【案情介绍】2007年5月11日凌晨2时左右,XX小学六年级三班住宿学生王X,在睡觉中从无护栏的双人床上铺掉到地上,上早自习时才发觉头痛,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当地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

住院54天,治疗费用19044.70元。

【理赔结果】事故发生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学校校长十分重视,保险公司及时受理了此案。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学校校长积极帮助学生家长,在学平险上赔付了10826.06元,新农村合作医疗赔付3500元。

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快速进入理赔程序,按照《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在扣除学平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赔付款之后,及时赔付4718.64元。

【案例分析】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经现场查勘,发现该学生使用的床铺没有护栏,已经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最终导致学生伤害事故。

因此,学校应对本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13

【案情介绍】2008年4月,某高校组织轮滑集训,由学校提供轮滑鞋。

学生领取鞋子后,没有过多检查便开始训练,中途发生摔伤,导致A学生右锁骨骨折,立即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后经调查,发现轮滑鞋轮子已经松动,学校在每次学生用完鞋子归还时,并不做检查和维护,等到下次再用时,又拿出来给其他学生,因此导致了A学生受伤。

【理赔结果】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因此,由学校承担的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共计15170元,保险公司给予全部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理》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已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本案中,轮滑鞋是由学校提供并保管的,学校不仅有责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轮滑鞋,而且应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所以,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14

【案情介绍】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易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2009年5月15日,小学生张某在学校期间因注射“乙脑疫苗”,致使其支气管哮喘发作,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最后,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该学生家长向有关部门申诉,声称在张某声明自己有支气管哮喘病史的情况下,某小学强行对其注射“乙脑疫苗”从而导致其哮喘急剧发作,呼吸衰竭而死,家长要求学校负责赔偿养育费、医疗费、丧葬费等18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校责任事故。

由于学生有特异体质,校方明知学生有特异特质而强行注射疫苗导致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正当地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权。

学生张某声明自己曾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但学校仍强行为其注射“乙脑疫苗”,属明显的过失,因此构成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于赔偿数额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处理。

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全额赔偿。

教师的体罚致使学生受伤(案例15)

【情况介绍】2009年9月28日下午,学生韦某在校内欺负女同学,该校老师教育时扇了其耳光,以起警示作用。

事后,韦某感觉耳朵不适,后由学校及家长一同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耳膜破损,共产生医疗费400余元,11月16再次到当地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耳膜凹陷”。

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老师的行为是导致韦青耳膜破损的直接原因,向学校提出300000元的赔偿要求,由于该事件在当地的影响很大,学校迫于压力,经过多次协商,学校与学生家长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一次性支付学生家长赔偿金70000元。

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

【理赔结果】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认为索赔金额过高,至2010年5月期间,学校一直未能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鉴定,后经北京联合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付40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约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本案中,学校老师打学生明显符合该条例,学校负有责任。

此案经过北京联合贵州分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最终赔付40000元。

一定程度减轻了学校的经济负担,北京联合的服务获得了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认同。

课件学生玩耍,不慎用铅笔误伤眼睛(案例16)

【情况介绍】2009年11月27日上午八时左右,我县一所小学一年级(三)班学生石某,在课间休息与同学玩耍时,被另一同学用铅笔掷中右眼。

下午该生眼睛红肿疼痛不已,在老师陪护下送至县眼科医院就诊。

经诊断该生右眼角膜穿孔伤,需住院治疗。

经住院8天后治愈出院。

诊治费用共计1926.88元。

【理赔结果】依照《校方责任险》条款第三条第九款之约定即“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认定该事故系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该生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险,因此该生在寿险公司报销623.96元后,保险公司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赔偿学校1202元。

【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本次事故实属普通案例,但通过本次事故,可以寻找出不该发生的原因。

未成年学生在校相互玩耍、追逐、投掷物件,都会引发不要预知的后果,隐藏着无法了解的危险性。

未成年学生并不认知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什么后果,但学校方、老师都应当给予学生案例教育警示,并在专门的案例教育课程中予以教导。

教育行业风险与人同在,与学生伴行,有学生就有风险。

如何化解、减少教育行业风险发生的频率,找出防范减少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及方法。

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是管理者(校方领导层)风险防范意识要不断加强提升。

校园方责任险实施以来,有许多学校一直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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