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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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31号文件规定: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下简称《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仓储用地出让方式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在三级类上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包含。

因此,仓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应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78号文件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的规定,可以按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四、已经作价出资(入股)的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已经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为土地出让的,可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办理。

  五、历史遗留项目的界定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

  六、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的注意事项

  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三个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

  

(二)“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后,若工业项目发生变化,调整后拟使用原批准用地的新项目,仍可视为历史遗留项目。

  (三)“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中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七、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以下简称《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列入《禁止用地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的或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工业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如工业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在《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项目规定的条件以上,则准予供地。

  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地块应达到的条件

  除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现状条件出让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各级整理储备机构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或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工业用地在实施公开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各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具体安排由区县政府及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十一、工业用地的规模

  《办法》规定“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规定核定用地规模。

”具体的确定方法为,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前,或者在预申请阶段,应明确项目的总投资额、建设规模和用地需求并分别计算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与土地利用强度,符合《控制指标》的,用地需求即为用地规模;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和土地利用强度标准,倒算出两个用地规模,以用地规模较小的为准。

  十二、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操作程序

  上述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选择确定项目;

  

(二)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科技含量等用地条件,将选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条件,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挂牌出让方案,报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备案;

  (六)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七)竞得人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及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十三、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的用地条件

  该类项目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前,投资主管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用地条件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审核项目用地是否列入《禁止用地目录》或《限制用地目录》,土地利用强度、投资强度及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等,确定拟公开挂牌出让地块设定的用地条件。

  十四、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办理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

  对纳入市和区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前只需确定项目用地条件,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结束后,由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再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五、预申请项目的操作程序

  《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预申请制度,预申请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预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申请;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条件;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公开出让底价;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公开出让方案,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七)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备案;

  (八)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九)竞得人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及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十六、预申请项目受理分工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区部分)范围内的工业预申请项目,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预申请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

  十七、预申请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受理

  在预申请时,预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预申请地块的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确定预申请项目是否允许供地;经审核允许供地的,应进一步明确预申请人提出的用地条件和价格是否符合标准,并作出是否受理预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预申请人。

受理预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预申请人愿意支付土地价格的20%收取保证金。

  十八、预申请项目的用地条件

  根据企业提交的预申请申报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及行业产业政策等确定用地条件。

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等,其中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为土地整理储备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用地条件确定后,预申请人应到投资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核实供地后的审批事宜。

  十九、工业用地备案工作的分工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直接进行公开交易,不再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其中,涉及天津港的工业用地暂由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直接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不再进行备案审核工作。

  二十、工业用地备案审核内容

  工业用地备案时应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及权属纠纷等问题,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是否缴纳;

  

(二)是否达到“净地”条件;

  (三)是否符合规划,规划用途与出让用途是否相符;

  (四)是否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土地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及用地规模等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

  (六)拟建的工业项目是否被列入《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范围;

  (七)出让方案中是否存在有失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需审核的内容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二十一、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

  对于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对于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应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预申请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二十二、工业用地邀请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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