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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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山洪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建设更加美好的新舟曲,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中央为主、多方协作。

考虑到舟曲县是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甘肃省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形成合力。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根据受灾程度,重点支持舟曲县受灾严重的城关镇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灾害防治等方面恢复重建,同时兼顾舟曲县江盘乡等其他受灾乡镇恢复重建。

  (三)注重衔接、统筹安排。

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舟曲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相衔接,从灾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工作。

  (四)总量包干、分类控制。

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

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央财政资金分年度安排。

  甘肃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

民政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连同甘肃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甘肃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此外,加上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共同组成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根据舟曲受灾及恢复重建实际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包括灾区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住房恢复重建,以及一般受损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补助。

具体政府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2.城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包括整体破坏严重需重建或新建,以及局部受损需修复的道路(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城镇道路、机耕道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邮政服务设施,通信网络,电力电网,乡村供水、防洪灌溉、水文等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其中教育、卫生设施恢复重建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

  4.灾害防治。

  包括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隐患排查及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急需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综合防治和白龙江堰塞河道疏通整治、灾后废弃物及淤泥处理等。

对山洪、地质灾害以及白龙江流域的系统性、全面性防治纳入甘肃及舟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

  5.产业恢复重建。

  包括恢复重建舟曲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牧业、林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

  6.生态环境等恢复重建。

  包括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灾毁土地整治以及规划确定的其他恢复重建任务。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4)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也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三)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统计、征信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

  

(1)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继续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一年期2.88%)基础上下调0.99个百分点,重点用于支持灾区农房重建;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

  

(2)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3)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灾区客户合法权益。

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扶贫资金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借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对于有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具体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

  

(2)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5.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灾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产业政策。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重点恢复重建生态旅游、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特色文化等产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等的生产。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对灾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灾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实行特殊供地方式。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对因灾毁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当地市县范围内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3.降低地价。

  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

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实行占补平衡。

  5.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根据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及时高效用地。

  6.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支持灾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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