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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受到社会各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大事,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凸显重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法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变,本罪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约束性凸显滞后,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本文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与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解读本罪的详细定义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辨析,对本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Abstract:

Inrecentyears,China'sfoodsafetyproblemsfrequentlyoutbythefocusofthesocialparties,foodsafetyissuesrelatingtosocialandlivelihoodevent,poseagreatthreattopeople'slives,healthandsafety,foodsafetyproblemscausedlegalproblemswiththewithhighlightsimportant.Theproductionandsaleoftoxicandharmfulfoodcrimesagainstfoodsafetycrimespenalstatuteofthiscrimeforthebindingofthefoodsafetyproblemwiththeever-changingsocialdevelopmentandfoodsecurityissues,highlightingthelag,thegovernmentfoodsafetysupervisionoftheexistenceofblindspots.Article144ofthePenalCode"production,andsalesoftoxicandhazardousfoodcrimes"identifiedandimprovement,analysisofthiscrimeoccurinpracticeafewquestions.FromtheproductionandsalesoftoxicandhazardousfoodcrimeslegislationandAnalysisoftheHistorytointerpretdetaileddefinitionofthecrimeoftheconstituentelementsofthiscrime,thiscrimelegislationdefectanalysis,improvemeasuresfordefects.

Keywords:

production,sellingpoisonousandharmfulfoodcrimes;constituteacrime;judicialdetermination

目录

一、引言 1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 1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 1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订 1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2

(一)客体方面 2

(二)客观方面 3

(三)主体方面 3

(四)主观方面 4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完善建议 4

五、总结 5

参考文献:

6

致谢 7

一、引言

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中折射出当前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

当务之急应当是从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积极地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完善体制。

食品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是食品市场需要重视的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高铭喧,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中违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的,针对食品在生产、销售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的,此行为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对于本罪中“掺入”一词司法界对此讨论颇多,对于掺入的解释保护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的加入了生产过程、销售过程的食品只,也包含着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作为可食用材料直接出售。

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出售不仅仅是将食品售卖,还包含了对食品进行存储、收购、运输、陈列与售卖的一系列活动。

牟利不作为本罪的认定关键,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的知情与否是关键。

本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活动是包含一系列的行为,即使没有全部完成也是存在犯罪未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在一定时期能规范了食品安全市场,但是此类犯罪行为仍然猖獗,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刑法在实践中遇到的滞后性问题,也是本罪的体系不完善的表熊选国,任卫华.刑事罪名适用指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

现。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索在当前形势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本罪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法规提供参考,从而打击犯罪,提高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

上世纪五十年代,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重视,《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纳入司法篇章的开始。

这是对卫生部门设立制定的法规,知识对食品加工与经营中的食品卫生问题进行监管。

在1979年刑法设定上并未对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的关注,这也使得一段时期内我国食品在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过程中出现许多损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十分混乱。

在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明文的犯罪追究,其中规定造成严重失误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情节不同分别按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者164条追究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食品安全罪的立法开始。

《食品卫生法(试行)》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健康创伤,无法挽回的损失。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各项事业快速进步,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也稍显不足。

《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威胁的法律监管不到位,食品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发展到了其他领域,对于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管无疑是一个盲点。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保障人民在食品方面不受到危害,1993年在《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基础之上针对当时社会出现的食品安全现象进行总结与辨析,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订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3条第2款明确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进行了定义,这是对1979年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完善,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的提出。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对《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完善和修订。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义与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对犯罪行为的范围中增加了对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补充,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补充,对于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掺入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对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售卖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扩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也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弥补了原先法律法规中的缺陷。

现行刑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也较《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大。

将《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金额处罚从违法所得的金额变为销售的金额,将处罚金额的增长到了销售金额的一半以上两倍以下,提高本罪的处罚金额,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消费能力与处罚接受能力,真正体现出了处罚的意义。

将原《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于犯罪行为轻的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撤销,这是体现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强调也是对我国刑法严肃性的体现。

现行刑法中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处理这是免除了死刑的一个修订,也是反思重刑主义的改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成了争议,一方面的理解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处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一方面的意见是根据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处罚,其实实际上的处罚仍然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现行刑法的修订成“依照生产。

销售假药罪处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1993年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虽然是复杂客体,但是有确定性的直接客体,在犯罪行为实施的时候都在侵犯了人民的特定法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中对我国正常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侵害是同其他伪劣食品犯罪和其他食品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对象上包括了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就是指食品业原料意外的其他工业原料,毫无食用价值,或者根本无法食用,同时对人体造成损害,对人体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例如添加了工业酒精的假酒,含有化学合成剂的食物。

这其中关键的就算对于非食品原料的定义,食品原料与非食品原料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政法论坛,2005

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对食品在生产、销售中进行严格的管理,纳入刑法的范畴的对食品经营进行强制性的规范管理。

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的侵害,有毒、有害食品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侵害。

(二)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在客观方面是违法国家食品管理的,在食品的加工、销售过程只对食品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进行销售的活动,这表明在本罪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法《食品安全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的,这是首要的条件,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不断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都是对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影响。

本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中必须是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是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进行售卖的。

这其中就提到了一个“掺入”,“掺入”一词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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