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基本知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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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上岗考试信贷人员上岗考试信贷业务基础知识信贷业务基础知识Page2学习目录信贷业务基本概念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程序贷款调查报告的编制Page3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信贷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前提的资金借贷行为,是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总称。

贷款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期限和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相互协调的原则。

Page4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业务基本概念安全性原则就是指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及其所有经营发展避免遭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

其核心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把可能蒙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它不仅是农村信用社盈利的客观前提,也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的根本基础。

流动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筹集和运用资金,必须始终保持较大的流动性。

保持资产流动性有助于农村信用社适应市场变化能力,保持资金营运的平衡性和稳定性,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持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灵活性。

盈利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企业,在整个业务经营活动中,要在保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盈利。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以效益为目的。

也是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内在动力。

Page5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业务基本概念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

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

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

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

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Page6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业务基本概念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原则

(1)坚持为社区经济服务的原则。

(2)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3)坚持依法经营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Page7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业务基本概念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

(1)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农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主,省社要求全省农村信用社坚持“四个面向”的信贷投放原则,即面向“三农”,面向城市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2)贷款面对千家万户,风险分散。

(3)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三农”。

(4)贷款种类以短期和中长贷款为主。

(5)服务手段比较灵活。

以信用、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方式。

Page8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贷款种类:

科学地划分和设置贷款种类,对于正确分配和使用信贷资金,研究分析贷款结构,加强信贷管理,适应和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种类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二、按贷款发放方式划分:

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和质押担保贷款。

三、按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特定贷款。

四、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可分为公司类和个人类。

五、贷款按形态分,按贷款风险“四级”分类可分为:

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

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Page9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

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具体在操作中,除掌握以上原则外还应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Page10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按照贷款的发放方式可分为:

信用、保证、抵质押方式信用贷款:

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保证担保贷款: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担保贷款:

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或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贷款的一般保证:

指贷款人和保证人在贷款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贷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Page11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种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Page12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抵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评估登记手续,审批前根据情况估计,根据有抵押物的种类,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价值的70%。

房地产抵押不得超过70%、在建工程抵押不超过50、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抵押不超过50、通用机械设备抵押不得超过40%、专用机械设备不得超过20%、存货抵押不超过50。

质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押物权属和价值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相关登记和移交手续。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其中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本票不超过面额的90、存单90、国债90、黄金85、重点建设债券80、仓单、提货单50。

Page1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

(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

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

(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

Page14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

(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

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Page15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按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

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专项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银行本身安排资金,对放款范围、对象、项目、利率、额度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的贷款,这种贷款可以是自营贷款也可以是委托贷款,具体根据承贷协议而定。

(4)特定贷款:

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Page16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可分为公司类和个人类1、公司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a、流动资金贷款:

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要坚持实贷实付的原则。

实贷实付的主要含义:

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Page17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流动资金受托支付的要求为单笔金额50万元。

b、固定资产贷款,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机构受托支付方式。

Page18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个人贷款:

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含农户贷款)。

自主支付的要求:

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Page19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贷款按形态分,按贷款风险“四级”分类可分为:

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可分为: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贷款。

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Page20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贷款期限:

是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的贷款使用期限。

确定贷款期限要合理和贷款用途一致。

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以及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要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2、农业生产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期限可按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多种经营发展周期确定。

3、农户其他贷款期限可按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

一般控制在1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4、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按企业周转期限和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5、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6、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Page21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的规定:

1、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15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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