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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书

(设备安装)

(二○一三年)

 

***项目建设指挥部

矿井项目管理部

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机构名称:

安全责任人:

电话:

二、乙方(承包单位):

地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

;企业等级:

安全许可证号:

安全管理机构名称:

安全责任人:

;电话:

三、工程项目名称:

四、安全管理期限:

合同工期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经就华宁项目建设地面工程签订承包施工合同,甲方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齐全完备,且乙方具有承建该项矿山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等级,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为加强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904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煤矿建设安全规定》(晋煤办发【2009】151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结合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华宁公司300万吨/年改扩建矿井项目建设实际及乙方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明确责任。

第一章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一条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省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备案制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事故统计和调查处理报告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等,并随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专管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施工经验并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满足要求。

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监管,将乙方的安全生产纳入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必须有乙方施工安全的内容。

第二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有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责任,及时将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向乙方宣传贯彻。

第四条建立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召开有乙方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检查、落实和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五条开工前审查、开工后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施工现场软、硬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包括:

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特殊工种配备及持证情况,现场人员培训、安全文件学习、规程措施贯彻考核以及其他安全事项。

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限期整改,必须按照“五定”(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定标准、定资金)要求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条甲方应当督促各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迅速向各方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通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严肃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向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实施事故救险。

第七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减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灾害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事故可能波及的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人员撤离。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乙方进行安全救护。

 第二章 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在施工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资金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制度、事故统计和调查处理报告制度、调度通讯系统管理制度、设备器材检修维护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设施(劳保)配备检查管理制度、振动、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等一系列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制度,并随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更新;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专管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必须按照各自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以正式文件或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形式正式发布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乙方要将上述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双证制度(安全管理资格证和上岗作业证),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和上岗作业证。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协调平衡安全同其他业务的关系。

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必须为工程施工配备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能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不得将所承包工程转包、分包或者以任何变相的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单位用以下条款:

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乙方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工程合同中应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师资;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乙方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法、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等基本知识。

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学时,所有培训资料包括教案、试卷、成绩等都必须存档备查。

 上述乙方所属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第十七条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其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移交合格止。

第十九条乙方要将全部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情况、职工的各种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存档,专人管理以备各方随时检查并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条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乙方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签字手续,并报甲方相关部门和监理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环境变化,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队伍调整、人员变化等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考核。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及消防标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拟订《安全技术现场交底记录》,并在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记录》上的规定,结合现场周围情况逐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书面交底,被交底人员均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负责施工现场内的安全设施的建立、正常使用及检修维护工作;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约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检查、专项隐患排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职工自检、不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等制度,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按“五定”(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定标准、定资金)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排查情况。

对甲方或其他相关单位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对于施工通讯系统(包括内外线)、安全设施、机械设备、警示标志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订完善原有预案,按规定配置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按规定组织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总结;乙方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定期对达到检测、校验期限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容器送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校验,该淘汰的要坚决淘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限期淘汰以及严禁使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容器等;要建立仪器、仪表和设备、容器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测、校验台账,实行专人负责,检测、校验记录要随时备查。

第二十九条针对施工场地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可能的自然灾害威胁,要制定落实防范治理措施,专人负责;制定落实风、雨、电、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冬季“四防”(“防寒、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条因节假日以及其他情况停工的,复工前要制定专门的复工方案,同时结合方案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履行批准手续,然后报甲方备案,乙方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措施)组织复工检查,确保检查软硬件全面覆盖,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乙方与其它单位在同一施工区域内共同作业时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二条 乙方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保护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乙方技术负责人、上级单位总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报甲方备案,由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落实: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乙方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与施工区域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域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住宿场所等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乙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乙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乙方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八条 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乙方组织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乙方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报甲方备查。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乙方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三条发生灾害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通报,并认真执行甲方抢险、救灾命令,一切人员、材料、设备等均无条件服从甲方调度。

第四十四条发生伤亡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乙方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并作好记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罚则

第四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没有为乙方提供施工所必须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并按照协议要求甲方限期提供相关资料,甲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如乙方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经济、伤亡及事故损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甲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如乙方对甲方上述指令无异议而执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方按上级相关部门责任划分承担相应比例。

第四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没有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要求甲方限期重新确定,甲方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如乙方明知甲方行为而无异议执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方按上级相关部门责任划分承担相应比例。

第四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对甲方上述指令无异议而执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方按上级相关部门责任划分承担相应比例。

第五十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发生灾害事故可能波及乙方施工范围时,没有及时通知乙方人员撤离,给乙方造成伤亡及事故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乙方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3、没有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4、没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或有效使用;5、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实行双证制度(安全管理资格证和上岗作业证);6、乙方项目负责人由没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没有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和上岗作业证;7、没有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8、协调平衡安全同其他业务的关系;9、没有配备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没有做到持证上岗,不具备独立行使职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30000元罚款外,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将所承包工程转包、分包或者以任何变相的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

除逐出分包方外,另对乙方罚款10000~30000元,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各施工单位没有根据单位的实际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师资;2、没有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数量不满足施工要求的;4、没有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没有建立个人工作档案。

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乙方没有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排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6、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没有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也没有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甲方除对乙方罚款5000~10000元外,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灾害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没有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其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2、没有将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情况、职工的各种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报甲方备案的,甲方除对乙方罚款1000~5000元外,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在此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约定,没有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没有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乙方作业人员没有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由于上述行为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伤害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约定,没有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根据队伍调整、人员变化等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考核的。

对乙方罚款500~1000元。

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工期及其他损失。

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报乙方的上级有关部门和处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已执行的,甲方除对乙方罚款1000~2000元外,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工期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没有在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记录》上的规定,结合现场周围情况逐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书面交底,被交底人员没有在交底《记录》上签名确认或代签、对人员漏交底的,对乙方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没有做好对施工现场内的安全设施的建立、正常使用及检修维护工作;乙方没有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必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甲方除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对乙方罚款1000~2000元外,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约定,没有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除对乙方进行罚款1000~2000元外,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约定,乙方没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修订完善原有预案,没有规定配置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没有按规定组织演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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