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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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对照表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为罚
财产罚
申诫罚或行政处分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
第10条
第58条
*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
第24条
第58条
*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3
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
第11条
第72条
取缔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等
4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用于制造
第12条
第73条
取缔
没收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
5
制造单位未进行型式试验
第13条
第74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第14条
第一款
第75条
取缔,没收非法制造产品,已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没收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7
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关文件
第15条
第76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处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维修
第16条
第77条
取缔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9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第31条
第77条
取缔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10
施工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安监部门
第17条
第三款
第78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施工验收后30日内未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20条
第78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第79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13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安装单位)
第21条
第79条
责令改正,已实施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14
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
第22条
第80条
取缔
没收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等
15
电梯制造单位未对安装、改造、维修后的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使用中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安监部门报告
第19条
第37条
第81条
(一)
第81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予以通报批评
16
特种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未登记
第25条
第83条
(一)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
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26条.
第83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
使用单位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安全附件等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27条
第83条(三)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
使用单位未按期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28条
第一款
第83条(四)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28条
第三款
第83条(五)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对故障、异常特种设备全面检查、清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第29条
第83条(六)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
使用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65条
第83条(七)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31条
第二款
第83条(八)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年限,未报废并未办理注销登记
第30条
第84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5
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每日未安检、确认。
电梯、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显著设置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运营)
第34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85条
(一)
第八十五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单位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管人员
第33条
第一款
第86条
(一)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38条
第86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
使用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39条
第一款
第86条(三)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
未经核准从事强制检验
第41条
第91条
取缔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等
30
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43条
第二款
第条
(一)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格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
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44条
第一款
第92条
(一)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格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2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第48条
第92条
(二)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格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3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第46条第一款
第93条
情节严重的撤消机构及人员的检验检测资格
处机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人员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34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人员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47条
第94条
撤消机构、人员检验检测资格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5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人员故意刁难生产、使用单位
第49条
第95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36
检验检测人员不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第44条第二款
第96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37
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机构拒不接受安全监察
第57条
第98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妨害公务罪等
38
特监部门和人员不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
第52条
第一款
第97条
(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降级或者撤职
触犯刑律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9
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生产、使用或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第52条
第二款
第97条
(二)
降级或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40
发现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发现生产、使用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第52条
第三款
第97条(三)
降级或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41
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者出具虚假结果、鉴定结论或者结果结论严重失实而不撤销原核准或者不查处
第52条
第97条(四)
降级或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42
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生产单位重复许可,或其他地方检测合格设备,重复检验检测
第54条
第97条(五)
降级或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43
发现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第九十七条(六)
降级或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44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或者接报特监部门不立即处理
第五十九条
第九十七条(七)
降级或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45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逃逸;
第条
第七十八条
(一)
降职、撤职
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6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
条
第七十八条
(二)
降职、撤职
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7
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九十条
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8
发现事故隐患不立即报告
第四十条
第九十条
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49
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二条
第八十八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