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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的掘进头、旺采面、回风巷、总排风巷使用防爆车,主要进风巷暂允许使用低污染车。

第三条工程自卸车禁止运人。

第四条 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和《察哈素辅助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察哈素煤矿矿辅助运输车辆及外委区队车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机电组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管理与相关业务工作。

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助车队解决车辆所需的配件,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

4.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与安管办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第七条 车队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及外委工队车辆的运行管理。

其职责:

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整理。

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

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外委工队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与生产办联系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

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八条  安全办是全矿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

其职责:

1.负责根据机电组的检验合格证对所有入井车辆颁发《准入证》,并有现场检查监督所有车辆运行状况的权利。

2.负责对所有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安全资格证》。

3.负责参与机电组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安管办入井安全培训,要加强证件发放前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

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办入井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 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第十五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

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防爆车和非防爆车分类编号管理,防爆车牌照前后用大写“FB”标识,非防爆车用“FFB”标识。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1.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置。

线路图上明确标识回风巷以及掘进头和旺采面与主要进风巷的分界点,并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明显标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区域。

线路图及标识由矿生产办完成,同时成立专门小组,机电组负责监督、检查。

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2.当工作面或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非防爆车禁止进入区域及“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

4.在巷道的转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5.必须明确入井和升井路线,车辆不得逆行;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必须设一个躲避硐室。

6.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7.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下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点三角木。

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8.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9.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

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10.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11.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12.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十九条 矿内各单位和外委工队或个人用车必须提前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并在领车时签字确认后,车队方可派车;各专业化服务单位入井车辆统一由车队调度,根据作业地点确定派防爆车或低污染车。

第二十条 入井车辆检查内容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根据派车单核实车辆行车路线与所派车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2.车队应有专人在井口按照《车辆完好标准》检查每台入井车辆完好情况,严禁不完好车辆入井,并做好检查记录。

各区队包括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接受车队的完好检查,严禁逃避或拒不配合车队完好检查。

3.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车队应及时督促司机去车队维修处理。

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检查后方可入井。

4.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5.石矿各种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每台入井车辆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欧Ⅱ或欧Ⅲ排放,必须由经设备管理中心检验合格方可入井。

6.凡入井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入井安全培训和行车线路培训,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车辆准入证和入井资格证,否则不允许下井。

第二十一条 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2.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

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

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

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3.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5.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

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

运送火工品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6.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运送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严禁扒车、跳车

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后车厢准座15人,驾驶室单排车允许乘坐2人(包括驾驶员),双排车不超6人。

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

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二十三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列规定:

1.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7.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四条 井下运行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在会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2.任何车辆(包括参观车辆、指挥车)在会车时,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才可行驶。

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方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①、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②、在遇到拉水管和特殊车辆时,③、对方行驶车辆超过两台以上的。

2.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井下防爆车辆在回风巷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门看管人员严禁放行禁止进入的低污染车及非防爆装载机。

2.矿调度室及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时的气体监测结果,对于有害气体超限的区域,及时通知车队和相关人员,调整车辆运行或禁入。

3.每台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在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超限时,严禁作业,不准启动车辆。

4.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

5.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各个回风巷道的瓦斯浓度以及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超标及时悬挂警示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回风大巷至少检测两次。

6..驾驶员在回风大巷行驶前,必须看检测站检测情况和矿上专职瓦检员有无悬挂禁止通行牌,确认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超标时,方可驶入。

7.2-2煤回风大巷,已安装有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控分站一套,并用红绿灯相连,瓦斯、一氧化碳超标时红灯亮,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行驶。

8.如果车辆在回风巷发生故障时,首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包括车灯,前后50米各悬挂警示牌,然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打电话汇报情况,并及时检测瓦斯浓度。

严禁在回风大巷检修车辆。

急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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