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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车载起重机除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不包括煤矿专用特种设备。

2.术语

⑴起重设备: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起重量大于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年检周期:

2年。

⑵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年检周期:

1年。

⑶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年检周期:

1年;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半年检测一次。

⑷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年检周期:

1年;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半年检测一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1.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在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

机电副总工程师

成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全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相关业务部门(业务科室)与责任单位按照下列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主要负责落实特种设备购置和改造计划的完成,配合采购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的过程监督控制工作;参与购置、大修合同做好技术协议的签订;负责到货特种设备的验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机电科设有分管特种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各单位有分管特种设备领导(机电区队长、班长)和兼职特种设备管理员。

计划科:

负责编制、下达特种设备购置和系统改造年度计划。

经济运行科:

负责组织机电科、纪委、审计科、法律办公室、财务科签订特种设备修理合同,把好价格关,参加修理设备到货验收。

财务科:

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负责生效合同的费用结算。

法律办公室:

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

审计科:

负责特种设备的大修过程的监督与价格审计。

其它各单位:

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所辖特种设备附属计量器具的维护、送检和更换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国家最新标准、规范、规定识别和获取机制,矿有关职能部门与科室要认真落实适用的国家最新标准、规范、规定,领导和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及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专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的特种设备检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运行完好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工作。

三、特种设备购置与安装

⒈凡是列入月度计划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

列入固定资产购置的设备,由机电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取证手续;凡未列入购置计划而因生产需要购置或列入非固定资产的设备时必须将书面申请报机电科,机电科协助经济运行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取证手续,机电科做好建档管理。

⒉特种设备到货时必须检查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否则,不予入库或现场投入使用。

⒊特种设备安装必须是持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安装,施工前应告知机电科。

⒋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或安装监督部门应协同安装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手续在机电科存档。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⒈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20日内持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和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单,到机电科申报注册登记(机电科30日内,应按规定到济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成功后,领取注册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当保存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3.闲置超过一年的特种设备,重新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方可投入使用。

经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可能使机构和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特种设备;经过大修、改造过的特种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演练”。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专人负责维护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和资格证等。

5.电梯、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装完成后,还必须到机电科申请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合同。

维保的特种设备在每次维保人员维护保养结束后包机人必须要求维保人员出示维保记录核对后签字确认;维保人员未能在维保周期内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包机责任人要及时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6.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

(1)特种设备运行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日常运行及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所列项目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2)对于维保的特种设备,各种试验由包机人监督维保人员操作完成,并作好记录。

(3)对于强检安全附件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到法定检测机构检验。

(4)特种设备的常用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周期:

①起重机械的极限开关、闭锁开关每天试验一次,额定载荷试验及失压保护半年试验一次。

②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和安全阀,有试验装置的,每月试验一次。

③电梯(全部由维保人员负责试验)的限位及极限开关每半月试验一次,限速器每月试验一次。

7.矿井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8.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特种设备的报废

⒈特种设备到了预期报废,经权威机构检验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应在停用15日内到机电科办理报废申请,未到逾期报废的特种设备经权威机构检验不能再使用的并且无修复价值的,应当及时到机电科办理停用申请,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残体必须经机电科报请上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处理,严禁自行拆除和丢弃。

⒉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在没有拆除处理前,严禁再次使用。

六、特种设备检查标准及其奖罚

(一)起重设备

⒈使用与管理

⑴必须使用经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⑵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专人负责维护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和资格证等。

⑶安装后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⑷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监督检验,核发起重机械准用证,才可以继续使用。

⑸以下情况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查后方能使用:

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一次;

②经过大修、新安装、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③闲置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再重新使用前;

④经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可能使机构和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说明:

检验的项目包括技术档案(如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验收资料、检验和试验记录、人身或设备事故记录)、主要零部件和安全装置、金属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电气和电路保护、安装及作业环境等。

同时,还要进行载荷试验(空载、静载和动载)以确认各组成部分和机构的工作可靠性。

⒉检查与考核标准

⑴证件必须齐全。

否则,每缺一项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①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

②安装、维修记录、验收资料、检验和试验记录。

③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④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机电科保管)

⑤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准用证。

并把该准用证标识粘贴在起重设备的显著位置上。

⑵起重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100元,造成部件报废的罚款500-1000元。

①吊钩的检查:

不准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尺寸的0.25%。

不准有补焊,不准采用铸造吊钩,吊钩应有防脱钩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组件滑轮应装防护罩。

当吊钩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的,应报废处理。

②钢丝绳的检查: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规定要求,钢丝绳严禁拧结、缠绕在一起,钢丝绳在滚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钩位置处于最高点时,缠绕在滚筒上的钢丝绳禁止超过滚筒壁高度。

吊钩位置处于最低点时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当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达到总丝数的10%,则应报废处理。

③滚筒的检查:

滚筒出现裂纹和滚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的应当报废处理。

④滑轮的检查: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滑轮工作时滑轮轴禁止跟随滑轮一起转动。

当滑轮出现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3mm、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其他危害钢丝绳的缺陷的时候应当报废处理。

⑤制动器的检查: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控制制动器的操作部位应有防滑性能。

当制动器出现裂纹、制动器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时应当报废处理。

⑥制动轮的检查: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当制动轮出现裂纹、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20%、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应当报废处理。

⑦钢轨工作的车轮检查:

不能有裂纹,轮缘厚度磨损不超过原厚度的50%,踏面厚度磨损不超过原厚度的15%,轮缘厚度弯曲变形不超过原厚度的20%,否则报废处理。

⑧减速箱的检查:

减速箱油位不得低于油标规定的最低限,不得有漏油现象。

当传动齿轮出现裂纹,断齿,或者齿轮磨损严重时,不得再使用,应当报废处理。

⑶安全装置部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150元。

①超载限制器:

灵敏可靠,指示准确,动作及时。

②极限位置限制器:

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③缓冲装置:

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④两端防冲撞装置:

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⑤防偏斜装置:

灵敏可靠,动作及时,安装位置正确。

⑥导绳器应能工作正常。

⑷操作台、电气系统及其它部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项,罚款责任单位20-100元。

①操作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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