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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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五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及林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和本地区的资源节约规划,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新建建筑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造。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
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凡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