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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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之保险监管.ppt

第八章保险监管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教学的目的与要求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保险经营不善所引起的危害面较广,为了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保证市场运行的规范和效率,必须对保险进行监管。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各种监管方式的利弊和监管的内容。

概念: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主题、保险行业自律、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偿付能力理论:

保险市场监管市场监管理论应用:

运用保险市场监管理论对保险市场主题行为进行监管。

教学重点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组织监管、经营监管和财务监管的具体内容教学难点保险监管的产生及原因保险监管的原则于目标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方式保险监管的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监管的产生及原因保险监管的产生及原因一、保险监管的产生及原因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

由保险业自身的特性和经营特点所决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技术的复杂性坚实原则公平原则健全原则社会原则一、保险监管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原则与目标保险监管的原则与目标

(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责的偿还能力。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先收取保险费,后对保险损失进行赔付。

先收取的保费视为保险人的负债,赔付保险金被视为对负债的偿还。

偿还能力的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偿付能力额度=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保险人的认可负债投保人方面的欺诈保险人方面的欺诈社会各方面的欺诈

(二)防止利用保险欺诈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

(三)维护市场秩序第三节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是指保险机构利用国家有关保险法规、条例、法律契约、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社会信用评级等对保险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管和控制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四部分:

文本标题

(1)保险业务许可

(2)保险企业的组织形(3)最低偿付能力(4)保险准备金(7)保险企业的资产评估(8)审计制度(9)会计制度(10)财务报表一、保险监管法规1、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尽管各国保险监管法规建设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5)再保险安排(11)破产和清算(6)保险资金的运用(12)保险中介人的管理等法规规定2、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二、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直属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如法国(由国家保险委员会进行管理),菲律宾(保险委员会);澳大利亚(保险和年金委员会)直属于政府的机构下设立保险监管机构,执行保险监管的部门的职能。

有隶属于财政部(韩国、印度尼西亚)、商业部(泰国)、中央银行(马来西亚)、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香港)等。

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会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

l拟定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l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l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l完善保险市场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l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险行为自律是指保险行业通过建立行业公会等组织形式,在遵守国家对保险业内容相互关系的自我约束和协调。

三、保险行业自律参与政府决策,优化权利结构,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担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使政府监管部门精减机构以提高监管效率化解行业分歧,减少厉害冲突,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保险行业自律的主要职责n制定会员应遵守的统一的自律规定n制定保单,确定费率n研制开发新险种,负责险业的精算、统计培训工作n促进保险业于政府部门的沟通n增强同业之间的感情,规范市场竞争手段等保险同业公会发挥如下作用:

保险信用评级是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保险市场公开信息和部分企业内容信息,通过加工并出售保险信息产品的方式,为保险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提供预警信号,减少监管失误四、保险信用评级各国政府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调控和法律监管两种:

一、行政调控一、行政调控在人事方面:

机构购置、人员编制、领导人的升迁、任免等均由国家统一掌管,与政府机构的人事管理相同。

在财务方面:

保险机构的经济核算制与国家计划管理相结合。

保险作为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保险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负责。

利润上缴,出险理赔国家负责在业务方面:

实行统一的企业政策,规定统一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甚至在险种开办上也进行统一管理第四节保险监管的方式二、法律监管公告管理公示主义规范管理准则主义实体管理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方式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n保险业设立时的监管,即保险许可证监管n保险业经营期间的监管,此阶段监管过程为实体监管的重心n保险业破产的监管第五节第五节保险监管内容保险监管内容一、组织监管1、申请设立许可登记制审批制我国目前采用审批制。

其申请设立程序为:

申请核准营业登记(申领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许可监管的目的规定和落实保险机构开业资本金限制和选择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规定保险机构的营业范围保证保险企业管理人员的质量2、组织形式的限制3、从业资格的认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保险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核保员理赔员精算师目前被国际公认的保险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有英国特许保险学会会员资格认证(CII)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资格认证(FLA)美国财产/意外险承保人协会会员资格认证(CPCU)美国寿险承保人协会会员资格认证(CLU)北美精算师歇会会员资格认证(ASA和FSA)美国寿险管理学会会员资格认证(FLMI)等4、保险中介人监管业务监管资格监管报表帐簿监管5、停业解散的监管6、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总额在50亿元美元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95年前规定3年以上);经营的业务范围应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后,可向境外汇出等二、经营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险兼业问题保险兼营问题2、保险条款的监管3、保险费率的监管4、再保险的监管三、财务监管1、资本金监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与风险资本金匹配(1:

4)对资本金的监管目的是:

增加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及投资能力,避免偿付能力的不足;增加承保及投资预期与非预期损失的弥补能力;调节责任准备金、投资准备金或资金变动的影响;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2、准备金的监管我国保险法对准备金的提存有如下规定: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规定:

当年自留保费的50%。

未决赔款准备金规定:

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规定:

按有效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规定:

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资金运用的监管美国纽约州1976年的保险法规定:

保险投资分两类:

即最低限度资本投资和准备金投资。

前者不能用于留置或抵押业务,而且其中至少60%以上的资金要投资于联邦债券、纽约州债券、其他州政府债券及联邦或州的政府抵押贷款或信托证据。

后者主要投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优先股或保证股、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贷款、受托人债券、不动产、国投资、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及债务、储蓄外国投资、账户的股票、抵押公司的股票或债务、生产性贷款、动产、担保的非公司债券。

日本则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投资比例的方式实现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对象,不得超过投资额和总资产的下列比例:

购买股票30%,购买不动产20%,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和股票因此以此抵押的放款10%,对同一人放款10%,对同一银行的存款或同一信托公司的信托10%,以同一物件为抵押的5%。

我国台湾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依法可用于存款存款(责任准备金必须存在与主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金库)公债及国库券、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的生产企业的公债及国库券、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的生产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券。

股票和公司债券。

每一保险企业购入每一生产企业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总值该保险企业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的20%,且该保险企业所购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总额该保险业资金及各种责任准备金总额的35%不动产: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金及责任准备金总额的1/3放款:

每单位放款金额其资金和各项准备金总额的5%,放款总额30%,人寿保单质押放款,其条件是以付足保险费2年以上,并以保单为质押。

4.偿付能力的监管政府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正常层次的监管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采用偿付准备金与保费收入的比值来确定,1989年的修正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按保费收入分段确定:

年保费收入1亿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为2000万元,另加超过部分的10%。

我国香港地区是按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做为计算基数,在两种计算结果中,选择较高的一种作为确定最低偿付准备金的法定额度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该限额。

这种计算法,考虑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又经过较长时间的充实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收到国际上的普遍重视美国主要从业务、资产、投资等多项危险出发,选择采用风险基础资本额计算。

英国我国采用固定最低资本额计算模式n非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l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亿元一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l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一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l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

(1)规定的标准。

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l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接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l保险期间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同时规定: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做出说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50%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年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际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额度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5、财务核算的监管我国保险法规定:

n保险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布n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还要求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保险公司在接到年检通知书15天内,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表,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上述报表及相关材料需有相关人员签名。

第六节第六节保险监管模式及其比较保险监管模式及其比较一、国际上两种典型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明确规定偿付保证金数额给予企业充分的自由经营“英国型”保险模式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实行严格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统一保险市场上的条款和费率。

(二)“日德型”保险监管模式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使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而不必对企业的偿付能力额度进行直接规定。

二、两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向对偿付能力监管被普遍接受费率管理有放松的趋势兼取两种模式三、对中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决定一国保险业监管模式选择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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