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处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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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处罚.xls

各类罚则序号行为处罚依据备注1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2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3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9条4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5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8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10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8条11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1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1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6条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4)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5)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6)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1)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1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1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1)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9条18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2)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1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序号行为处罚依据备注2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3)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4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2)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3)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序号行为处罚依据备注检查、演练及培训周期序号单位行为周期依据备注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防火检查每季度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其他单位防火检查每月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演练每半年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4其他单位消防演练每年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每日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6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7一般单位及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备案时限序号事项时限依据备注1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5下列3类建设工程: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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