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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的品格和素养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秀红  发布时间:

2009-11-0307:

57:

19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切实深化“六个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贯彻落实好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载体和总的抓手。

人民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格和素养才能胜任司法工作的需要,切实实践司法为民,是我们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我认为,法官的品格和素养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职业道德、法律信仰、公正司法和司法能力。

其中,职业道德是法官的职业生命;法律信仰是法官的职业精神;公正司法是法官的职业追求;司法能力是法官的职业基础。

    一、关于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

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中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

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

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如: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关于法律信仰

    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捍卫法律的尊严是其神圣职责。

法官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依法判案,更重要的是要用自己的全部身心去诠释公平正义的法律精髓。

法官的这些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

    1.法官坚定法律信仰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论断,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官坚定法律信仰,就是要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依法办案。

    2.法官坚定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持。

司法公正来源于法官对法律的无限忠诚。

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进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

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以求地善待自己的职业,并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3.法官坚定法律信仰是法官保有良好品行的基础。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只具有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是不够的,还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法律信仰作为法官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是促进法官严格自律,恪守职业操守,遵循司法原则,确保法官职业享有良好声誉的有效保证。

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官职业获得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三、关于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把握好以下五种关系: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

查清客观事实,并以此裁判案件,是法官的理想。

法律对法官判案有着严格的审限规定,在不能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拒绝裁判,这是一条司法原则。

为了裁判案件,世界各国在证明标准上都采用了“法律事实”的标准。

尽管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法官按照证据法的规定,辨别、核实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据此作出公正的裁判。

    2.依法裁判和自由裁量的关系。

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是法官司法的大原则。

但是,将法律规范对号入座地适用于案件不是法官司法的全部,当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或者晦暗不明,或者冲突抵牾,或者留有空白的时候,法律只是公正规则的框架,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法官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为了降低法官个人因素对自由裁量的影响,最高法院应加强案例指导工作。

    3.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实体与程序是选择适用法律和诉讼过程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

因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法官而言,重视程序制度的价值,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裁判的社会效果侧重于法的价值和普遍正义,裁判的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的证明和个案正义;裁判的社会效果是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创制依据和实施的动因。

而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的价值即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

因此,任何与“两个效果”背离的裁判,都将是不当的裁判,而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恰恰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

    5.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智慧,要依法行使审判权,把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与严格依法办案统一起来,更好地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关于司法能力

    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这是确保法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素养。

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官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由之路。

司法能力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1.逻辑。

逻辑代表着知识和缜密的思维。

法律理性要求法官要冷静、理智有逻辑地分析和处理案件,不能凭感觉或冲动断案,要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盲动。

这就要求法官要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这种逻辑思维能力能够使法官从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提炼出至关重要的信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握案件的关节点,理清案件的脉络,从而合乎情理地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并且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使其具有说服力。

    2.经验。

经验问题是法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法官裁判案件也是如此,不仅需要知识,还需要经验。

法官的经验是影响法官价值判断结果的重要因素。

法官的司法过程就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活生生的生活现实中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只有具备足够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才能对人生和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领悟,体会到一个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把抽象的法律理性具体化。

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就是根据经验法则来裁断的。

    3.法律技巧。

随着现代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官掌握一定的司法方法、法律技巧,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技巧是联结法律实务与法律理论的桥梁和纽带,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漏洞补充和价值衡量等法律适用技巧,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才能得出适当的裁判结论。

    4.语言。

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不例外。

法律语言不仅为塑造一个特征鲜明的法律共同体提供了根本性的前提,而且使该共同体及其成员获取了对法律及其衍生权利的独占。

司法语言可以分为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

司法口语贯穿于法官审判活动之中,要求法官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语言的表达方式,保障交流无障碍,确保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官的书面语言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制作上,要求法官在其裁决中要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通过清晰宣示所作裁决的法律理念,加深公众对裁判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载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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