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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境内机构含内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对外提供借款担保

第一章境內機構(含內資企業和三資企業)對外提供借款擔保

台商在大陸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後,由於生產流動資金短缺,而在大陸借不到錢而中方又以沒錢可借搪塞時,往往由台商向境外尤其是向台灣這方面來調資金,再循管道匯到大陸應急,台商對這種由境外匯入大陸的外匯借款,絕大部份是未按照外匯管理規定,事前申請借入外匯,事後還款時也只好循違法管理匯出,如有爭議訴訟時,由於借用的的外債事前未經外匯局核准,事後又未向外匯局登記,這是違法的借款,法院也將判定其外債借款不合法,尤其由台商一方向外借款也不公平,合理的方法是由合資、合作公司提供對外擔保,如此債權方可確保,以下介紹對外擔保借款。

一、對外擔保的定義:

是指中國境內機構(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或者以「擔保法」中的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貿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受益人依照「擔保法」,將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簡單的說,對外擔保就是提供中國境內的信用或資產,作擔保向中國境外借款之意。

台商往往只做了一半,即只向中國境外借款,但卻忘了或不懂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中國境內的資產作擔保,待借款難於收回時,只能徒乎奈何!

此種情況在中外合資、合作中的台方投資者,提供給合營公司流動資金,到最後發生爭議,形成糾紛,最為常見。

二、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

有時被擔保人提供自身的資產為自己擔保向外借款時,則擔保人可以同時是被擔保人。

「擔保人」必須是境內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的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保證稱為保證人,提供抵押的稱為抵押人,提供質押的稱出質人。

「被擔保人」指中國境內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參股的企業等,被擔保人即是需要向境外借款的人。

「受益人」指中國境外機構(可以是公司法人、企業、銀行,實務上也允許是境外個人,端看申請時當地外匯管理機關的態度而定),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即貸款人(借出錢的人),在保證時稱債權人,在抵押時稱抵押權人,在質押時稱質權人。

台商應特別注意的,即向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通常為中外合作銀行)借款所提供的擔保,也屬於本文所述的對外擔保,仍然應按本文所述的程序辦理方為合法。

三、擔保的方式:

有出具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擔保法第34條的財產、第四章第一節的動產;第二節第75條的權利等。

四、擔保金額的最高限制

依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擔保的對外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且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此規定旨在防止資不抵債,或萬一對外還款時有一定的外匯收入,不用擠佔國家外匯。

五、對外擔保的其他限制

(一)內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其參股企業中「中方投資比例部份」,對外債務提供對外擔保。

(二)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三)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提供擔保。

(四)中資金融機構或內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必須提供外方投資比例部份的資金,已經全部到位的證明。

六、事前審批,事後登記

(一)事前審批:

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

外匯局審批權限如下:

1.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根據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2.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初審後,由該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3.擔保人為在全國性中資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內資企業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的,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4.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准,但仍需辦登記手續。

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需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二)事後登記: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辨理擔保登記手續,填寫(對外擔保登記)、領取(對外擔保登記書),非金融企業法人實行逐筆登記制度。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

七、擔保人辦理對外擔保批准手續應提供的文件如下:

(一)申請報告。

(二)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覆文件。

(三)經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如擔保人是集團性的公司的,應當報送其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其本部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被擔保人項下主債務合同或者意向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擔保合同或者意向書。

(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對外抵押和質押應當提供抵押物或者質物的所有權證明及其現值的評估文件證明。

中資金融機構和內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必須提供外方投資比例債務部份所要求擔保已落實的文件。

八、對外擔保合同的內容主要條款:

對外擔保主要條款除應具有

(1)當事人:

即受益人、擔保人、被擔保人;

(2)債務期限;(3)金額;(4)幣別;(5)利率;(6)適用法律等外,合同內仍應列明以下內容: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在其所擔保的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索。

(三)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在擔保合同的有效期內,受益人未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而使被擔保人因此免除債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四)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五)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九、可以提供對外抵押擔保的財產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五)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抵押人辦理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後,還應當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十、可以提供對外質押的動產及權利

(一)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將該物折價抵償,或拍賣受償。

(二)可以質押的權利: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

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對外質押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資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和權利為質物。

出資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局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前款項下出質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當事先得到董事會授權,其中外商獨資企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

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

出資人還應按擔保法規定到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

十一、未獲外匯局批准對外擔保,但有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登記的處理

按照規定應當外匯局審批的對外抵押和對外質押,若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抵押或者對外質押批准手續,而辦理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的,抵押權人或質權人在主債務期滿時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或者質物所得的人民幣不得兌換外匯匯出境外。

參考法令:

一、擔保法。

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1996年9月25日人行發布)。

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章以三資企業的股權提供擔保質押

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經營中,外商往往礙於情面或迫於情況而充當負責企業融資的角色,然而在為企業融資過程中又往往是一種沒有擔保形式的融資,台商為獨資企業借錢還說得過去,但在合資、合作企業中亦有中方投資者,何以不請中方共同對外融資?

中方的說辭卻是我沒有能力對外融資,這也沒關係,中方總可以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提供融資擔保吧。

三資企業「股權」質押的法律依據是否依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

(二)項: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或依據同條第(四)項: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為法源?

學理上眾說紛紜,但三資企業法中均規定了由會計師驗資後,由公司發給出資證明,而非發給股票,且股票質押依同法第78條是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證明三資企業投資權益並非「股票」可以明證。

學者一般將三資企業投資權益歸類為「股份」,而在股份質押時即引用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的規定。

迄目前為止,大陸法令中尚無有關三資企業股份(或股權)質押的單行規定,但在實務運作上除引用上述擔保法第七十八條外,引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即,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租。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前述條文雖然規定在出資「轉讓」情形下的作法,但因股權「質押」後,如出質人未能依質押合同履約時,亦將面臨質權股權被強制處分的命運,此強制處分的結果,當然涉及股權由原投資人「轉讓」到另一人手上的事實,因此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局在1997年5月28日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在此(規定)中即多次述及有關三資企業股權「質押」的規定,因此明瞭此規定中股權質押的規定,對於辦理質押手續亦有所憑藉,茲簡述如下:

一、該規定是依據「公司法」和三資企業法等法令制定,因此「規定」中的精神應是照前述文中條文而來。

二、所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是指依照三資企業法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簡稱股權)發生變化。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主要原因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發生變化。

(一)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二)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三)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註冊資金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者股權。

(四)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五)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六)企業投資者合併或分立,其合併或分立後的繼承者依法繼承原投資者股權。

(七)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更換投資者或變更股權。

三、按照前述第(四)項的規定,股權質押的手續如下:

(一)必須取得三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書,同意股權質押給非投資者的債權人。

(二)出質人與質權人依據「擔保法」規定簽訂「質押合同」。

(三)報送審批機關批准,即報送至原審批核准三資企業的外經委審批。

(四)外經委批准後,雙方再在股東名冊上登載股權質押記錄。

四、質押應注意事項:

(一)需由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如指導外商投資目錄中的限制乙類中有關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或非中國國有企業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二)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但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不在此限。

(三)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四)向境外提供股權質押時,應先報外匯管理局核准登記,並依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

(境外擔保請詳本書另文討論。

參考法令

一、公司法。

二、擔保法。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四、境外機構對外擔保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章以企業所有的動產提供抵押或質押

依據擔保法第三章第34條規定企業的動產可以提供辦理抵押,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了企業動產可以辦理質押,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後者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資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茲分述如下:

一、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這是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主管部門依擔保法第四十二條所列之外,1995年10月28日國家工商管理局針對企業除航空器、船舶、車輛外的企業動產,如企業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公佈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其中明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機關。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企業動產抵押物分別存放於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並將登記情況抄送抵押人登記註冊機關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

(二)辦理抵押登記應提供的文件。

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3.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

4.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5.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法定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住所。

2.申請抵押物登記的原因。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規格、號碼、出廠日期、價值、存放地等。

4.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5.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抵押擔保的範圍。

8.登記機關。

9.申請人。

10.申請日期。

(四)動產抵押合同的內容有: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工商管理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並在抵押合同上簽註「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的編號、日期,加蓋登記專用章。

(六)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事項包括:

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範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設立「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七)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時,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收取登記費。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

登記費的承擔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各承擔一半。

二、動產質押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這是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

因此以企業動產提供擔保質押的即不必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是一種極簡便的方式,但由於動產必須移交權利人保管,在大宗動產上即產生困難,但對於小型高價值的動產即可應用。

三資企業動產抵押或質押應注意該動產是否屬於申請免稅進口,而在海關監管期間的動產:

按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稅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外商企業以海關監管貨物(含動產)向國內外金融機構作貸款抵押的,必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同意,經核准後方可辦理抵押手續。

外商對監管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可以向監管海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免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解除後即可對該動產自由處分。

參考法令

一、擔保法。

二、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提供擔保抵押論析

土地使用權擔保抵押與房地產擔保抵押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擔保,而後者則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已建成或在建房屋共同提供擔保抵押,兩者在適用法令上亦有區別,房地產權抵押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而單獨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則因土地權屬的不同而適用的法令亦有區別,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中亦規定了一些有關集體土地抵押的規定,但集體土地使用權擔保抵押,多年來執行的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

茲就土地使用權擔保抵押的規定及實務上應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一、可提供作為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可分為以下四種: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亦稱為「批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是依據國務院1990年55號令,即「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依法向國家(以國土局代表國家)依照法令程序取得,一般是通過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後,申請登記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程序。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它是通過各種方式由國家無償或有償的方式撥給使用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它與出讓土地使用權都是屬於國有土地,但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最大的區別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的過程缺少了「出讓合同」和「出讓金」,因此兩者的權利範圍也隨之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除國家或軍事機關用地、城市基礎或公益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或法令規定的外,一般已經難以取得,何以絕大部份台商所有的卻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這是因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中,中方絕大部份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拿來作價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所致。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

首先應特別注意的是:

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嚴格規定不能擔保抵押的,只有符合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的荒山、荒溝、荒灘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第36條第三款的鄉(鎮)、村企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其上有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時,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方可同時抵押,這種土地使用權證稱為: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通常其封面是「紅色」的。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以該承包的土地提供擔保抵押。

1999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專作農業承包經營,此種非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用權是否能作為擔保抵押,目前尚無法令規定,無法論析。

二、土地使用權擔保抵押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簽訂,依據「通知」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擔保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並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地價評估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售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三)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抵押權出讓金額。

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土地估價可以委託經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的估價師事務所評估。

三、申請抵押權登記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簽訂合同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身份證明及下列文件至主管機關(一般為國土局)申請抵押登記。

(一)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

(二)以房屋及其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三)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地、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抵押人和抵押權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六)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七)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提出出讓合同、出讓金繳款證明及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集體土地使用權辦理抵押登記前尚需注意:

(一)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的同意,亦即應由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應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時應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五、登記後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手續方算完成。

第五章以著作權提供擔保質押

按擔保法第四章第二節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可以辦理擔保質押。

按照中國著作權法規定:

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

茲分述如下:

一、著作權包含的權利範圍

依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品含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案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機關。

三、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二)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註冊登記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押合同。

(四)作品權利證明書。

(五)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六)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合法身份證明。

(八)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著作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種類、範圍、保護期。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擔保的期限。

(七)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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