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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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2009-11-1813:

36:

25|  分类:

江苏省高院规定|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各、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

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

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5.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庭或集体讨论负责制。

凡涉及对仲裁裁决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制定重点案件执行方案、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入、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债权凭证发放、延期执行、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采取强制措施或重大执行措施、股权转让和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执行异议审查、确定监督协调意见、有关请示的批复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二、立案

 

   6.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请示案件、监督案件、协调案件、不服强制措施申请复议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首先立案交行政庭进行执行依据审查,行政庭对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及时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

   7.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应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予以注明。

   8.立案庭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的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应移交执行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下列案件依法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移送执行: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移送执行应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

    10.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

   (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的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11.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2.立案庭应在确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ˇ

   13.立案庭对各类执行案件实行期限跟踪管理。

   14.案件经立案庭移送执行局后,内勤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

 

   三、执行准备与实施

 

   

(一)一般规定

 

   15.执行员在收到执行案件后3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及登记表。

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执行指导,提示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有关风险事项,责令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报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登记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16.执行员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应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并开始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应及时提请合议或集体讨论:

   

(1)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

   (3)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

   (4)雩莛∮牛报结:

   (5)其他需要合议或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l7.合议庭合议,执行员应事先制作案情汇报提纲,明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并提出承办意见。

   18.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或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的,执行员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申请执行人。

   19.执行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向可能熟悉、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举报表。

执行员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

对实施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应予保密。

   2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于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各、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等财产的调查,同时分别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之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制裁有关责任人。

   21.采取执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有相应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

   (3)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执行人员必须依法主动申请回避。

   (4)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5)采取执行措施应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6)采取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请司法警察进行协助。

   (7)执行措施针对的财产范围,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与其应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同时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8)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裁定书,并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必要时还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实施的地点、时间、标的,以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场人姓名等,并经上述有关人员签名。

因情况紧急未能当场制作笔录的,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如实补做有关工作记录。

   (9)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10)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局长提请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11)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不得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2)不得指使或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13)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上级法院经执行监督并下达明确函示,应及时合议并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2.执行员办理案件应认真填写执行案件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案件执行的进程及重大事项,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3,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教育,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

   2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2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社会进行公示。

   2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以便确定被执行人真实的偿债能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后,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自行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但审计、评估报告须经合议庭审查确认。

   27.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

   28.被执行人收到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评估报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

   29.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直接进行变卖。

   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予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变卖,并对变卖的价款加以控制。

   30.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款物交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案一账,确保做到收付有据、手续凭证齐全。

   31.规范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杜绝错用、滥用强制措施行为。

   32.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

 

   

(二)案件查询与说明

 

   33.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执行法院查询案件执行的所有相关情况,执行法院应及时接待并按要求做出相关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

但案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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