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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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xxxx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结合公司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系指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项目办应当依法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项目办代表xxxx水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本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办全面管理,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办在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备手续前需向厅质量监督站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各参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各参建单位应当接受、配合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质量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条本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公司报告、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项目办公室主任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承担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各参建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九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项目办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现场质量管理工作。

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予以备案;项目办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依据合同监督、指导监理单位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做好以质量为中心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依据合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项目办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监理和施工。

负责检查施工、监理质量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1、执行合同:

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违规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不能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报公司批准),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并有权对监理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2、检查评比: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项目办应建立综合考核评比和工作考核奖罚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工程不同阶段要求,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比活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通过检查评比,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表彰和处罚。

3、推广实行首件结构物审查制。

首件结构物外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返工,直到首件结构物合格为止,为全面施工提供标准和借鉴。

4、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负责组织、处理、上报工程变更工作;组织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5、负责定期向公司工程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报表,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6、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照《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办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管理职能部门。

其质量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3、负责与质量相关的工作部署;

4、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各标段质量工作情况;

5、负责组织和审查重大工程技术变更方案;

6、负责协调和参与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7、负责协调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对各标段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1、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2、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3、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4、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5、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十五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项目办应建立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参与xxxx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诚实守信。

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同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勘察、设计资格、质量控制体系及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运工程总体规划;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技术难度特别大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派设计代表组,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质类别、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第十九条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设计单位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项目办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与裕溪船闸扩建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业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公司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合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

1、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2、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材料设备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工序验收关”。

做到旁站及时到位,抽检及时到位,验收及时到位,签认及时到位。

3、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4、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关键及重要工序抽检频率应为100%,坚持平行试验;关键项目项目办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项目办抽检频率不少于4%,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等关键标准试验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上述要求为最低要求,实施时不应低于上述标准。

5、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审查工程进度计划。

6、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7、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项目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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