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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2.1欧盟汽车型式认证概述

  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Type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

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

汽车EC指令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

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内容详见附件2)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制实施,于从1999年6月17日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2002/24/EC(92/61/EEC)(内容详见附件3)对摩托车整车强制实施。

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

欧洲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

根据EEC/ECDirective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

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

相关产品可在欧盟15个国家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

根据ECERegula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相关产品可在欧洲30个国家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

  型式批准的原则:

  a、样品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

  b、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能保持与已检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规格,并能通过相应的检测。

  在欧洲,单项的技术指令和技术条件允许对某一车型单独的系统进行批准,也允许对单独的装置进行认证。

但必须申报适用车型。

整车型式批准的审查主要是确认所要求各系统或零部件均已完成批准,并有效。

符合整车要求即可颁发整车型式批准证书。

因此,欧盟各国基本是采用先分别进行系统或零部件型式批准,再办理整车型式批准的方式。

  1.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主管机构是各国的主管交通运输的政府机关。

以德国为例,德国负责汽车认证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联邦交通运输部、交通管理委员会(KBA),具体认证工作则由TUV等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在汽车车型认证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概括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制定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被欧盟指令所代替,联邦政府交通运输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国有关法律法规变为主要是参与欧盟汽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协商工作,按照欧盟指令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

同时也负责欧盟指令中未规定的车辆标准的制定工作。

  3.对认证工作及机构进行监管

  在对认证工作及机构的监管方面,主要负责协调各州在汽车认证方面与联邦的关系,对主管汽车认证的专门机构联邦交通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一些具体负责汽车认证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协调。

  4.产品的安全和车辆的召回

  KBA的技术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以发现具有共性的技术缺陷,如发现这种缺陷KBA和厂家将共同研究消费者信息或者实施产品召回。

KBA可以提供用户的地址和相关信息。

  德国KBA每年处理新车认证及老车新改进认证达14000多个,是欧洲车型认证最多的国家。

在认证程序上主要经过以下步骤:

(1)厂商根据法规提出申请;

(2)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评估;(3)对厂商的申请与技术服务机构评估进行评审;(4)发型式评估认证书。

  5.技术服务机构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西班牙的IDIADA等。

  6.认证流程

  根据欧盟指令中的规定,车辆生产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TypeApproval)。

以M1类车辆为例:

  第一种方式:

在EEC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共计47个项目,检验按照相应的EC指令进行),合格后即获得EEC整车型式批准。

  第二种方式:

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所规定的47个零部件项目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认证批准书获取EEC整车型式批准。

  在欧洲一般制造厂家都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整车产品的型式批准,而且从某一新车型的开发、试制过程开始就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的进行47项零部件的EC型式批准,到产品可以进入批量生产时,就已经完成了47项EC指令的型式批准的周期,确保新车型能迅速地进入市场。

  在EC轿车整车型式批准中规定需满足的47项零部件EC指令中,有33项被98/14/EC规定完全等同于ECE技术规范。

这表示在申请M1类整车型式批准时,33项零部件EC指令中所包括的汽车零部件如果通过ECE型式批准,整车不必按照相应的EC指令再进行型式批准。

  COP(ConformityofProduction),是指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申请者的产品在量产时,其制造工厂是否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能力。

  取得E/e-MARK证书时,制造工厂需同时通过产品验证测试及COP(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才可取得E/e-MARK证书。

欧洲验证法规规定,一般两年执行一次COP查核。

  COP执行的方式依验证单位而有所不同,有些单位必须于取得证书前执行(如IDIADA)有些单位则可先取得证书,再由验证单位安排COP执行日期(如TUV莱茵,TVUNord)。

  厂商申请型式认证时,若能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检测设备式环境,且有相关证明数据(如仪器校正证书等数据),则可使用厂商指定的测试单位(或实验室),在验证单位人员的监督下,实施产品型式认证法规检测。

 

图2-1认证流程图

 

  7.认证标志

  ECE认证标志

  若产品通过ECE法规测试时,其验证机构会发给一证书。

产品上须刻上英文字母大写的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并用一圆圈圈起来。

其后的阿拉伯数字即代表其发证国家。

因其为大写的E,故简称为大E。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C指令标志

  其若该产品通过EC指令测试时,会发给带有一小写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外圈用一长方形框起来。

其阿拉伯数字同样代表发证国家。

一般称之为小e。

  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

  欧盟各成员国可根据汽车零部件产品或系统本身粘贴认证批准标志,也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证书予以认可。

而对整车产品则不粘贴型式批准标志,只根据每一辆车所带有的生产一致性证书进行认可注册。

  2.1.1欧盟理事会机动车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2001/116/EC))

  2.1.1.1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以一个或多个阶段制造的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计划用在这类车辆及其挂车上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认证。

  本指令不适用于:

  -单个车辆的认证,除非批准该认证的成员国不是按照该国的要求,而是按本指令来批准有效系统、部件、单独技术总成或不完整车辆的认证,

  -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的型式认证有关的理事会92/61/EEC指令中第1(3)条所指的‘四轮车’的认证。

  2.1.1.2定义

  -型式认证 指某一成员国证明某一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是否满足本指令或附件Ⅳ或Ⅺ中详细列出的单独指令的技术要求所采用的规程。

  -多阶段型式认证 指某一或某几个成员国所采用的规程,用来证明某一个不完整或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型式(取决于车辆的完成状态)是否满足本指令有关的技术要求。

  -车辆 指供道路使用的,完整的或不完整的,至少有四个车轮,且最大设计车速超过25km/h的任何机动车及其挂车,不包括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机动机械。

  -基本车辆 指在多阶段型式认证的各个阶段,车辆的识别代号始终保留的任何不完整车辆。

  -不完整车辆 指为满足本指令全部有关要求,至少需要再经一个阶段才能完善的任何车辆。

  -多阶段制成车辆 指通过多阶段的型式认证,满足了本指令全部有关要求的车辆。

  -车辆型式 指至少在附件IIB规定的基本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车辆。

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含有变型和改型(见附件IIB)。

  -系统 指任何车辆系统,如:

制动、排放物控制装置、内饰件等,它们受某一单独指令要求的约束。

  -部件 指一种装置,如:

灯具,受某一单独指令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型式认证,单独指令为此做出明确规定。

  -单独技术总成 指一种装置,如:

后防护装置,受某一单独指令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可以单独进行型式认证,但只能用于某一种或几种规定的车型,单独指令为此做出明确规定。

  -制造者 指个人或团体,他在型式认证过程的所有方面和保证生产一致性方面对认证机关负责。

该人或团体不一定非要直接参与作为认证对象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所有制造阶段。

  -认证机关 指某一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它对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总成的型式进行型式认证的所有方面负责,并负责颁发和(如适用)撤消认证证书,起到与其他成员国的认证机关相联系的作用,还负责验证制造者的生产一致性安排。

  -检验机构 指被指派作为实验室的机构或团体,它代表某一成员国的认证机关进行试验或检查。

此职能也可由认证机关本身承担。

  -资料文件 指本指令附件I或附件III中,或单个指令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文件,这是申请人要提供的文件。

  -资料夹 指数据、图样、照片等的总夹或卷宗,是申请人按照资料文件的规定,提交给检验机构或认证机关的。

  -资料包 指资料夹加上所有试验报告、或检验机构或认证机关在执行他们的职能过程中加进资料夹中的其他文件。

  2.1.1.3.型式认证申请

  

(1)对车辆型式认证的申请,应由制造者向某一成员国的认证机关提交。

每一份申请均应附有一份附件III所要求内容的资料夹,并附有附件IV或XI要求的,为每一个适用的单独指令所颁发的认证证书;还应准备与每个单独指令有关的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的资料包,以便在认证颁发或拒绝之前的整个期间,认证机关都能获取。

  

(2)如任何有关的单独指令没有认证证书,作为第1节的减免,申请所附的文件应包括一份资料夹,其中包含附件I所要求的,与附件IV或XI和附件III第II部分(如适用)所规定的单独指令有关的资料。

  (3)在多阶段型式认证的情况下,所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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