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用工单位责任纠纷追加第三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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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用工单位责任纠纷追加第三人.doc

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

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

请全体座下。

书:

报告审判长,原告舒申松诉被告山东丰源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梅小雨作为追加第三人参加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

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审: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舒申松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山东省华欧诚信物流销售部经理家住鑫苑国际城市花园17栋2302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

罗贤义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水龙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济南大地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63号联系电话0531-85977994法人代表:

陈长国男职务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刘永康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

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

梅小雨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大四学生住山东蓝翔技工学校15栋416电话:

13512416689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胡志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

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审:

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没有

审:

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

没有

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与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舒申松诉被告济南大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梅小雨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参加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秦嘉鑫担任审判长,钱园丽、房高辉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方武兵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审: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不申请。

审: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

明确

审: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

明确

审:

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第三人: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济南大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8万元

2.被告赔偿原告A精神损失费8000元

3.被告承担行为造成损失的翡翠戒指2万元

4.被告赔偿损失的大衣一件4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5日上午十时许,我方委托人,即原告舒申松驾驶车牌号鲁A6688黑色宝马轿车至济南大地汽修有限公司修理汽车。

期间由第三人梅小雨对车辆查看维修。

维修中原告见第三人梅小雨技术生疏,担心其修理马虎,于是上前希望梅小雨对车辆局部特定部件进行详细检查。

约半小时后,修理工梅小雨突然驾驶车辆启动,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在车前蹲下查看车辆地盘磨损程度的原告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舒申松被送往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手手腕骨折。

事故中原告因车辆撞击损失市值20000元翡翠戒指一只,后经山东省黄金珠宝质量监督济南检测所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一份,并由济南市磬涵椿艺术品销售部出具证明一份,同时因此次事故原告的大衣严重受损,价值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22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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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s7lI^)Y8bzmCA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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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iVR$P##An审判长:

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

答辩人就原告舒申松诉被告济南大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梅小雨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参加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对就被撞事件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我修理公司的管理规章,我们在修理厂的每个车间都有提示,请车主尽量减少在车间逗留的时间。

原告并未接受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只需说明车辆损坏情况由修理技工完成修理即可。

2、修理工梅小雨与本公司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

第三人为在校大四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我公司签订的为“上岗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第三人不为我公司的工作人员。

故其行为不能认为是工作职务行为,对其行为我公司仅就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

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第三人:

第三人就原告舒申松诉被告济南大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梅小雨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参加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第三人的工作疏忽是由于被告济南大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于4月15日,5月5日公司即允许其进车间进行实际维修工作,短短的20天即让实习工上岗操作,没有考虑实习工业务生疏,技术粗糙的因素,很明显被告对于公司的管理是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应当认定第三人梅小雨与被告济南大地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三人所在学校即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与被告一直有大学生就业合作上的往来,历年来蓝翔的车辆修理专业学生都有分配至被告公司进行上岗实习,并在实习期满后正式上岗工作。

我们可以判断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是按就业协议签订的,应当认为第三人梅小雨为被告的职工,且第三人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的,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被告企业承担。

审判长:

第三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

没有

审: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方有一下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1、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入院出院病例、医疗费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此次事故受伤程度

3、被告事故前6月工资单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因受伤而造成的误工费

4、毁损翡翠戒指鉴定书与购买收据各一份证明戒指市价

5、大衣购买收据一份证明破损大衣的价值

审判长: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

我方有一下证据向法庭提交

一、我公司在车间张贴的管理规章制度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对于车主过长逗留车间已尽提醒义务

二、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就业上岗协议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与第三人仅为就业实习关系,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成立劳务关系。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及第三人。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有异议,我方对于第一份证据的效力性存在异议,原告在事发前曾多次去被告公司进行车辆维修与护理,对于被告提出的提醒标识不具有提醒注意的效力。

同时其他车主对于车辆修理都有逗留车间查看车辆的行为,且被告也未有工作人员出面口头提醒。

我方对此有证人证明,请求法官传唤证人到庭,接受双方以及第三人的质证。

审判长:

首先传证人张成到庭。

(法警带证人张成到庭作证)

审判员:

证人张成,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

我叫张成,现41岁,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家住济南万豪花园45栋607室

审判员:

证人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听清楚了么?

冯:

听清楚了。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

张成,你有去过济南大地汽修公司修理过车辆么?

证人:

有过

原告诉讼代理人:

那你修理车辆时会呆在车辆旁查看么?

证人:

经常,我们车主都常这样

原告诉讼代理人:

为什么,难道你不知道会有安全隐患么?

证人:

哪有什么隐患啊,不待在车旁这车还不一定修的好。

原告诉讼代理人:

为什么这么说?

证人:

修车的都知道,遇到心善的师傅,你车有问题他基本都能给你修好,我们有时候还顺带给师傅烟抽,因为人家心好啊。

但遇到心不好的,没毛病都能给你修出毛病,有的师傅还用有质量问题的零件给你换,你叫我们怎么放心在车间外待着?

原告诉讼代理人:

所以你们就需要待在车旁监督?

证人:

也不算监督,我们自己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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