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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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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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Thelawsandregulationsofconservationofforestresources
LIUChong
(InstituteofEnvironment&ChemistryEngineeringXi´anPolytechnicUniversity)
AbstractTheforestresourcesarethecombinationofforestandtheorganismsinwhichtheygrow.Theconservationofforestresourcesisaimedatpromotingtheincreaseofquantityofforest,theimprovementofqualityorpropagationofspecies,andotherprotectivemeasurestoimprovethefunctionandbenefitofforest.Aseriesoflawsonconservationofforestresourceshavebeenconsistentlypublishedsince1963andestablishedthelawsystem.Thearticleisrelatedtothelawsandregulationsofconservationofforestresourcesfromthreeaspectsconcludinglaws,regulationsandmodificationofthelaws.
Keywordsforestresources;conservation;lawsandregulations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2《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
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
[1]
3《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
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
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
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
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
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
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
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
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
⑨奖励与惩罚。
[3]
4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6.1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6.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3]”
6.3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6.3.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5]
6.3.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6.3.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6.3.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6.4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3]
6.5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6.5.1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6.5.2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
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6.5.3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6.5.4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6.5.5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6.5.6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5.7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3]
6.5.8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
6.5.9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