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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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受检案卷

评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项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1、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即

一、执

为不合格案卷。

法主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或受委

执法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

托范围内执法。

托范围内执法的即为不合格案

合法

卷。

(10分)

3、印章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4、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件,或执法证件无效的,扣5分。

二、违

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违法主体前后表述不一致或不完整的,扣5分。

2、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事实不清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表述不准确的,扣5分。

凿(10

分)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无证据或证据虚假、违法和不具有关联性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证据不充分的扣5分。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

没有依据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三、适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引用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即为不

用法律

项、目准确、完整。

合格案卷。

引用法律法规名称

正确

不规范、不完整,或引用条、

(10

款、项、目不准确、不完整的

分)

扣5分。

3、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和行使强制

措施不当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4、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不符合规定、或处罚具有随意性的,扣5分。

四、程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扣2分。

序合法

调查

2、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应

未制作询问笔录的,扣5分。

(62

取证

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询问的时

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完整或

分)

(1

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有错误的,每一处扣1分;询

5

询问的内容,并交由被询问人核

问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

分)

对后签名。

的,扣5分;没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没有注明的,扣3分;笔录中涂改之处没有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的,每一处扣1分。

调查

3、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勘验的,

未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扣5

取证

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案

分。

笔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1

由、勘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

的,每一处扣1分;没有勘验

5

勘验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勘

人、记录人及当事人签名的,

四、程

分)

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并由勘验人、

记录人及当事人签名。

扣3分。

序合法

(62分)

4、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载明案由、取证人和被取证人的基本情况、抽样物品所在地、名称、规格、数量,调查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被取证人签名,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未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的,扣3分。

记载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一处扣1分。

5、需要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案由、被取证人基本情况、被取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调查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被取证人签名、执法机关名称和印章。

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证据登记保存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扣3分。

未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扣3分。

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的,扣3分;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一处扣1分;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扣2分。

告知

(10分)

1、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未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10分。

告知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每一项扣2分。

2、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

未使用送达回证的,扣5分。

受送达人未签名,或受送达人拒绝签名而送达人未注明拒签事由并签章的,扣2分。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未进行复核的,扣2分。

4、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当签名确认。

没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扣2

分。

1、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听

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听证,执法机关不组织听证的,扣6分。

听证

(6

分)

2、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7日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和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未制作听证会通知书的,扣2分。

告知内容不完整的或错误的,每一项扣1分。

3、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记录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全过程。

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在阅核后签字。

未制作听证会笔录的,扣2分;听证会笔录记录不完整的,每一项扣1分。

听证人、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未签名的,扣1分。

4、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报告书,载明听证会基本情况、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未制作听证会报告书的,扣2分;记载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

审查决定(1

5

1、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证据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并要有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未制作调查报告的,扣5分;记载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每一项扣1分;执法人员未签名的,扣2分。

2、对案件的处理应有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重大案件应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重大案件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扣5分。

四、程序合法(62分)

分)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15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每一项扣2分。

4、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强制措施、扣押物品清单,执法单位名称和印章、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签名等内容。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扣5分;未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扣5分。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一处扣1分。

送达

(6

分)

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3分)

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3分。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载明案由、送达文书名称、案号;送达时间和地点,并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未使用送达回证的,扣3分。

文书所载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每一处扣1分。

1、除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应当分离。

私自收缴罚款的,扣2分。

执行

(1

0

2、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当场收缴条件当场收缴罚款的,扣2分。

3、给予罚款或没收处罚的应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

没有票据的扣2分;票据不统一的扣2分。

分)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的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执法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

未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扣2分。

申请书所载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每一处扣1分。

5、案件结案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载明案由、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执行情况等,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未制作结案报告的,扣2分。

结案报告所载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每一处扣1分。

6、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

结案。

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即已结案的,扣2分;

1、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一个执法案件建立一个案卷。

未归档制作案卷的或未做到一案一卷的,扣1分。

2、案卷卷皮应当统一。

卷皮不统一的扣1分。

五、案卷档案制作规范(8分)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目录不规范的扣1分。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没有按照办案程序排列的扣1分。

5、卷内材料要逐页编号。

未逐页编号的扣1分。

6、装订整齐。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卷内文字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评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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