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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

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

广西大学科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科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保护知识产权,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三条我校科研项目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自选项目三种类型,其中自选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自己确定、未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并编制《广西大学年度科研计划表》下达到校内各单位,并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一节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按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1.由党政有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由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简称校设项目);3.由校各学院(中心、所、部或处)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简称院设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

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和对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和研究,提倡科技创新,鼓励跨院系、跨学科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程序1.各类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者申报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新颖、有创意;研究方案应切实可行;项目要突出学术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填写项目申请书。

4.将申请材料送科技处,科技处对科研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

5.向有关部门申报的申请书经科技处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6.校设科研项目的申报书,由科技处评审,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申报者在评审时予以回避。

7.科研项目获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纳入学校计划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即学院、校级研究中心或所、部、处,以下统称二层机构)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条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不许擅自改换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意见的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继续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项目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事先提交报告,经科技处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取消。

对既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不提交延期报告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该项目组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并在全校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原订合同或项目申请书的计划进行验收、评审、鉴定、结题。

学校基金项目的结题须经所在二层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确认。

项目组按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部科研材料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校设项目的资助条件1.重点资助的对象:

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2.重点资助的范围:

⑴市场需要、企业急需的新产品开发;⑵有广泛应用前景、可望获得上级或企业资助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的启动;⑶可望取得高水平研究面果的基础性研究或跨学科联合攻关项目;⑷广西社会发展急需的软科学研究或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人文社会主义科学研究。

3.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为一般为12年。

4.经费下达后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或擅自中止研究工作者,须退回全部拨款;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报所在单位同意后送科技处审批。

5.学院基金项目的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的,按校设项目管理。

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的学院基金项目及自选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并抄送科技处备案。

第二节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的项目为横向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分为二大类:

1.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科研专用帐户,则作为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并作为项目组成员计算科研工作量、参与科研业务考核的依据。

2.科研经费进入校属二层机构,并将项目合同报送科技外备案的,则作为计划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档案材料(含项目批文、签订的项目合同)均可作为项目成果报奖、申请专利、职称晋升等的凭据。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书或协议书由科技处负责建档、统计。

计划内横向项目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承担计划横向科研项目,事前应同科技处协商,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方可签订项目合同书(协议书)。

第十九条校属二层机构对外签署的计划外横向项目合同(含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应由二层机构负责解决因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引起纠纷,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校属二层机构应将本单位的计划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原件一份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汇总表一式两份,于每学期末报送科技处备案,学校据此作为二层机构科研业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科研经费包括:

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基金和科研发展基金等。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包括:

1.科研业务费:

科研项目实施中所必须支付的考察调研费,业务资料、咨询、计算费,报告、论文等的印制费。

.2.实验材料费:

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所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需的简单装修费。

5.设计实验费:

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设计、试验、试制、分析、化验、检测费。

6.项目组织实施费:

科研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鉴定、管理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7.研究生培养费:

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使用该项目的部人科研经费,作为其自费研究生的培养费,但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其研究生签定协议,协议书应事先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批准备案,该研究生必须参加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纵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提取4%的管理费,所在的二层机构提取1%的管理费,科研经费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纵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

计划内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二层机构提取1%的管理费(为校外方购买仪器设备以及须要返回的协作经费不得提取经费)。

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上交学校及二层机构管理费后的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经费到校后,首先由科技处将经费分配表送财务处,再由财务处发给项目组经费使用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务处和科技处负有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设立开题费,开题费为项目总经费的15%,开题费是否提取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并由项目负责人按各成员在项目中的作用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六条学校从纵向和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中提取8%的费用用于场地、厂房、仪器的使用、维修、折旧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不能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全部留给项目组做新开项目的预研经费,但事先须经科技处批准并备案。

如项目负责人要求将结余经费分配,则分配比例为:

纵向项目:

30%作校科研发展基金,70%作为项目组奖、酬金;计划内横向项目:

10%作校科研发展基金,90%作为项目组奖、酬金。

第二十九条因故中途终止的纵向项目,为该项目所购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调整使用,剩余经费全部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因故中途终止的横向项目,则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各项科研奖励以及为科研发展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按待费、交通费等)。

第四章科研成果管理第三十一条科研面果的范围1.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2.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如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等;3.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4.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面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和科学普及读物;5.为解决某一社会经济问题,具有创见性的且巳被实际应用并巳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6.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条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成果为职务技术面果,其权益归本校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科研成果的认定以鉴定、评审或验收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专利申请、成果的鉴定或评审、登记、归档、报奖、保密、交流、应用和开发推广等。

第三十五条专利申请按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科研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其中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申请鉴定(评审)的条件1、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列入学校及以上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或具有较大学术意义或推广价值的自选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成果。

2、必须完成科研计划(合同或协议)所列的科研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名次排列异议和成果权属方面的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科研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上级有关下达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则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鉴定,并由各完成单位加盖公章。

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向校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起草的《鉴定证书》及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各一式两套。

2、经科技处审查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科研成果的验收主要是指对计划外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的验收,由任务委托单位和本校共同组织,并由任务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登记1、校内登记:

校内人员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都必须申报校内成果登记。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验收或鉴定(评审)或取得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或行业准入证后立即到科技处进行登记;其他论文、著作应于每年年底按单位统一进行登记。

2、广西成果登记:

按《广西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办理。

范围包括:

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获得行业准入证的;获得新产品登记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或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各方共同在申报登记表上盖章,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办理。

3、国家成果登记:

对符合国家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成果登记。

第四十一条科研成果的归档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后两个月内,完成人员将有关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论文、著作类成果由各单位统一集中送交科技处登记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科技处档案应于每年年初将所归档的上年度科研档案移交校档案馆保管。

第四十四条科研档案要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办理科技档案材料查阅手续。

凡跨项目查阅标有密级的科技档案和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专利时,须经有关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已获专利权的科研成果,其档案材料在校内任何人均可凭本人工作证办理查阅。

第四十六条凡经学校科技处登记、归档的科技成果,学校才予以承认,才能参加各级各类科研奖励的评选和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业绩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对外科技活动与技术贸易第四十七条对外科技活动与贸易是指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技术合同方式确立科技项目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用规范的合同样本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签订,加盖广西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必要时可盖广西大学公章)。

凡无广西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未加盖公章的,广西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法人代表委托,不得以广西大学及其二级单位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技术合同,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广西大学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技术合同的签约人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其它明确授权证明时,任何人不得代为签署合同。

法人代表根据合同金额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

1、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可委托主管副校长为代理人;2、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科技处处长为代理人。

第五十条涉及校内几个单位参加的协作项目,由科技处组织相关单位参与洽谈。

合同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交科技处审核并管理。

第五十一条重大科技合同由科技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进行洽谈。

第五十二条凡需要校内职能部门给予条件保证的重大项目技术合同,须经过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必要时分送合同副本,以便校内协调。

第五十三条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科技协作项目的审核、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及结题等管理工作,重点对合同条款中涉及成果归属、分享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违约条款等方面予以审核,必要时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五十四条在合同条款洽谈时,技术负责人须重点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所需各项费用以及交付时限、违约赔偿等条款进行认真审核。

第五十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随成果一起交付对方的,合同中须有明确规定,并附设备清单,经科技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备案,方可不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十六条技术合同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组实施管理。

项目组人员应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管理,积极完成项目负责人分配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技术转让合同的项目组成员必须以书面保证书形式,对所转让的技术成熟性和可靠性担保,经所在单位对所转让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签字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批,方可签订,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五十八条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世实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和声誉,合同条款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各二级单位领导应查明原因,提出意见,上报科技处并向合同方说明情况,经协商一致,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得单方修改、废止、口头更止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成员除负有技术责任外,还应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当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再与合同协商,必要时由有关领导组织协商,协商经过要以书面形或记录备案;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请学校向有管辖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超过一年不提请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技术合同发生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对方发生违约时应按合同规定索取违约金,造面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向对方索赔;我方项目承担单位违约时,技术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将情况及时上报科技处,需付违约金时,必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经费按本规定扣除学校管理费后,按二级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转让所得的分配方案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第六十三条技术合同一经签字立项,经费必须汇入学校科研财务指定帐号,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不得转入其它单位和部门,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社会进行成果推广或技术承包,度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鼓励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优先转让给校办企业。

第六十五条科技处会同校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合同签订、登记、财务管理、合同完成情况等的检查和审计,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将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效益显著、需要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要争取纳入政府部门的计划进行推广,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六章科研奖励第六十七条学校对获得纵向和计划内横向科研课题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到校经费的8%。

第六十八条凡我校科研成果符合有关奖励条件的,由科技处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各级奖励。

申报奖励时的完成人员排序,原则上应与成果鉴定证书的排序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在科研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本校科研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各类奖励标准如下:

(一)配套奖:

学校对获得高等级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办法按《广西大学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实施办法》执行。

(二)论文、著作奖:

1.在进入JCR国际科技期刊上发表,按该期刊的影响因子,每篇奖励:

1影响因子0.2的,奖2019元;20.2〈影响因子1的,奖(影响因子10000)元;31〈影响因子10奖[10000+(影响因子-1)5000]元;410〈影响因子的,奖[55000+(影响因子-10)2019]元;2.在JCR以外的期刊上发表,而有以下情况的:

1被SCI、SS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每篇奖励2019元;2被EI、ISTP、〈新华文摘〉全文或详细摘编收录的,每篇奖励1000元;3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编的,每篇奖励300元;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期刊上发表,每篇奖100元;(三)其他知识产权奖:

1.获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每项奖10000元;2.获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登记证书,每项奖2019元人民币;3.获外观设计权,每项奖600元人民币。

以上第

(二)、(三)项奖励,在完成单位排序中,本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50%奖,本校作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30%奖。

同一项科研成果按最高额进行奖励。

第七十条学校对在科研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含研究中心)及有关人员,每年评奖一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评分及奖励办法另定)。

第七十一条以上奖学金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经完成人员讨论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对授项目如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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