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最易忽视的五大法定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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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最易忽视的五大法定义务.doc

旅游经营者最易忽视的五大法定义务户瑞奇,2008年起从事导游工作,中级导游,2012年转入法律行业,现为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间或带团,在亲身实践中收集资料,把握旅游行业最新动态,致力于旅游法律实务研究,从组团社、地接社、旅游者、车队、宾馆、酒店、导游、领队等各个角度审视旅游业法律风险,为各行旅游从业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相信:

心中有法度,办事有力度。

谨记:

法律风险,重在预防。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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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6818089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对等,没有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往往也就无法主张相应的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或因其自身原因、或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不能达到法定要求,因此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容易忽视的义务汇总罗列如下,以资各旅游经营者参考。

1、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首要义务,贯穿于旅游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导游人员要时刻将此牢记心中,及时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危险消除在萌芽之中。

《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第79条对旅游经营者接待特殊群体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告知警示义务。

告知警示义务,容易做到但较为繁琐,一旦用心将每一个环节中的告知警示事项汇总成文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由旅游者签收,在行前说明会予以强调。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第62条规定: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41条规定: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的告知义务,是旅行社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中的一部分。

《旅游法》第80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兜底条款,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总结、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防安全问题的发生。

当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旅行社在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同时,也有权要求旅游者如实告知与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法》第15条规定: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尽到警示、告知义务,旅游者拒不听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个人承担。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防止泄露个人信息的义务。

《旅游法》第52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转团要征得旅游者同意的义务。

转团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否则组团社要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遭受损失,委托社和接受委托社要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63条规定: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欺诈双倍赔偿义务。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旅游经营者在与旅游者签订、履行合同中也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32条明确规定: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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