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律师对公司治理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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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律师对公司治理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法.docx

在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律师对公司治理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方法:

 

一、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调查目的:

1、了解三会是否已有效建立,何时建立,是否经过必要审批,三会的设立程序是否合法,三会人员的构成情况,三会的职责是否合法;

2、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在三会中的构成情况(在三会中的任职情况),以及各自在三会和公司中的职责;

3、关注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关注三会议事规则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画出公司组织结构图,画出三会人员构成表。

(二)调查方法:

1、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2、查阅公司章程;

3、查阅三会有关文件。

 

二、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一)调查目的:

1、三会召开情况: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会前发布了会议召开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会议出席情况:

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出席三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加的股东人数和董事人数是否合法有效,表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3、换届选举情况: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4、会议文件情况:

三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5、会议记录签署情况:

三会的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有无股东和董、监事未签署的情况发生;

6、关联人回避情况: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董事会表决,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会表决,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回避了表决;

7、监事会职责履行情况:

监事会是否能正常召开,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具体的监督手段采取何种形式;

8、三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二)调查方法:

1、查阅三会会议记录、相关决议,以及会前通知等资料;

2、取得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

 

三、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一)调查目的:

1、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公司是否已收到股东出资;

2、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合法;

3、以现金出资的,应当有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并应当已经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4、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谁,直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个人。

5、判断公司的关联方有哪些机构或个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

找出公司的关联方。

6、公司股东之间是否有亲属或控股或股份代持等关联情况,画出公司股权结构图。

(二)调查方法:

1、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3、咨询公司管理层和会计人员;

4、到工商局查询公司注册登记档案;

5、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查阅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公司管理层,以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调查公司的独立性:

(一)判决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1、确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并咨询公司高管人员,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近两年来关联交易的种类,数量,占比,以及价格是否公允。

2、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查阅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有没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

2、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

3、判断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二)判断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1、确定固定资产权属: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或者是购货合同及发票,判断固定资产的来源及占有的合法性;

2、了解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

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权属证明。

3、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

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帐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情况。

(三)判断人员独立性:

1、调查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在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

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管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

2、判断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

方法同上。

3、了解公司高管和员工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

方法同上。

(四)判断财务独立性:

1、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

方法:

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

2、调查公司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同上。

3、调查公司是否独立地进行财务决策;方法同上。

4、调查公司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方法同上。

5、调查公司是否独立向国税和地税交税。

方法同上。

(五)判断机构独立性:

1、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状况;方法:

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2、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方法同上。

3、是否与控股股东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方法同上。

4、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

方法同上。

 

五、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一)调查目的:

1、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

2、判断其是否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3、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说明,并关注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保证,公司董事会决议,章程中相关同业竞争的规定等。

(二)调查方法:

1、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

2、查阅营业执照;

3、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

4、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

 

六、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一)调查目的:

1、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有无越权行为;

2、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

3、决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调查方法:

1、与管理层交谈;

2、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

3、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和重要合同;

4、取得管理层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书面声明。

 

 

七、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一)调查目的:

1、确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2、了解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锁定情况;

3、最近二年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及是否有效);

4、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二)调查方法:

1、查阅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凭证(上述人员个人持有);

2、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持有);

3、与管理层、人事部门负责人交谈;

4、股份在新三板挂牌,必须要锁定,查阅相关锁定决议,或个人出具的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书。

 

八、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一)调查目的:

1、取得每名公司管理层人员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包括内容:

5条。

2、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3、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二)调查方法:

1、取得每名高管签字的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2、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及)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

3、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

4、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顾问;

5、查阅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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