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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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账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使用登记编号:

苏EM-T-II-0380-EM-0001-01U

设备型号:

QTZ-40

产权登记编号:

苏EM-T-II-380

工程名称:

昆山展华精密机电有限公司O栋办公楼

工程地址:

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东侧

使用单位: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装单位:

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淮安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单位:

昆山永及吉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设备负责人:

王坚

联系电话:

起止日期:

2010-6-20~2010-3-11

 

%

使

{

序号

内容

填写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昆建管办【2008】367号

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

项目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

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

各类记录表

<

1.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

2.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

4.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

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

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

7.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

8.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

&

9.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

附件(另外成册)

1.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

2.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

4.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查报告书、复检报告书

5.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暗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副本

1.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

一、填写说明

1.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合同约定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设备使用管理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

 

&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

(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

 

:

|

 

五、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

 

{

六、塔式起重机QTZ-40型性能表

1

技术参数

备注

2

公称起重力矩

<

3

最大起重重量

4

最大工作幅度50M

5

独立使用高度30M

[

6

附着使用高度120M

7

起升速度二倍率:

270/35m/min

8

#

起升速度四倍率:

435/min

9

回转速度min

10

变幅速度22/33m/min

11

顶升速度min

12

塔身截面*

 

 

七、各类记录表

序号

内容

1

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4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

5

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

6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

7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

8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

9

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

 

 

塔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工程名称

O栋办公楼

移交塔机

厂家、型号

QTZ-40

出租单位

昆山永吉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装单位

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淮安市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产权编号

苏EM-T-II-380

检测报告编号

使用登记编号

苏EM-T-II-380-EM-0001-01U

塔机安装(加节)后总高度

安装(加节)验收结论

出租单位移交意见:

 

出租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使用单位接受意见: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字:

@

项目经理签字:

机管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安装单位意见:

 

^

 

安装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见证意见:

 

总监确认:

!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五份,使用单位两份,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使用单位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底时间

&

工程名称

昆山展华精密机电有限公司O栋办公楼

塔机厂家、型号

泰州腾达、QTZ-40

工种

木工

交底内容:

1、配合塔吊运送材料、构件时特别注意塔吊运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上下塔吊。

2、吊物提升前,指挥司机和配合人员应撤离危险区,防止吊钩坠落伤人。

塔司严格服从信号指挥。

3、指挥吊工与摘挂钩、操作人员工作要协调统一、步调一致。

4、臂杆下及臂杆旋转半径内不许站人和走动,摘钩挂钩及相关人员在操作时,身体及脚要站在起吊物的侧方,防止下落伤人。

在吊物下放就位时,摘钩人员切勿过早去扶吊物,待物体落到平身后,再从侧面扶稳吊物。

5、在高度2米以上结构物上吊装物体时,摘挂钩人员操作前,脚下要搭好足够的活动余地及防护,防止幌绳将操作人员幌落,造成工伤。

6、在起吊木方、模板、钢管、扣件等木工用料时,摘挂钩人员必须把材料捆扎紧固、严密、以防在起吊过程中坠物伤人。

7、起吊过程中,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作业。

8、'

9、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十不准”“十不吊”原则。

10、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注:

根据塔机作业工种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

~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使用单位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底时间

工程名称

昆山展华精密机电有限公司O栋办公楼

塔机厂家、型号

泰州腾达、QTZ-40

工种

钢筋工

交底内容:

1、配合塔吊运送材料、构件时特别注意塔吊运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上下塔吊。

2、吊物提升前,指挥司机和配合人员应撤离危险区,防止吊钩坠落伤人。

塔司严格服从信号指挥。

3、指挥吊工与摘挂钩、操作人员工作要协调统一、步调一致。

4、\

5、臂杆下及臂杆旋转半径内不许站人和走动,摘钩挂钩及相关人员在操作时,身体及脚要站在起吊物的侧方,防止下落伤人。

在吊物下放就位时,摘钩人员切勿过早去扶吊物,待物体落到平身后,再从侧面扶稳吊物。

6、在高度2米以上结构物上吊装物体时,摘挂钩人员操作前,脚下要搭好足够的活动余地及防护,防止幌绳将操作人员幌落,造成工伤。

7、在起吊钢筋等钢筋工用料时,严禁超过最大起重量4T,起吊重量根据不同臂长的重量起吊,必须把钢筋放齐、捆扎紧固、严密,起吊平稳。

8、起吊过程中,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作业。

9、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十不准”“十不吊”原则。

10、补充交底内容:

 

<

 

<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注:

根据塔机作业工种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使用单位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底时间

}

工程名称

昆山展华精密机电有限公司O栋办公楼

塔机厂家、型号

泰州腾达、QTZ-40

工种

架子工

交底内容:

1、—

2、配合塔吊运送材料、构件时特别注意塔吊运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上下塔吊。

3、吊物提升前,指挥司机和配合人员应撤离危险区,防止吊钩坠落伤人。

塔司严格服从信号指挥。

4、指挥吊工与摘挂钩、操作人员工作要协调统一、步调一致。

5、臂杆下及臂杆旋转半径内不许站人和走动,摘钩挂钩及相关人员在操作时,身体及脚要站在起吊物的侧方,防止下落伤人。

在吊物下放就位时,摘钩人员切勿过早去扶吊物,待物体落到平身后,再从侧面扶稳吊物。

6、在高度2米以上结构物上吊装物体时,摘挂钩人员操作前,脚下要搭好足够的活动余地及防护,防止幌绳将操作人员幌落,造成工伤。

7、在起吊钢管、扣件等架子工用料时,必须放置在楼层面或上料平台上,严禁放在脚手架上。

8、在材料从构筑物上下吊时,必须从楼层或卸料平台起吊,严禁从脚手架上起吊。

9、起吊过程中,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作业。

10、^

11、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十不准”“十不吊”原则。

12、补充交底内容:

 

 

$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注:

根据塔机作业工种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

使用单位

}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教育部门

展华项目部

工程名称

昆山展华O栋办公楼

教育时间

塔机厂家、型号

泰州腾达、QTZ-40

工种

塔吊司机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检查和汽动

1.检查塔吊基础及四周,应无异常。

2.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械结构的外观,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要求;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要求;

(5)专用电箱应符合要求;

(6)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3.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4.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

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5.空载运转,检查回旋、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

二、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1.起重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严禁人为解除或调大重量和力矩保护装置。

2.严禁利用限位保护代替人工操作控制机构运转动作。

3.起重重物前应鸣笛,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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