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倾向性对招投标各方都产生了什么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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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倾向性对招投标各方都产生了什么影响?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倾向性对招投标各方都产生了什么影响?

一:

对采购业主

影响:

(一).标书制作难:

采购方并不一定是专家,对标书的制作稍有不妥就会弄出倾向性。

(二)技术参数设定难:

如果技术参数设定的太宽,那采购到的设备不一定是自己想要的。

如果技术参数设定的太窄,那会遭到某些供应商的质疑,怀疑招标有倾向性。

二:

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影响:

(一)倾向性招标侵犯了供应商的利益:

由于招标带有倾向性,许多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兴趣参加,而参加了投标的供应商则更是受害于这种潜规则。

(二)完全公平的招标对供应商来说也未必是好消息:

如果招标文件和资质要求都过于宽泛,给了一些作坊式的小企业有机可乘,这些企业可以压低价格,但不能保证质量,这对于大的供应商来说不是好事,还可能造成众多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

三:

对招标代理机构。

影响:

(一)有些业主倾向性明显,在招标前就已经有了目标。

这种标对代理机构来说很难招。

(二)质疑率高,一些公司只要他不中标,不管什么原因,总要进行质疑,造成长时间无法定标。

四:

对招投标监管部门。

影响:

(一)人力有限,众多的文件和条款不可能很快看完,这会使采购效率很低。

(二)招标文件较为复杂,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领域都很精通,不可能专业到看懂每一个采购文件。

(三)即使看了,某些条款的具体的专业性问题也不可能一清二楚,容易产生监督效果的偏差。

一旦发生问题,监管部门还要背上‘黑锅’。

以上是本人对倾向性影响的一点理解,本人认识有限,欢迎大家讨论、指点。

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审投标文件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

评审一般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等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也称为响应性审查,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检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确定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初步评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资格。

如果是公开招标的项目,主要核对是否是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如果是邀请招标的项目,主要是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以及投标单位近几年是否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

投标担保的有效性。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时是否已按时提交;如果是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要检查保证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不得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报价计算的正确性及资料的完整性。

若投标文件存在计算错误,则由评标委员会改正后让投标人签字确认;检查投标文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无遗漏。

初步评审可以得出,部分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其详细评审;部分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有偏差,其中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种。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偏差称为重大偏差,对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评委应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废标文件,并不再对其详细评审。

对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等情况的细微偏差投标文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补正;如果是报价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错误加以修正后让投标人签字确认,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再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一般有两个步骤,一是对各投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二是对各投标文件分项进行量化比较,评出先后次序。

具体地说,详细评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技术评审。

主要是对投标文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定,着重评审施工现场布局的合理性避免交叉作业的施工干扰,以及与其他分阶段实施工程部分的衔接情况;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情况,是否切实可行,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可靠;各种工程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等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设计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价格分析。

分析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并找出报价高低的原因,着重评审报价构成;投标文件中所附资金的合理性,包括审查各阶段的资金需求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

管理与技术能力的评价。

着重评审实施招标工程的具体组织机构和施工管理保障措施;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的人选,同时要考虑现场的主要技术人员在数量和专业方面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机具和设备,在类型、型号数量等方面能否满足施工需要;质量保证体系的方案、措施等是否先进、合理和可行。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质询,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解答,澄清和确认的问题经投标单位代表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改变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作为招标人定标的依据。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后得出的结论性报告,主要应包括:

评标情况。

评标时间和地点、所有投标人名单、投标报价情况、有效标及无效标情况,并具体说明无效标的主要原因。

对各有效标的评价。

这部分是评标报告的重点,对各合格投标文件应分别就标价分析、实施能力分析、技术建议分析等方面分别作出评述。

详细说明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招标人有哪些好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供招标人定标时参考。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审比较的基础上,列出投标人的排序,并明确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便招标人从中选择最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关于废标与无效标的探讨

发现单位做招标几年的前辈还对废标和无效标的概念有所混淆,可能是习惯所谓,下面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不成熟之处还望指教。

首先说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

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

无效标的概念

而实际上无效标的概念与上述第二种情形废标的概念一致。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特别说明的是:

第一,招标项目不同,“废标”与“无效标”具体含义也不同。

(见16楼更新)

第二,无效标的规定不仅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项入围审查权利,有时也可能是投标人的维权工具。

下面结合案例具体说明。

利用无效标维权案例

自《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不少供应商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在本案例中,申诉人正确理解和运用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投诉成功,切实地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采购正常的市场秩序。

  投诉案例

  投诉供应商A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参加某家医院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的招标投标,并以人民币71.4万元中标,中标金额包含电梯的采购价和安装设备价。

但A公司认为其所含内容仅为电梯设备报价,于是便在次日向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于1月18日发函拒绝其请求,同时告知A公司在接到函的14天内双方须签订合同,逾期则认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其投标押金也将不予退回。

A公司不服上述异议处理结果,遂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招标争议处理。

  分歧焦点

  不难看出,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招标机构在押金是否该退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A公司所投递标书是否包含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报价的安装设备部分,依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应该视为“无效标”。

  针对在招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A公司提出以下几条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

首先,在关于招标文件是否包含设备安装清单方面,A公司认为所领的投标文件中无设备安装工程清单及说明,况且总表中也没有明确标示每一项目文件有几张,故无法准确清点所领文件有无遗漏。

在开标前,A公司不知该次招标中含有设备安装工程。

其次,在关于履行合同方面,由于投标文件欠缺设备安装标单,开标后,如招标机构宣布由A公司中标,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的投标应属新要约,双方应依据合同(即不含设备安装工程)履行合同责任。

第三,在关于押金方面,A公司的投标文件欠缺设备安装标单,即使在开标时及时发现,也应认为投标人的标书无效,招标机构应退还其押金。

  针对A公司提出的申诉,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

首先,在关于招标文件是否包括设备安装清单方面,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共制作12份,无论是厂商亲自索取的6份,邮寄的4份或是剩下的2份,均含有设备安装工程清单及说明。

此外,还有三家投标文件,均含有设备安装标单。

A公司称其未领有设备安装清单及说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接受此种说法。

其次,在关于履行合同方面,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主持人曾问四家投标厂商有无意见及疑问,四家厂商均表示没有异议,才当场开标。

A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实没有设备安装工程标单,但主持人认为本次招标是总价决标,故当场判定A公司投标有效,且因金额最低,由其中标。

尔后,主持人曾问A公司在场人员,中标金额那么低,是否设备安装项目未包含在内,可A公司人员表示不清楚。

第三,在关于押金方面,A公司逾期未签约,因而没收其押金。

  案情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四款规定: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此外,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各参加厂家应将本次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的标函、标单、证明文件及所需的各种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清楚,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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