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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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工公寓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住寓职工有一个洁净、舒适、安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住房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均可申请在职工公寓安排固定床位居住:
1、未婚正式职工。
2、婚后未分配成套住房的双职工户。
3、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未分配成套住房的单职工户。
4、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距公司3公里以外单位安家需安排临时性工作床位者。
(二)公寓实行住宿证制度,凡住寓职工均需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纳公物押金200元办理住宿证件。
(三)各居室内配备的家具、床垫及其它物品均为公寓固定资产,不得搬出或转借他人。
损坏或丢失公物按原价赔偿。
(四)住寓职工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个人互调床位;不允许向职工、临时工或其他非住寓人员转让、转租或暂借床位,违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在公寓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责任人住寓资格。
(五)各居室不允许个人私自换锁、加锁和配钥匙,违者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六)在公寓常住的单身职工每套房安排三人,不允许擅自多占或抢占床位,违者每个床位每天加收20元房租,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七)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爱人单位安家的职工,公寓不安排住宿,有床位的要及时退交;对家住营口市内的未婚职工,主管部门可视公寓住房紧缓情况酌情安排。
(八)职工公寓设立部分临时性工作床位,公司统一配备家具、卧具等物品,实行招待所式管理。
凡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距公司3公里以外单位安家的,只能安排临时性工作床位居住,凭证住宿,收取床位费。
(九)职工公寓常住床位一律按公司有关房改政策收取房租,标准为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月。
如房改出台新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十)住寓职工要自觉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住房安排和调整,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否则管理人员可采取罚款、取消住房资格等强制性措施。
(十一)公寓内严禁私自安装和使用空调器及其它高耗能电器,严禁乱拉电线,违者限期整改,并给予500元罚款处理。
(十二)公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大声喧哗、跳舞、酗酒滋事、赌博等。
(十三)住寓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垃圾袋装定时放于指定地点,严禁在楼道内乱扔乱倒垃圾、堆放杂物、燃烧废纸、随地吐痰等。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1.在编男女教职人员出入各自宿舍楼必佩戴工作证。
2.教师家属来校,必须在总务处办理来客登记,并领取临时住宿证,交宿舍值班管理员后才能安排住宿。
家人来校住宿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在教师宿舍同住:
①经确定属于真正的夫妻关系,并经同套房的教师同意。
②经确定属于亲兄弟关系。
③经确定属于亲姐妹关系。
④经确定属于父子关系。
⑤经确定属于母女关系。
4.教师的亲戚或朋友留宿,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如果学校招待所有铺位,教师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查验有关身份证件后,每次交押金200元,每晚交住宿费20元(家属、亲戚或朋友若在校用餐,必须在总务处办理就餐登记手续,每天缴餐费10元。
未办理手续而就餐或打饭到寝室一经发现每天扣当事人20元餐费,并给当事人记违纪一次)。
5.不是直系家属,谢绝进入教师宿舍楼。
如有要事,必须先登记,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宿舍管理员与被访教师联系后,可在楼下会客室会面。
6.谢绝男士进入女教师宿舍探访(女教师的丈夫除外)。
7.住校教职工人人负有本栋宿舍楼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轮流值班,每班两人,主要负责处理下班后和节假日宿舍楼的安全保卫、卫生监督、节约用水用电等有关事情。
8.教师宿舍值班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原则,文明值班。
严把宿舍门卫关,决不能让身份不明的人员进入教师宿舍。
对出入宿舍的来客,认真做好必要的身份验证和登记。
9.教师宿舍管理员,要提高警惕,注意宿舍楼有无异常情况。
注意防火、防盗,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发现异常情况要马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10.教师宿舍楼每天晚上11时关门。
教师在没有加班的情况下,必须在11时之前进入宿舍。
晚上11时关门后进入宿舍楼的教师,必须自觉在门卫登记簿上登记。
11.教师宿舍管理员必须坚持每天打扫楼道走廊,搞好环境卫生;教师必须搞好自己的住房卫生
职工宿舍大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文明平安和谐小区建设,把职工宿舍大院建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管理规范、居民安居乐业和谐小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上下楼梯道及各层走廊、出入口堆放杂物和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以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条 驻院各单位和各住户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定点、定位、定数量安放,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遮挡防火安全标志和圈占消防水源。
除发生火灾外,未局办公室同意,不得启用消防栓。
第四条 门卫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严禁空岗和擅自离岗、睡岗,严禁饮酒,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加强门卫管理,出租、营运及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严禁驶入院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院内的,要凭有效证件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宿舍大院是办公及生活区,非本院工作、生活的人员,未经门卫允许禁止进入,对非约定和批准的收购废品、推销商品、送货、打工和闲杂、可疑人员禁止进入院内。
第七条 门卫要对院内生活区、办公区不定期巡逻,白天巡逻不少于8次,夜间巡逻不少于6次。
对可疑人员要严格查问,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第八条 对从院内运出的物品,门卫值班人员必须查问清楚,方可放行。
晚10时以后出大院的车辆要严格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大院各住房要增强安全意识和居民法制观念。
第三章 环境卫生制度
第十条 认真落实卫生保洁制度,保持公共道路、车棚、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堆积、无卫生死角;下水道、化粪池保持畅通,无污水溢流。
第十一条 负责清洁的门卫要每天将包干区、楼道清扫干净,对宿舍院内房前屋后、草坪周围等处垃圾、废弃物和院内非法小广告及时进行清理。
每天上午8:
00前、下午2:
30后对宿舍区进行保洁清扫,并及时将清扫垃圾运出大院。
第十二条 禁止住户从楼上往下丢弃垃圾、废弃物,生活垃圾用袋装好后放在指定位置由清运工人统一清运。
住户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破坏房屋结构,装修垃圾要集中堆放并及时运出大院,对乱倒垃圾者一经发现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每年安排修剪树枝,绿化工要定期修剪草木,拨除杂草,做好病虫害防治,及时给花草浇水施肥,抓好绿化的管理工作,以达到美化效果。
第十四条 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攀摘花木、不践踏草皮,不破坏绿化及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做文明市民。
院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圈地种菜,一经发现按无主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亮化管理,配齐主道和路口的路灯,及时更换损坏的路灯设施。
门卫值班人员要视一年四季天气情况,及时开、关路灯。
第四章 停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凡进入本院区域的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七条凡进出本院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一车一位。
临时来访车辆由门卫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未经允许,拒绝以下车辆进入本大院:
(一)无牌照机动车辆;
(二)核载重量在一吨以上的货车;
(三)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
(四)16座以上面包车及大客车;
(五)出租车;
(六)不符合道路行使规定的破损车辆;
(七)排气、噪音污染严重的车辆;
第十九条因搬家、装修、运货等需要进入大院作业的货车,由驻院单位、院内住户或物业使用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和装卸(原则上每日12时至15时、19时至次日8时禁止货车进入大院作业)。
第二十条进入本院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使,礼让行人。
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使、鸣喇叭,违者门卫有权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有关违法记录报市交警支队。
第二十一条凡需在院内停放车辆的,须服从门卫的管理,按照划定的汽车泊车位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在停车棚内停放。
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及楼道通道上停放车辆。
主行车道从早上7:
30—下午19:
30禁止停车。
凡停放在车库、规定时间内停放主行车道及汽车泊车位以外的车辆,门卫应给予制止。
第二十二条大院管理部门只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对于临时停放车辆,因收费低,如有车辆在大院停放期间出现碰、刮、毁、盗和车内物品丢失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大院汽车泊车位实行占地有偿使用,驻院单位、住户按年收取费用,临时来访车辆按次数收取(本条暂不实施,何时实施以具体通知为准)。
(一)驻院单位、住户的小轿车:
车棚每月50元,棚外车位每月20元;营运面包车、小货车每月收费100元。
临时来访小轿车停车每次收费2元,过夜的每晚收10元。
营运面包车、小货车每次收费10元,过夜的每晚收20元。
(二)本大院汽车泊位使用费由大院管理部门收取,用于支付门卫、清洁工、绿化工工资和道路、停车场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大院主行车道、停车位等公共场所倾倒车内杂物、洗车、拆修车辆、倾倒或泼洒油类、电瓶酸液,违者负担清洁费用,赔偿公共物业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大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院内绿化、建筑物、公共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伤及人身的报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水、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大院供水、供电情况,确保大院正常供水、供电,对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用水、用电要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用户严禁违反用电规定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因用户用电不当造成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内水、电表的管理参照供电公司及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凡水、电表计量不准、损坏的都必须更换,费用由住户自行负责,并参照相应住户标准补交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院内用户须按月及时交纳水电费。
水电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住户内水、电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户外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职工公寓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单身及运行公寓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单身公寓及运行公寓工作的管理。
2管理职能
2.1管理职责与分工
2.1.1宏润生活公司是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寓的一切公共设施。
2.1.2招待所具体负责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2.1.3厂各有关部门配合作好公寓的住宿管理工作。
2.1.4物业公司机务班、电气班负责公寓的修缮及室内设施的维护修理。
2.2 管理权限
2.2.1 生活公司管理权限
2.2.1.1负责公寓各项管理办法、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
2.2.1.2负责对公寓室内设施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2.2.2 公寓管理员权限
2.2.2.1负责公寓单身职工、运行职工住宿、休息、房间床位的安排,搞好优质服务。
2.2.2.2保管好公寓配备的设施、物品和器具。
2.2.2.3负责维持好公寓的治安秩序,劝阻制止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2.2.4负责公寓的卫生工作,保持公寓的清洁、优美。
2.2.2.5对职工损坏室内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制止,对已造成损坏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2.2配合协作部门的权限
2.2.2.1厂工会、安监部宏润公司负责检查公寓室内外设施整洁齐全、文明服务、清洁卫生等,并提出存在的不足和整改建议。
2.2.2.2治安保卫部负责协助作好公寓的治安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职工住宿管理
3.1.1凡在公寓住宿及休息的职工,应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
3.1.2住宿及休息职工应积极配合服务人员作好安全保卫管理。
3.1.3单身公寓室内卫生由入住职工自行清理。
3.1.4运行公寓室内卫生由公寓服务人员定时清理。
3.1.5室内的设施不准随意搬动位置。
3.1.6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等杂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3.1.7不准在墙壁、门窗上面随意张贴各种书画、砸钉子。
3.1.8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准随意调房。
3.2 物品及设施的管理
3.2.1凡公寓配备的物品,室内人员必须保管好,丢失、损坏由室内住宿人员赔偿。
3.2.2公寓内各种设施物品损坏、丢失,值班服务人员要及时汇报班长,填写扣款赔偿单。
3.2.3及时检查设备、设施有无缺陷。
将缺陷单送有关维修单位,以便及时安排修理更换,维修完毕,应验收签字。
3.3公共浴室管理
3.3.1公共浴室由公寓服务员定时进行清理。
3.3.2不得外来人员随意进入职工浴室。
3.3.3如发现有故意损坏浴室设施者,将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3.4公寓管理组组长不定期检查浴室卫生。
3.4洗手间管理
3.4.1洗手间由公寓服务员随时进行清理,保持洗手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3.4.2保障设施完好无损,发现故障及时保报修。
3.4.3为方便职工,洗手间卫生纸随时补放。
但不得将其带走。
3.5楼层热水器管理
3.5.1楼层热水器是为方便职工用水而设,不得在热水器上洗刷、洗头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3.5.2不得往热水器水槽里面乱扔烟头、杂物。
3.5.3严禁在热水器水槽里涮洗拖把、洗衣物。
3.5.4热水器由专人负责清理,保持热水器干净明亮,水槽无杂物。
4检查与考核
4.1检查
4.1.1标准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被授权有该项管理职能的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标准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2考核
4.2.1损坏公寓用品,依照此表赔偿:
物品名称 单位 扣款数 物品名称 单位 扣款数
席梦思床垫 张 1000元 褥子 床 50元
百叶窗帘 个 300元 被子 床 50元
两抽桌 张 100元 床单 床 40元
文件橱 个 500元 枕头 个 35元
空调器 台 2500元 枕皮 个 5元
脸盆 个 5元 毛巾被 床 60元
椅子 把 30元 暖壶 把 25元
4.2.2公寓内的设施物品为集体所有,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公寓内责任人负责按原价赔偿。
拒不赔偿者,按原价双倍从工资中扣除。
4.2.3不爱护公共设施,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者,罚款5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4.2.4不服从管理,打骂侮辱管理人员者,罚款50---100元,并上报厂有关部门处理。
4.2.5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罚款20---50元。
4.2.6不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者,罚款20---50元。
4.2.7私留外来人员住宿者,罚款20---50元。
4.2.8私用电炉及大功率电器、私自做饭者,罚款500元。
4.2.9私拿、损坏公物者,按物品原价2---5倍罚款。
4.2.10不准在墙壁、门窗上面随意张贴各种书画、砸钉子,不听劝阻者每次扣款10元。
4.2.11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发现一人次扣款50元。
4.2.12不准随意调房,发现一人次扣款20元。
4.2.13服务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各项清理工作,发现一处,考核5—10元。
4.2.14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服务人员应尽快给予解决,无故不办理者,考核责任人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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