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立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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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立场).doc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情况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日期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年。

3.1.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月/平方,共计月租金为元整(大写元整)。

3.1.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月/平方,共计月租金为元整(大写元整)。

3.1.3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月/平方,共计月租金为元整(大写元整)。

3.1.4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月/平方,共计月租金为元整(大写元整)。

3.1.5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月/平方,共计月租金为元整(大写元整)。

第四条交付日期为年月日。

第五条租金从年月日起计收,签订合同时须预交个月的租金。

第六条

6.1、租金按月结算。

乙方须于每月十日前,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如乙方逾期不交租金,从拖欠之日起,甲方有权每天向乙方收取月租金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拖欠天数超过30天,或拖欠数额累计超过一个月租金的,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且可依据上述情形,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或者以报纸公告形式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对此无异议。

6.2、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收费单位支付。

三、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及返还

第七条

1、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个月押金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作为合同的保证金。

2、该租赁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在完全满足以下三点时,乙方凭甲方开具的保证金的原始收据要求甲方五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1)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房屋完好交付甲方。

(2)不拖欠甲方任何费用(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等各项乙方应该缴纳的费用)。

(3)不拖欠员工工资。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

(1)损坏甲方房屋结构。

(2)拖欠甲方费用(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等各项乙方应该缴纳的费用)。

(3)拖欠员工工资。

四、租赁房屋的交付

第八条免租装修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供乙方租赁物装修,即乙方续租,无免租期。

第九条在免租装修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综合管理费、水电费和其他应缴的费用仍由乙方自行承担。

免租装修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乙方须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向甲方缴交租金。

第十条乙方须于装修施工前天内就有关施工单位、设计图、材料、证明等提交给甲方审核,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装修如有涉及房外立面的招牌、灯箱及租赁物内水、电、消防、通信、防盗、电梯、空调及排污、排水系统等设施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须报请甲方以及有关部门审验,以确定装修工程符合批准的图纸。

如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租赁物,同时不影响其他收费条款的执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房屋给予乙方使用。

第十四条甲方拥有重新命名租赁物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并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运营生活的情况下,进入该租赁物以检查乙方是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租赁物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内,甲方在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租赁物视察,并有权在其认为合适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房的告示。

第十七条甲方对乙方在租赁物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在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租赁物增设管井、管道等设施。

因增设设施造成租赁物面积减少的,甲方应按比例减少租金。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的前提下,对其承租的租赁物享有充分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灭火器的添置、充装,并保证租赁物内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栓周围禁止堆放货物,保证消防器材随时能够使用。

如因乙方违反消防规定、管理不力造成的消防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行为,乙方承担因自身违法或者不当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若乙方原因造成主体结构及租赁物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另行安排给其他客户。

乙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十五天内书面答复,若同意并确定租赁条件后,须于原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再续租。

新的租赁合同中乙方应交付的有关费用须于原合同终止日前交清。

新的租赁合同签订后到原合同终止日期间,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新的租赁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合同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予退回。

如乙方提前退租,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押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进行转租。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间乙方应购买租赁物内财产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有使用权及出租权,不使乙方因此而受到影响,并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甲方为乙方开具租金的收据或者发票。

第二十八条消防验收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对乙方办理相关证照所需手续,甲方以必要的协助。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合同期满乙方有需求,在周边市场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租赁物租予乙方;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八、乙方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向甲方提供生产经营的合法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租赁期间,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劳务纠纷、仲裁或诉讼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不得将租赁租赁物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任何抵押、担保。

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论经营如何,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请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甲方所出租的租赁物按现状移交,如乙方需作进一步的修缮、改动或装饰,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环保、二次消防等方面的验收问题由乙方负责。

乙方所作的进一步的修缮、改动或装饰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

第三十四条房屋主体结构如遭受自然损坏,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

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的(包括故意或过失),乙方应负责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的权利。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该爱护租赁物,使用期内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该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出现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解除本合同的情况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与合同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所有物品全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

第三十七条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依时向甲方缴纳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有权每天向乙方收取月租金的千分之三的作为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构成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拖欠租金超过当月十五日(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如停水、停电等,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十、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物未能在第三条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乙方,则该交付期限应作相应顺延;若导致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但合同终止期不因此而顺延。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引致租赁物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超过六个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在因本条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所缴保证金在结清应缴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甲方与乙方同意互不要求任何其他补偿。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发生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2.1、乙方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

42.2、乙方在办理交付手续时未缴清合同保证金和押金的;

42.3、乙方未办理手续擅自撤离(搬空设备)租赁物的;

42.4、乙方擅自将承租租赁物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赠与或舍弃交予他人生非法生产经营的;

42.5、乙方违反甲方规定、消防制度、环保要求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42.6、乙方逾期交租并在甲方特别通知的期限内仍拒绝交租的,或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当月十五日的;

42.7、乙方在租赁物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42.8、乙方不按租赁物的使用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主体受到损害的;

42.9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发生债务纠纷、劳务纠纷等不限期整改的;

42.10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发生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3.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不能交付租赁物;

43.2、租赁物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或甲方的疏忽而损坏,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租赁物的。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租赁物因旧改、拆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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