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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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步伐,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南政[2012]3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字[2012]15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路以西、**以东、***以南、**以北。

二、征收期限以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为准,签约期限以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送达30日内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字[2012]15号)规定,***凤岗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片区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该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四、补偿与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过渡方式

本项目实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方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己安排临时过渡用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政府公布征收决定后七日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三家以上奇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七日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其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成新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其用途同时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的依据。

七、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被征收土地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补助+奖励。

2、搬家费: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一次。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补助和奖励办法

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10%的补助。

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7%的补助;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5%的补助,超过30天后签订协议此补助全免。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家期限以20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元/㎡的奖励,超过20天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产权调换

1、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本项目建设范围内按不超过1:

1.2倍的比例调换房屋,并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互补差价。

被征收房屋的地下室、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楼房市场平均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

2、扩套面积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同等面积部分,在调换的楼房市场平均价格优惠20%计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楼层以市政府批准的该范围回迁安置规划方案为准。

3、选房原则:

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4、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该项目规划范围内高层住宅:

号楼,户型选择请参照产权调换户型图。

5、车库、储藏间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准。

6、搬家费: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二倍计发。

7、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暂定12个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并按规定腾空房屋办理交接手续后,一次性给付;如遇特殊情况,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能向被征收人按时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最长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8、补助和奖励办法

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10%的补助。

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7%的补助;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5%的补助,超过30天后签订协议此补助全免。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家期限以20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5元/㎡的奖励,超过20天搬迁的,不予奖励。

9、产权调换房的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契税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应提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便确定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上述两证的,需经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用途应按证载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使用权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出入的:

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10%以内,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10%以上,超出部分按其土地评估价值的90%给与补偿。

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其土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国土部门七日内进行认定,其土地来源清楚合法的,按其土地评估价值的90%给予补偿;土地来源不明确,又无法认定其合法性的,对土地占用者不予补偿,按征收土地规定对被占地单位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所有权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出入的:

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10%以内,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证载面积10%以上,超出部分按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的90%给与补偿。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其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由市政府组织规划、住建等部门七日内进行认定,能够认定其合法建筑的,按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的90%给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伙院的,其房屋补偿按各户《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其土地补偿按各户房屋确权面积占全院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进行补偿,或由各户协商确定各自占地面积给予补偿。

十、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认定与补偿

1、被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格进行评估。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商业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性质的,方可认定为商业用房。

被征收商业用房非营业部分的房屋按住宅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纯营业部分建筑面积每月40元/2m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商业用房纯营业部分建筑面积,按1:

1的比例在本改造区域内调换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并按调换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

产权调换商业用房的优惠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调换的商业用房超过1:

1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用于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其纯营业部分除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的给予补偿外,再按被征收房屋纯营业部分建筑面积,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给予每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部分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2、承租他人房屋经营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纯营业部分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承租人一次性补偿。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相同的,其房屋、土地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再按被征收房屋纯营业部分建筑面积每月4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作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4、征收范围内的工厂企业,其土地、建筑物、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予以补偿。

十二、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三、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证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因继承、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未进行产权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因上述原因取得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自行承担产权变更所需费用。

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中,应载明调换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交房标准、交房期限、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四、结算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交房时一次付清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项。

2、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补偿差价的,其差价在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验房屋后5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补偿差价的,其差价在产权调换房屋交房前5日内由被征收人一次付清。

十五、房屋拆除

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或移动、变卖附属物,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否则,从补偿价值中扣除相应费用。

以上方案是否合理请网友指正,项目所处的城市是邢台的某个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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