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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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内容摘要: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

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

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不难看出民法对个人隐私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包括他人人格或者名誉不受负影响等都成为了隐私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它将与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个人隐私界定与保护方面相互配合发挥全面的作用,该法顺利通过将是个人隐私界定及保护的重大突破。

另一重要实体法律行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个人隐私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

在报纸中“诽谤、侮辱他人”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表现,用以“诽谤、侮辱他人”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严厉的基本法刑法也对个人隐私做出了相应规定。

今年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这次刑法修正案实质上把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

最后,程序法对个人隐私的界定。

我国三大程序法都确定了公开审判的例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现在实践中大多还是参照的实体法标准执行。

那么程序法中个人隐私就是实体法中规定的个人隐私吗?

作者认为二者是不能划等号的。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我国现行实体法律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不能完全适用到诉讼中,主要原因:

一是没有明确的概念及相应的内涵,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又特别是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中很难把握。

二是在诉讼中对具体案件还要具体适用个人隐私范围。

比如: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合议庭没有依职权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而当事人又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应该主动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

否则,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离婚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界定有或多或少的规定,但还是非常模糊的,不足以明确个人隐私概念。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也有许多关于个人隐私界定的观点。

(二)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隐私的界定。

实体法学者认为: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和个人私事的决定自由。

”[1]或者认为: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

”[2]有的程序法学者则认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隐私应从狭义来理解,即有可能对当事人个人感情带来伤害的那些有关当事人个人生活的信息。

主要是关于个人生理、家庭不幸、性生活、恋爱经历以及其他有伤害感情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所有关于个人生活的信息”[3]

作者认为:

无论是实体法学者还是程序法学者,他们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或过宽或过窄。

实体法学者着眼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力图通过对个人隐私的扩大定义来全面保护个人权益。

而程序法学者则着眼于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来定义个人隐私,当然就把个人隐私范围缩小了。

两者主要分歧就是在于个人隐私部分占整个个人信息多与少的区别。

具体来说,实体法学者就是把个人信息约等于了个人隐私,程序法学者则把个人隐私归结到了个人信息的很小一部分之中。

而实际上个人信息包括了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隐私,当然个人隐私占有个人信息的很大一部分。

个人信息的范围与个人隐私的范围是一种交集的关系,即个人隐私中一部分内容是以个人信息为形式,同时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为了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我们应当从多个角度看待个人隐私,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二、从人权的角度看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

(一)人权与隐私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4]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凡是不需要别人承担义务,也不会使别人遭受损失的权利,都是人权。

人身不受侵犯是人权的一部分。

人有权不被别人打骂、侮辱。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有的,隐私权是公民的权利,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仅伤害了公民个人的感情,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人人享有人权,个人隐私属人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诉讼程序中,个人隐私也要像人权一样受到重视和保护。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文明国家,其司法程序应当是最能保护人权的,所以,更应在诉讼中保护好个人隐私。

(二)个人隐私的人权化界定

在诉讼中,隐私的人权化界定就是要将个人隐私界定放到人权的范畴去考量,本着尊重人权的原则合理界定个人隐私。

个人的哪些信息属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呢?

作者认为,只要是涉及到个人生活中有可能给个人造成其不愿意接受的结果的个人信息,都应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无论受到侵害的信息产生的影响是好还是坏,只要被侵害的个人不愿意接受自己信息被非法侵害所造成的结果,那么该个人信息就应是个人隐私。

这种个人信息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只要不在诉讼中公开就不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他人利益的。

例如,一个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双方是同性恋,一方愿意公开审理不怕外界知道自己的“爱好”,认为这不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

假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那么对于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一方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了。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里不再阐述。

总之,在诉讼中定义个人隐私时,要充分考虑到人权,适度扩大解释个人隐私,从而更好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从社会道德规范方面看诉讼法中隐私的界定

(一)道德规范与个人隐私

社会道德规范指判断善和恶、正当和不正当、正义和非正义、荣和辱、诚实和虚伪、权利和义务等道德准则。

人们能够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行为,就是善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恶行。

[5]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并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适时、适地而产生,可以及时地调整法律所未涉及的领域。

应该看到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和适时性,要比法律广泛得多、及时得多。

因此,道德尽管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作为法制的必要补充,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时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法律包含和体现着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规范的一种提炼和深化,是将道德内容予以制度化,并赋予其国家强制效力。

[6]

(二)道德规范化个人隐私界定

在诉讼中个人隐私也应受到道德规范的适当影响。

道德规范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隐私的界定上,适当的引入道德规范作为界定个人隐私的标准是很好的。

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性化,也有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但是也要看到,道德毕竟是人们长久的生活习惯所形成的,没有法律的理性。

例如,一个高官贪污案中涉及到高官“包二奶”、“养情人”这部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应当属于个人隐私,而从社会道德角度来说这就是恶行,不应该受到保护。

道德是善良的,但又不是非常理性的。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它必须是理性的。

所以不要让全部道德来规范隐私,我们需要的是道德主要的部分作参照,需要的是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四、完善我国诉讼法中个人隐私界定

(一)在诉讼中界定个人隐私的主要目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定义隐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诉讼中合理利用和保护隐私信息。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和处罚。

所谓公开进行,即是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和处罚,允许新闻记者对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全过程进行采访和对社会公开披露报道。

这说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均将绝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之外。

换言之,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而作者认为:

虽然违法,只要是不公开就不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他人利益的,就应当视为个人隐私而在诉讼中加以保护。

不能搞一刀切,要坚持合理利用和保护隐私信息原则去定义隐私,因为这是我们讨论个人隐私界定的目的,只有从根本上把握了这原则我们才能正确定义个人隐私。

(二)完善诉讼中个人隐私界定要遵守的具体原则

在诉讼中界定个人隐私要从我国现行法律、人权、社会道德规范等方面综合考虑。

那么确立一个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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