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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粮食局权力运行流程图

 

宿州市粮食局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局办公室

1、费用报销管理

承办人初核

超过规定限额会同财务科审核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分管局长审批

局长审批

 

承办人支付

 

2、督查督办

承办人受理

不严格按照因素分析测算

财政预算安排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承办人转办

项目用款单位申报

主办科室提出办理意见

承办人审核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局领导审批

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承办人报送或回复

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3、政务公开

利用编审之便,违规安排预算

承办人受理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1、授意承办人违规安排预算;2、不按规定审核决算,回避重大决算问题

局领导审批

不按规定审批

主办单位(科室)办理

局保密办保密审查

局政务公开办审核

局领导审批

承办人公开或答复申请人

4、信访受理

利用编审之便,违规安排预算

承办人收到来信来访及上级转办信访件

承办人受理

1、授意承办人违规安排预算;2、不按规定审核决算,回避重大决算问题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不按规定审批

局领导审批

承办人转办

主办单位(科室)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局领导审批

承办人回复

 

不按规定提现

5、机要文件管理

承办人受理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

不按规定审核

承办人办理

承办人存档

 

不按规定提现

6、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室根据预算购买办公用品

科室提出办公用品需求申请

承办人审核

不按规定审核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科室领取

 

不按规定提现

7、会务组织

承办人拟定会议方案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

不按规定审核

承办人落实接待方案

办公室会财务科审批费用

承办人资料归档

 

不按规定提现

8、公务接待

机关科室提出公务接待需求申请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承办人落实接待

公务接待情况每季度报监察室备案

不按规定审核

办公室会财务科审批费用

 

不按规定提现

9、车辆使用管理

机关科室提出用车申请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承办人安排出车

不按规定审核

用车完毕驾驶员向承办人报告

 

不按规定提现

10、车辆维修管理

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

承办人受理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不按规定审核

承办人安排维修

财务人员审核费用

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费用

承办人定期统计、汇总、公布

 

 

二、机关党委

1、评先表彰推荐

制定方案

不严格按照因素分析测算

财政预算安排

受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用款单位申报

机关党委负责人审核

召开党委会议研究

下发表彰决定,或推荐上报

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三、局监察室

不按规定提现

1、监督检查

确定任务

承办人拟定方案

监察室负责人审核

不按规定审核

纪检组领导审批

承办人组织检查

承办人报告检查结果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监察室负责人审核

 

纪检组领导审批

 

反馈意见

 

跟踪整改

 

2、案件调查

领受任务后,承办人拟定初核方案

不严格按照因素分析测算

财政预算安排

监察室负责人审核

纪检组领导批准确定初核方案

初核小组进行初核调查并形成初核报告

项目用款单位申报

要求查报的案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纪检组领导审核初核结果

需追究违纪责任案件,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转立案

组成案件调查组

立案调查

利用编审之便,违规安排预算

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纪检组领导审批

1、授意承办人违规安排预算;2、不按规定审核决算,回避重大决算问题

按程序反馈意见

不按规定审批

宣布处分决定并下达当事人

案卷归档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不按规定提现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依据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年初与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

成立考核检查组,对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将考核结果纳入到领导班子考核范围;纳入到政风行风评议范围

不按规定审核

考核检查组起草考核报告,报局党组

局党组对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对执行情况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4、信访举报件受理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全面汇总

接受登记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评审

监察室负责人审核

一般举报信由组领导审批

反映问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涉及处级干部的重点举报信,组领导集体研究报市纪委监察局

立卷归档

 

5、受理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事项

相关科室书面征求意见

不按规定初审资产配置及处置事项

局纪检组受理

不按规定程序审核

承办人查阅有关文件

无举报的形成书面意见

有举报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意见

不按规定审批

组领导审批

反馈意见

财政拟文

财政支付

财政支付

财政拟文

财政支付

财政支付

 

四、人事科

 

1、干部任用

根据局领导酝酿意见向组织部通气并起草方案

提交局党组研究

确定考察组

民主推荐、测评

提出考察初步人选

局党组研究决定考察人选

发布考察预告

组织考察

书面征求局纪检组意见

提出拟任人选

公示结果异议,重点考察

局党组研究拟任人选

公示

局党组任前谈话,局纪检组廉政谈话

科级公务员任用报

市委组织部备案

任用

 

2、公务员录用

局机关科室提出招考意见

局党组研究招考职位

向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招考计划

根据统一安排网上报名,由局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

入围面试考生资格复审

考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或面试

体检

局人事科等相关科室共同考察

报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确定录用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下属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

汇总、审核

局党组确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报市人社局

 

公共专业招聘

市人社局发布招考公告

网上报名

资格审查

全市统一考试

面试考生资格复审

面试

体检

考察

待人社局确定录用人员后办理录用手续

 

 

4、人员调配

局机关科室或下属单位提出申请

局人事科审核

局党组会研究同意

公务员调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

科级干部调配

报市编办、人社局审批

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办理手续

5、转业干部安置

上级指令性安置计划

提出拟接收人员意见

局党组研究确定接收人员及分配单位

局人事科办理手续

6、公务员年度考核

布置年度考核工作

组织述职、测评

统计考核结果

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有异议

局党组确定考核结果

对优秀等次的进行公示

报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归档

 

7、评先表彰推荐

承办人制定方案

承办人受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党组会研究

有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

下发表彰决定,或推荐上报

培训办班(项目确定)

申办单位报送培训项目计划

局人事科审核

局长办公会审定

确定年度培训计划

 

五、财务科

1、项目资金管理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全面汇总

项目用款单位申报

受理并汇总

项目评审

科室会商(市粮食局、财政局)

园区办

局长办公会确定

财政支付

绩效考核

 

2、仓库维修资金管理

商仓储科等科室审核方案

项目用款单位申报

局长办公会审议

申请财政拨款

用款单位组织实施

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粮食局验收

 

绩效考评

 

3、预决算管理

利用编审之便,违规安排预算

部署预决算编制工作

根据上报情况,承办人进行审核汇总

1、授意承办人违规安排预算;2、不按规定审核决算,回避重大决算问题

科室负责人审核

不按规定审批

局领导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部署各单位编制预决算草案文本并编制本级预决算

汇总审核各预算单位的预决算草案文本,形成完整的部门预决算草案

向市财政局上报部门预决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审核批准的预决算批复部门预决算

向局属预算单位转批

 

4、资产管理

提出配置、处置申请

不按规定初审资产配置及处置事项

承办人受理并初审

不按规定程序审核

科室负责人审核

权限范围外,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权限范围内,报局领导同意后批复

不按规定审批

财政拟文

财政支付

市财政局批复后,转复有关单位处理

按照市财政局批复,通过政府采购完成资产配置(属于局本级资产需登记、入账)

财政支付

 

不按规定提现

5、出纳与结算

提备用金

报销人提交报销单

不按规定审核

审核报销手续

支付(现金或转账)

记日记账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不按规定提现

6、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

向市财政局报送资料

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财政拨款

向库点转拨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六、调控科

 

1、储备粮油计划

督促各地落实地方储备规模

根据省、市政府安排地方储备计划,确定我市储备规模、品种、布局

拟定年度轮换计划

会商局财务科、仓储科

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并会商有关部门

下发年度轮换计划

 

2、粮食应急管理

根据省粮食局及市政府应急办的要求,布置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年度应急资金补助使用管理

各县区粮食局申报宏观调控骨干企业

审核市级应急企业数量、规模、应急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科室负责人初审

局长办公会审定

审批后公布

 

3、规划(计划)编制

各县区粮食局申报规划

布置编制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承办人审核、编制规划

科室负责人初审

 

局领导审核

局长办公会审定

向省和市政府申报

审批后印发

 

4、市场建设

各市粮食局申报规划

编制全省粮油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承办人审核、编制规划

处室负责人初审

局领导审核

局长办公会审定

向国家和省申报

审批后印发

 

七、仓储科

1、规划编制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全面汇总

根据省、市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建设规划

承办人汇总

科室负责人审核

局领导审批

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向省和市申报

审批后印发规划

 

2、项目申报

企业申请

不严格按照因素分析测算

财政预算安排

承办人汇总

科室负责人审核

项目用款单位申报

局领导审批

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向省和市申报

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3、仓储设施与投资统计

按照省粮食局要求布置粮油仓储设施和投资统计工作

收集、审核统计报表

组织召开汇编会议,汇总统计报表,撰写分析报告

不按规定审核

局领导审批

撰写统计分析,上报统计报表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4、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

所在地粮食局上报验收报告

通知市粮油质检中心扦样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制定验收方案

不按规定审核

会同局调控科、财务科、监督检查科和粮油质检中心

组织验收

向分管局长汇报验收情况

将验收结果报局领导审示

处室会商

建立项目库

项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目资金安排处室会商(粮食局、财政厅)

财政支付

 

 

七、行业管理科

1、龙头企业评审

申请人提出申请

局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2、产业化工作考核

各县区上报自评报告

承办人根据每年初印发的《粮食产业化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进行综合打分

 

3、粮油加工业统计

各企业通过网上直报系统填报

企业

出现问题

反馈企业

出现问题

反馈市局

 

八、政策法规科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制定

根据国务院部署或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初稿)

 

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座谈会

有关专家、学者座谈会

社会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座谈会

基层粮食收储、加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

 

根据座谈讨论意见,形成修改稿(二稿)

书面或座谈会征求局各科室、中心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三稿)

 

报局务会议审议,进一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四稿)

 

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五稿)

书面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发改委,农委,财政、国土局,农发行,国税、地税局等)意见

 

根据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六稿)

送审稿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修改,形成市政府代拟稿(七稿)

市局正式文件将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2、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管理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的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措施和意见

 

提出建设重点粮食产业园区的意见

 

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统计,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

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总结推广园区建设好的经验

 

适时召开园区建设现场会或推进会

 

开展督查,通报情况,提出加快建设的措施和意见

 

组织指导粮食产业园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粮食产业园区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措施

 

3、粮食行政执法督查

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市政府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全市粮食行政执法督查实施意见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开展专项督查活动

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立案督查

 

5日内

通知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

通报督查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日内

被督查行政执法机关向法制机构提交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督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反馈整改措施和结果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总结专项督查工作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立卷归档备查

督查期间,被督查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后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终止督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制作《督查通知书》

 

10日内

被督查行政执法机关将执行结果报法制机构

 

4、宿州市粮食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区级粮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60日内

向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日内

不属于本局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部门申请复议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法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

 

7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10日内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60日内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立卷、归档

 

5、规范性文件制定

政策法规科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报局领导审批

局政策法规科对立项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和协调论证

局机关有关科室提出立项建议,送局政策法规处

立项

 

起草科室将送审稿报送局政策法规科。

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及起草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会签意见原件;(三)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文件文本

一般规范性文件由局有关科室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局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有关部门收到会签稿后,在要求时间内提出会签意见

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

 

局政策法规科对初审稿及说明材料进行修改审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各科室意见

审查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提出审查报告,经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核,审查人签署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批。

审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审查

 

公开发布除正常发文外,应及时在宿州粮食政务网等途径发布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局长签署公开发布,以局文件发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也可根据需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发布

 

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6、粮食法制宣传教育

 

根据国家粮食局和省、市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制定宿州市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粮食行业开展普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法制宣传重点和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

 

组织开展“5.26”粮食流通条例颁布日,“10.16”世界粮食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纪念日的宣传活动

 

组织全市粮食行业开展年度和普法中期、终期的法制学习情况考试、考核

 

总结年度和五年普法工作

 

开展全市粮食行业普法评选表彰工作

 

 

九、监督检查科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2、受理群众举报

按规定程序转交市粮食局办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外部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流程图1

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科室负责人初审

局领导审核

承办人对《申请表》或《年度审核表》存档

申请人重新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后承办人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对《申请表》或《年度审核表》进行审核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①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②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承办人一次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合格可以当场发证的当场发证;不能当场发证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结发证;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申请人自动取得收购资格

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非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

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受理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按规定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派员现场核查

决定

经过现场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宿州粮食政务网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进行公告

 

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库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或其它方式披露的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举报

结案

相应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案卷归档

告知、送达、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

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复核

当事人行

使陈述权、申辩权的

行政处罚的审查

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

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撤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立案

不予

立案

初步审查

专人填写《举报登记表》(保密)

 

其他权力类流程图

粮食流通统计

认真执行省粮食局发布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粮食企业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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