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转广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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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办法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给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

(二)广东省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负责接收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和条件负责审查和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安置,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职责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一)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

1、根据国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规定,拟定本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意见。

2、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4、指导、协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

5、制订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办法,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6、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

l、根据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意见,拟定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指导和监督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3、协调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4、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5、协调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6、指导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

7、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8、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三)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职责

1、负责本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发放和调整工作。

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协助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与存放。

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安置与子女落户、入学等工作。

7、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8、协调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其它有关问题。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街道、乡镇主要负责常住户口在本区域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及时掌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预算,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逐级划拨,年终进行经费决算。

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然后依照预算情况逐级向下拨款,年终进行经费决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逐级划拨,年终进行经费决算。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退役金个人帐户,逐月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支付。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安置地的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根据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安置地的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提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核准后,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审核。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视情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对退役金实行网络化管理,按要求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

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

(四)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此价格应等于或高于当地测算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中按月扣除,统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服役前已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未领取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以市为单位集体举办,培训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对参加培训3个月以上并获结业资格者,由培训院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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