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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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项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省3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我省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我省未来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

  自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47.7万人、参保率达到97.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6629.13万人、参保率达到99.9%;政府补助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报销费用结算更加便捷,保障范围和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建立了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新机制,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开始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2009年以来完成中央下达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515个,累计完成投资26.89亿元,完成建设规模122.05万平方米,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帮扶成效显著,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增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始启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下简称“四个分开”)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改革路子,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

3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对医药卫生工作的认识和执行力明显提高,实践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3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推动了民生保障和改善,推进了医药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平,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要清醒地看到,改革取得的成绩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

同时,各地改革进展也不平衡,巩固改革成效的任务依然艰巨。

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

  今后4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发〔2009〕6号和鲁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医药卫生的监管;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7‰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6/10万以下。

  三、加快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在继续提高医保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

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稳定在97%以上。

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到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2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上和15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积极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不断完善管理方法,有效避免重复参保(参合)。

将企业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

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

制定出台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指导意见,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014年实现省内新农合即时结算。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开展省际医保结算合作,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

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

  (五)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

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

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全面实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

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

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

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九)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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