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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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发文

无锡市市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市区黑臭水体整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6]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属地负责、综合整治、协调推进、确保达标”的工作原则,遵循“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河道清淤、活水循环,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科学治理路径,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长效管理,全面提升水体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消除市区黑臭水体”为核心,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用5年时间对市区排查出的38条黑臭河道进行综合整治,确保达到一般景观用水标准,确保到2020年底前,我市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实现市区河道水循环正常、水生态良好。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整治计划

2016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38条黑臭河道基础资料清单,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

明确水体名称、起始边界、类型、面积、长度、所在区域、黑臭级别、水质现状、整治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人、达标期限等。

根据已掌握的水体污染和投诉情况,对38条黑臭河道进行民意调查,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所确定的水体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照《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划分该水体的黑臭等级,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

(二)确定整治方案

在系统分析黑臭水体水质水量特征及污染物来源的基础上,结合环境条件与控制目标,筛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果明显的技术方法,初步确定黑臭水体整治的技术路径,预估所需的工程措施、工程量、项目总投资、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需求和实施周期,预测水体整治效果,“一河一策”确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的编制要与当地防汛排涝相结合;涉及航道的,应征求当地航道管理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每条黑臭河道实际,结合地区规划和周边环境景观,努力彰显特色。

2016年10月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2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三)有序推进整治

从现在起至2020年,分阶段对38条河道实施整治(整治年限详见附件1):

2016年5月底前,各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列入2016年度整治的6条黑臭河道的工作设计方案,每年10月底完成将列入下一年度的黑臭河道工程设计方案,由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各区政府根据黑臭水体治理计划和论证后的工程设计方案按进度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

负责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要求确定黑臭水体名单、制定辖区内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市政园林局:

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无锡市市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定期通报整治情况并向省建设厅上报信息。

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周边污染源排查,督促各区加强对工业污染废水排放监管。

配合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市水利局:

配合黑臭水体识别评估,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做好黑臭水体调水活水和清淤疏浚方案,并督促落实。

配合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市规划局:

会同各区做好与整治工程相关规划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会同各区整治项目论证、立项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会同各区做好整治项目资金保障、审核工作。

市统计局:

负责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以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

市城管局:

负责督促各区做好河道、湖泊周边和封闭水体保洁工作,督促整治黑臭水体的拆违等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通航河道船舶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

市政集团:

确保污水管网运行和水位正常,配合相关地区、部门对黑臭水体有关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配合做好污水接管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无锡市治太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黑臭水体整治领导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和园林局。

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咬定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调配人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每年度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任务。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立即明确整治工作牵头部门,科学研究,周密计划,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推进机制和协调保障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配合,支持属地开展工作。

(二)保障资金到位,确保工作开展。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采取市、区共担方式筹措本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资金,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其中,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自筹整治资金;滨湖区区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7:

3的比例分担整治资金;梁溪区区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3:

7的比例分担整治资金。

市、区分别对应各自承担部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作出专项安排。

市级财政要按照分担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整治资金;各区要克服困难完成筹资任务,优先安排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报刊、举办广场大型活动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意义,主动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进展情况,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检查督促,认真组织考核。

各地、各部门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工作情况将纳入每年的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市市政园林局要及时全面掌握整治工作动态,定期到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实行“月例会、季督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

(五)实施长效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对于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水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履职,定期检测水质情况,确保长效管理资金投入到位。

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对城市水体造成污染与破坏的违法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期监管机制和措施,巩固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果。

 

附件:

1.无锡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表

2.城市黑臭水体定义

3.一般景观用水标准

附件1

无锡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表

序号

所属地区

河道名称

整治年限

1

梁溪

前胡村浜

2016

2

梁溪

创业河

2016

3

梁溪

张巷浜

2016

4

梁溪

芦村河

2016

5

梁溪

北庄河

2016

6

滨湖

庙东浜

2016

7

滨湖

钱家桥河

2017

8

滨湖

河埒浜

2017

9

梁溪

许溪河

2017

10

梁溪

诸家桥浜

2017

11

梁溪

潘步桥河

2017

12

梁溪

铁树桥浜

2017

13

梁溪

唐周巷浜

2017

14

梁溪

民丰河

2017

15

新区

梅西河

2017

16

惠山

对桥巷河

2017

17

滨湖

朱祥巷浜

2018

18

滨湖

西新河

2018

19

梁溪

裕旺河

2018

20

梁溪

后芮浜

2018

21

梁溪

翠园浜

2018

22

惠山

隆惠大桥河

2018

23

新区

梅东河

2018

24

滨湖

乌泾桥浜

2019

25

滨湖

杨木桥浜

2019

26

滨湖

刘巷浜

2019

27

梁溪

山北断头浜

2019

28

梁溪

许夹里浜

2019

29

梁溪

盛新桥浜

2019

30

惠山

吕口桥河

2019

31

滨湖

圩湾里浜

2020

32

滨湖

秦巷浜

2020

33

滨湖

徐巷浜

2020

34

梁溪

丰产河

2020

35

梁溪

章村浜

2020

36

梁溪

丁巷浜

2020

37

锡山

竹园浜

2020

38

新区

庙下浜

2020

附件2

城市黑臭水体定义

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根据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将黑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和氨氮(NH3-N)。

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特征指标(单位)

轻度黑臭

重度黑臭

透明度(cm)

25-10*

<10*

溶解氧(mg/L)

0.2-2.0

<0.2

氧化还原电位(mV)

-200-50

<-200

氨氮(mg/L)

8.0-15

>15

注:

1、*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2、某检测点4项理化指标中,1项指标60%以上数据或不少于2项指标30%以上数据达到“重度黑臭”级别的,该检测点应认定为“重度黑臭”,否则可认定为“轻度黑臭”。

附件3

一般景观用水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标准值 分类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

0.02(湖、库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0.2

0.5

1.0

1.5

2.0

10

铜                 ≤

0.01

1.0

1.0

1.0

1.0

11

锌                 ≤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F-计)     ≤

1.0

1.0

1.0

1.5

1.5

13

硒                   ≤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

0.005

0.05

0.2

0.2

0.2

20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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