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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机械JDXZXXXXXXX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404.4

 

收获机械

 

2008-7-22发布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获机械。

本规范内容包括收获机械产品的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04

404.4

分类名称

农资产品

农业机械

收获机械

2.2产品种类

2.2.1小麦、水稻联合收割机分为全喂入和半喂入两大类型。

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按行走方式可分轮式和履带式;按动力配套方式可分为自走式和悬挂式(或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主要是履带自走机型。

2.2.2玉米收获机械分为玉米收获机和玉米联合收获机两大类型。

玉米收获机按配置方式可分为自走式、悬挂式(或背负式)和牵引式;玉米联合收获机主要是自走机型。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收获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具体产品划分标准见表1。

表1联合收割机产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0395.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

总则

GB10395.7农机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19997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

GB/T4269.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操纵者操纵机构和其他安全装置用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4269.2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操纵者操纵机构和其他安全装置用符号第2部分:

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用符号

GB/T8097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试验方法

GB/T9480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T13306标牌

GB/T14248收获机械制动性能测定方法

GB/T16955声学农林拖拉机和机械操作者位置处噪声的测量简易法

GB/T20790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

JB/T5117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

JB/T5673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JB/T6268自走式收获机械噪声测定方法

JB/T6287谷物联合收割机可靠性评定试验方法

JB/T6678秸秆粉碎还田机

JB/T6680玉米收获机械技术条件

JB/T6681玉米收获机械试验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按本规范2.2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机。

每个企业每次抽查只抽取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从受检单位成品库中随机抽取近一年内生产且已自检合格的产品。

采用抽签的随机方法抽样。

当样本量远大于抽样基数时,先将其大致等分为若干份,通过抽签确定出小样本,再把小样本中的每台样机编号,通过再次抽签决定受检样机;当样本量不大时,可以通过一次抽签决定受检样机。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一般抽样基数要求不少于8台整机;如无足够库存,在确认不是企业有意准备的样机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受检单位抽样数量要求为2台同型号规格的整机。

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5.3样机处置

5.3.1封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后,按要求对样机进行封样。

封样部位为产品标牌、割台、脱粒滚筒等处。

标牌处应采用防揭封条;割台、脱粒滚筒等处可采取具有防拆封措施的条封、或漆封、或铅封、或组合封。

采取封条封样时,封条上必须有封样日期、封样人、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封样单粘贴后再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样机在移动中或因雨水打湿而损坏封样状态。

必要时,可对样机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

5.3.2样机运输

联合收割机抽查一般实施现场检验。

当进行联合收割机性能或可靠性抽查时,可能需进行异地分散或集中试验。

受检企业应按时将样机送往指定试验地点。

在样机运输中,受检企业应采取适宜的运输方式送样,以避免联合收割机样机在运输途中损坏。

5.3.3验样

实施现场检验时,检测人员应密切关注所封样机的封样状态,如封样当天未完成所有检测工作,在第二天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先对样机的状态进行确认。

样机送达指定试验地点后,应由检验机构接样人员对照抽样单等记录资料对样机进行验收,接样人员确认样机无误后方可接受样机并登记入库。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再次对照抽样单等记录资料进行验样,确认样机无误后方可提取样机并进行检验。

5.3.4样机保管

现场检验时,样机原则上由企业保管,抽查工作结束后还应继续保留三个月方可处理;异地试验或集中试验时,样机原则上由检验机构负责保管样机至抽查工作结束后。

在样机由企业保管情况下,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可向承检机构提出提前处理样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处理样机。

样机保管中,应注意防潮、防火、防盗。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联合收割机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为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常涵盖的安全、标识、环保、装配、外观等检验项目。

表3为产品性能、可靠性等检验项目。

必要时,可增加对产品性能、可靠性项目的监督抽查。

 

表2联合收割机国家监督抽查----安全、标识、装配、外观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适用机型

小麦、水稻

玉米

全喂入

半喂入

自走式

悬挂式

自走式

悬挂式

1

危险运动件的防护

A

GB10395.1-20014

强制性

目测

2

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

A

GB10395.1-20017.1.4;7.1.5

强制性

长度测量

3

挂装式茎杆切碎器

A

GB10395.7-20064.7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4

后视镜及喇叭

A

GB10395.7-20064.1.6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GB/T20790-20063.4

JB/T5117-20063.4

推荐性

5

制动性能

A

GB/T20790-20063.5

JB/T5117-20063.7;3.8

JB/T6680-19933

推荐性

GB/T14248-1993

6

噪声

B

GB19997-20054

强制性

JB/T6268-2005

GB/T16955-1997

7

防护装置结构

B

GB10395.1-20016

强制性

目测

8

动力源的停机装置

B

GB10395.1-200110.4.4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9

发热部件的防护

B

GB10395.1-200113.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0

操纵装置

B

GB10395.1-200110.4;10.4.3;

GB10395.7-20064.1.4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操作试验

11

粮箱和粮箱螺旋输送器

B

GB10395.7-20064.4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2

灭火器

B

GB10395.7-20064.10

强制性

目测

13

操作位置

B

GB/T9480-20014.2.2;4.4.1;4.7

推荐性

目测、长度测量

 

 

GB10395.1-200110.2

强制性

14

进入操作者工作位置的门道

B

GB10395.7-20064.1.6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15

割台固定机构及升降控制机构

B

GB10395.7-20064.8.3

GB10395.1-200110.4.2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16

电气防护与蓄电池

B

GB10395.1-200113.3

GB10395.7-20064.9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JB/T5117-20065.3.7

GB/T20790-20065.3.6

JB/T6680-19934.3.17

推荐性

17

排气管

B

GB10395.1-200113.1

强制性

目测

18

剪切与挤压部位

B

GB10395.7-20064.1.5

强制性

目测

19

梯子、扶手和平台

B

GB10395.7-20064.1.8;4.2

GB10395.1-200110.1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20

玉米摘穗台

B

GB10395.7-20064.5.2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21

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

B

GB10395.7-20064.3

强制性

目测、操作试验

22

驾驶室紧急出口

B

GB10395.7-20064.1.7

强制性

目测、长度测量

23

安全标志

B

GB10395.1-20016.5;8.2

GB10395.7-20064.3;4.4.1;4.5.1;4.7

GB10396-20064~10

强制性

目测

24

重要部位紧固件强度等级

B

GB/T20790-20065.2.8

JB/T5117-20065.2.8

JB/T6680-19934.3.9

推荐性

目测

25

座位

B

GB10395.1-200110.3

GB10395.7-20064.1.2

强制性

长度测量

26

起动安全

B

JB/T5117-20065.2.7

GB/T20790-20065.2.7

推荐性

目测、操作试验

27

指示及报警装置

B

GB/T20790-20065.2.6

JB/T5117-20065.2.6

JB/T6680-19934.3.17,4.3.18

推荐性

目测、操作试验

28

密封性能

B

JB/T5117-20065.2.4,5.2.5

GB/T20790-20065.2.4,5.2.5

JB/T6680-19934.3.11

推荐性

空运转30min后进行检测

29

驾驶室内部空间尺寸

B

GB10395.7-20064.1.1

强制性

长度测量

30

使用说明书安全要求内容

B

GB10395.7-20064.3-4.5;4.7;4.8;4.10

GB10395.1-20018.1

强制性

核查

GB/T9480-20014.2.2、4.4.1、4.7

推荐性

31

照明设备

C

JB/T5117-20063.3

GB/T20790-20063.3

JB/T6680-19934.3.19

推荐性

目测、操作试验

32

割台升降性能

C

JB/T5117-20065.3.1.1

GB/T20790-20065.3.1.1

JB/T6680-19934.3.4

推荐性

空运转30min后进行检测

33

割台离地间隙

C

JB/T5117-20065.3.1.1

GB/T20790-20065.3.1.1

推荐性

长度测量

34

涂层质量

C

JB/T5117-20065.2.9

GB/T20790-20065.2.9

JB/T5673-1991

推荐性

目测,测量

35

空运转试验

C

JB/T5117-20067.1

GB/T20790-20067.1

JB/T6680-19935.2

推荐性

目测

36

使用方便性

C

JB/T5117-20065.2.3

GB/T20790-20065.2.3

JB/T6680-19934.3.1;4.3.2;4.3.13

推荐性

操纵

37

标志(标牌)

/

JB/T5117-20068.1

GB/T20790-20068.1

JB/T6680-19936.1

推荐性

目测

注:

1.序号23、30、37为产品标识质量检验项目,其余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2.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本表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3.必要时,可将本表所列项目与表3列出的性能、可靠性项目同时进行监督抽查。

4第37项为标识检查项目,不参与产品质量的判定。

注: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表3联合收割机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性能、可靠性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适用机型

稻、麦

玉米

全喂入

半喂入

自走式

悬挂式

自走式

悬挂式

1

总损失率

B

GB/T20790-20064.1

JB/T5117-20064.1

JB/T6680-19933

推荐性

GB/T8097-1996JB/T6681-1993

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B

GB/T20790-20064.2

JB/T5117-20064.2

推荐性

JB/T6287-1992

有效度

GB/T20790-20064.2

JB/T5117-20064.2

JB/T6680-19933

JB/T6287-1992

JB/T6681-1993

3

生产率

B

JB/T5117-20064.1

GB/T20790-20064.1

推荐性

GB/T8097-1996

4

破碎率

B

JB/T5117-20064.1

GB/T20790-20064.1

JB/T6680-19933

推荐性

GB/T8097-1996

JB/T6681-1993

5

苞叶剥净率

B

JB/T6680-19933

推荐性

JB/T6681-1993

6

含杂率

C

JB/T5117-20064.1

GB/T20790-20064.1

推荐性

GB/T8097-1996

7

秸秆切碎质量

C

JB/T6680-19933

JB/T6678-20014.1.2

推荐性

JB/T6681-1993

JB/T6678-2001

注:

1.根据收获机械产品在市场使用所反馈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对收获机械进行本表中所列检验项目的监督抽查(与表2中项目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

2.对于具有不完善清选功能或没有清选机构的小型联合收割机,不考核“含杂率”(序号6)。

3.表中所列检验项目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注:

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若企业明示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严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按照企业明示执行标准检验。

6.2.2若企业明示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总损失率、可靠性、制动性能等)时,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相关项目。

6.2.3若企业明示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规定的主的要质量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时,按企业明示执行标准进行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6.2.4产品安全、环保、整机装配及外观质量一般在抽样后进行现场检验。

性能和可靠性在作物适收期进行检验。

6.2.5样机在检验期间,由于非样机本身质量原因损坏,可重新抽取样机进行检验。

6.2.6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按规范性附录A进行。

6.2.7检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资料性附录B的要求。

试验用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

试验前应对仪器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校对确认。

6.3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

6.3.1抽样后,立即按5.3.1款要求对样机进行封样,保证样机在检验期间不被拆卸或更换,同时对样机(含封条在内)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

6.3.2检验用仪器、设备准确度必须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要求,并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

6.3.3检验人员应准确采集并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并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

6.3.4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

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

6.3.5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进行重新封样,保证样机在企业保存期间不被拆卸或更换,并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

同时告知企业将被检样机妥善保存至国家公布抽查结果之时,保证样机封样状态不被破坏。

6.3.6检验人员应按抽查工作要求带回以下文件资料:

企业标准(如果被抽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标志(全套)、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牌等。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所有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本规范6.1表2中序号1~22、24~29、31~36和表3中序号38~44)的单项判定方法按照规范性附录A《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的规定执行。

当所检两台样机所有A类项目全项次合格、B类项目中有不多于5个项次不合格、C类项目中有不多于5个项次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否则,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项次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无A类项目项次不合格,且B类项目不合格项次数大于5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仅有C类项目项次数不合格,且不合格数大于5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注:

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

7.2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所有标识质量检验项目(本规范6.1表2中序号23、30、37)的单项判定方法按照规范性附录B《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的规定执行。

当所检两台样机B类项目中有大于2个项次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合格。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和标识判定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检验结果合格。

否则,判定该批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项次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实物质量无A类项目且B类项目不合格项次数大于5,或标识质量判定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仅有C类项目项次数不合格,且不合格数大于5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4质量特性(如性能、可靠性)专项抽查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如需单独进行质量特性(见本规范表3中的检验项目)的专项抽查,检验结果应按以下原则判定。

经检验,产品质量特性出现B类项目不符合标准(含企业明示执行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较严重不合格;产品质量特性出现C类项目不符合标准(含企业明示执行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轻微不合格。

 

规范性附录A

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及项次判定

1危险运动件的防护(GB10395.1-20014)

下列外露的运动件是危险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轴件(含联轴节、轴伸和曲轴)、带轮、飞轮、齿轮传动、输送螺旋、缆索、链轮、胶带、链条、离合器、联轴器和各种风扇叶片;(注:

外露是指人站在机器的各工作台上,人的手或脚等身体部位能够触及到的部件,但拨禾轮和排草口部位除外)

2)胶带、链条和缆索进入啮合的部位;

3)运动件上凸出的键槽、键和油杯等;

4)可能发生挤压或剪切危险的部位;

5)接近操作者工作位置(工作台、座位和搁脚板)和乘员座位的行走轮和履带以及旋转工作部件。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2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GB10395.1-20017.1.4、7.1.5)

1)围绕防护装置弧形可及的安全距离:

应符合GB10395.1-2001中7.1.4的规定,具体规定见该标准中的表2所示。

2)防护装置下面的安全距离:

当防护装置下方的开口只有手指、手或手臂能进入时,应符合GB10395.1-2001中7.1.5的规定,即:

具体开口的尺寸及其对应危险运动件至防护装置的距离应符合该标准中表3和表4的规定。

多边型孔开口最大内切圆的直径若不小于相距最远的两个顶点间距的一半,则安全距离应符合对网孔的要求,其内切圆的直径作为开口的直径,其他多边形开口按槽形开口处理。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

3挂装式茎杆切碎器(GB10395.7-20064.7)

茎杆切碎器的动力传动系在脱粒机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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