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健康采购合同(5万以上金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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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健康-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2012)TRTJK-IT-CG-

甲方(买方):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8幢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87126200

乙方(卖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置硬件设备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设备”是指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确定的原厂商机器。

设备详情及价款详见附件。

“设备”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亦被称为“货物”、“产品”、“商品”、“机器”。

第二条、产品包装及质量标准

1、产品包装

除另有约定外,设备的包装以原厂商包装标准为准,但应遵守中国的相关规定。

并符合货物运输和存储要求,任何由于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质量标准

设备的质量标准以原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但中国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符合技术指标,随机配件及资料齐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第三条、权利保证

卖方保证对本合同约定设备具有完全的处置权,设备未设置任何抵押等权利限制。

第四条、售后服务

设备的售后服务按照原厂商的原装机器并按原厂商公司的有关保修规定进行保修(3年保修及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

卖方提供上门安装调试服务,并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

卖方保证买方购买该设备在原厂商的登记信息属实,卖方应为甲方所购买的设备的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卖方的技术响应电话:

第五条、交货、验收

1、买卖双方需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收货人:

进行货物接收,并进行书面确认。

运输、包装、装卸及运输保险费用由卖方负担。

上述货物及相应附属物品的交货日期为年月日。

2、在卖方交货过程中,买方变更收货人或其它收货信息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前述买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本合同所约定的收货信息履行交货义务。

3、货物接收时,买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检查产品外包装、数量是否与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应予以签收。

4、双方应约定时间就上述接收货物物品进行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随机配件及资料的检验,对检验结果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如发现有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买方应及时给予退货、换货,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但该设备验收报告的签署不代表买方对货物产品质量的认可,买方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取得联系,卖方有义务无条件给予买方退货或换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1、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价款、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支付时,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卖方指定的账户。

卖方所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以本合同首页中所注明的为准,如有变更,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

3、买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1)一次性付款:

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并经卖方安装调试完毕后向买方提交申请付款通知单,买方接收付款通知单以及卖方提供的相应付款金额并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的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整(小写金额RMB:

)。

(2)分期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元(大写:

),即货款总金额的%。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经买方查验并签署到货证明并经卖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交全款金额并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20各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元(大写:

),即货款总金额的%。

(3)卖方应当根据买方要求、时间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买方。

第七条、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1、双方一致同意:

在买方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2、双方一致同意:

本合同项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出具到货验收报告并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确属卖方原因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迟交付货物金额0.1%的违约金。

卖方超过规定交货日期三十日,仍无法交货,则视为卖方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

买方拒收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若被查出所供货物或其部件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卖方除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应向买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4.在卖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卖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卖方还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卖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责任限制

1、在任何情况下,卖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1)设备使用者数据的丢失及与数据丢失相关的损失;

(2)设备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保密

1、双方对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货物采供相关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

2、如果保密信息被第三方得到并对合作的任意一方造成损失,泄密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本合同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4、本条规定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并应尽快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按事故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免除履行本合同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公平交易

乙方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甲方的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行为应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即可被视为已经对甲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甲方除可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1、买卖双方除非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本合同,如需变更,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合意时,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约地:

北京市亦庄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

货名、、品牌、规格、数量、金额(设备清单)

产品名称、品牌

产品规格型号

数量

销售单价(含17%增值税)

销售金额

保修

1

2

3

4

 

合计(大写):

合计(小写):

备注:

1、上述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2、上述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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