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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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验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

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设计人应当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产品中的过程,是将设计文件付诸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中心环节。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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