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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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doc

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及评价规定

(试行)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电力系统各供电分公司、统调电厂。

1.2为加强广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的设备缺陷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对系统内运行的各类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缺陷情况、处理情况等进行科学的统计和分析,对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售后技术服务等进行统计评价,特制订本规定。

1.3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及评价的宗旨是督促电网中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缺陷的处理,并通过对缺陷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为设备的定期检验、设备评价、技术改造等提供客观、可信的依据。

1.4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缺陷管理原则上按照电压等级分级管理、分类统计评价。

110KV及以上的缺陷及统计由中调继电保护部负责统计、评价。

110KV以下的缺陷及统计分析由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缺陷管理细则对缺陷进行统计、评价。

每半年报中调继电保护部备案。

1.5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各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责要对所管辖设备的缺陷处理和缺陷汇报负总责。

基建调试、验收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缺陷,提出处理缺陷的办法及措施。

1.6继电保护设备质量评价体系是建立在设备缺陷统计基础上对各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技术服务等进行定量统计分析。

从而为设备的选型、技术改造提供定量的依据。

评价的范围包括所有提供继电保护设备的生产厂家。

1.7本规定由广东中调负责解释、执行

2名词简称

2.1本规定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简称装置。

包含各种成套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继电保护工作站等。

继电保护缺陷管理规定

1缺陷统计范围

1.1、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投运的装置缺陷。

1.2、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装置在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1.3、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装置在设备定期检验或其它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1.4、保护通道加工设备及已投运的继电保护设备的相关二次回路等的缺陷。

2缺陷定义及定级

2.1缺陷定义:

在电力系统故障(接地、短路或断线)或异常运行(过负荷、振荡、低频率、低电压、发电机失磁等)时,保护装置的动作不符合设计、整定、特性试验的要求,不能有效地消除故障或使异常运行情况得以改善;装置异常退出运行或不正确动作(包括误动及拒动);其他影响装置正常运行的异常现象。

2.2设备缺陷按其对运行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

2.2.1一级缺陷:

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的缺陷已导致保护的不正确动作。

2.2.1二级缺陷:

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发生异常状态,可能导致不正确动作,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必须立即着手处理的缺陷。

a).由于各种设备原因造成保护退出运行;

b).保护装置本身元件损坏或数据采集出错,装置失去保护功能;

c).保护通道、通讯设备、接口设备等可能导致误动、拒动的缺陷;

d).故障录波器不能录波;

e).其他。

2.2.2三级缺陷:

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处于异常运行状态,对安全运行有一定的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一段时间的缺陷。

a).装置一般故障、外部异常、操作错误等告警,装置未失去保护功能;

b).行波双端测距装置通讯通道异常;

c).其他。

3缺陷责任认定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责任分类采用多级责任认定,即一个缺陷不局限认定为一个责任。

而是按过错的主次程度可划分一个主要责任和多个次要责任。

现阶段责任认定不作为电力企业考核的任何指标。

其主要的作用在于认定缺陷产生的源头,从而为尽可能减少缺陷的发生或尽快消除缺陷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

对于由生产厂家责任造成的缺陷作为对厂家产品质量的量化依据进行评价。

3.1生产厂家责任

3.1.1制造质量不良:

指运行部门在调试、维护过程中无法发现或处理的元件质量问题(如中间断电器线圈继线、元器件损坏、时间继电器机构不灵活,虚焊,插件质量不良,装配不良等)引起的保护不正确动作。

3.1.2原理缺陷:

指装置本身的原理缺陷或回路设计不当,而运行部门未发现,或无法解决或来不及解决的缺陷。

3.1.3图纸资料不全、不准确。

3.1.4软件问题。

3.1.5未执行反措要求。

3.1.6厂家售后服务质量不佳,造成缺陷处理时间延长。

3.1.7其他。

3.2设计部门责任

3.2.1图纸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

3.2.2回路接线设计不合理:

指设计回路不合理,如存在寄生回路,元件参数选择不当等。

3.2.3未执行反事故措施。

3.2.4其他。

3.3基建部门责任

3.3.1误碰:

误碰、误接运行的保护设备、回路,误试验等。

3.3.2误接线:

指设备投产后运行部门在设备验收时无法发现的问题。

3.3.3图纸、资料移交不全。

3.3.4调试不良:

设备投产一年内发现的安装调试质量不良问题。

3.3.5没有实测参数而引起参数不准。

3.3.6其他。

3.4运行值班人员责任

3.4.1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保护装置异常。

3.4.2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保护装置异常或动作情况。

3.4.3误碰(如清扫不慎,用力过猛等)。

3.4.4误操作,由以下原因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①未按规定投、停保护。

②保护投错位置。

③误变更整定值。

④误切换、误投连接片。

⑤保护插件插错位置。

⑥其他。

3.4.5维护不良

①直流电源及其回路维护不宜(电压过高、过低,波纹系统数超标,熔断器配置不当)。

②熔断器或连接片接触不良。

③未按运行规程处理保护装置异常。

④其他。

3.4.6其他。

3.5运行部门继电保护人员责任(包括参加继电保护班组现场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

3.5.1继电保护人员误接线。

3.5.2没有执行反措要求

3.5.3运行维护不良

①超过检验周期。

②端子箱端子接线不良。

③电缆芯断线和绝缘不良。

④保护用通道衰耗不符合要求。

⑤气体继电器进水、渗油。

⑥其他。

3.6其他部门责任

3.6.1未及时修编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3.6.2非继电保护检修部门的责任。

3.6.3调度、方式部门责任。

3.6.4通信部门的责任。

3.6.5试验部门的责任。

3.6.6自然灾害

3.6.7原因不明

3.6.8其他

4缺陷管理、报告

4.1 缺陷管理要严格按发现-记录-审核-汇报-处理消除-汇报的程序进行,实现缺陷的发现、报告、消除的闭环管理。

4.2 发现缺陷

4.2.1运行人员在日常巡视中,通过保护信号、掉牌信号、灯光信号、事件记录及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等监视装置发现缺陷。

4.2.2 在进行保护装置的操作过程中发现缺陷。

4.2.3 在装置维护、调试及定期校验过程中发现缺陷。

4.2.4 通过对新建、扩建、技改保护设备的验收发现缺陷。

4.2.5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缺陷。

4.3 缺陷记录

4.3.1 发现缺陷,应及时进行详细记录。

4.3.2 各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责(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缺陷报表。

4.4 缺陷审核

4.4.1 一级缺陷由各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核。

4.4.2 二、三级缺陷由各单位继电保护专责(主管)审核。

4.5 缺陷上报

   运行中的装置出现异常(或缺陷)时,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按照有关运行规定处理,并向相关调度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通知继电保护运行维护部门处理。

对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缺陷,在消除前应加强监视。

维护部门继保人员应及时汇报相应继电保护主管专责。

4.6缺陷消除

4.6.1缺陷处理后,处理工作负责人要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

4.6.2缺陷处理后要进行仔细验收。

4.6.3缺陷处理后应及时向相应值班调度员及继电保护主管专责汇报。

4.7缺陷报送上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

对于一级缺陷各供电分公司、电厂的继电保护专责应在原因查明后3个工作日内将缺陷情况填报缺陷报告单报中调继电保护部。

二、三级缺陷应在下月3日之前汇总报中调继电保护部。

供电分公司要求以WORD表格形式通过OAK的方式报送缺陷报告。

电厂请尽量采用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报送缺陷报告。

5缺陷管理的职责分工

5.1中调继电保护部负责广东电网内110KV及以上继电保护设备的缺陷管理工作,并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的技术监督和全过程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缺陷统计评价和责任分析办法,及时通报继电保护设备缺陷及其反措,组织对广东电网内继电保护设备运行情况及厂家服务质量进行评议,每年底汇总全年评议结果进行年度专题总结。

5.2对运行中普遍存在的继电保护装置质量问题,中调继保部应及时组织进行评议,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应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批后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限制其继续入网运行。

5.3各供电分公司、统调电厂继电保护部门应做好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的信息传递、整理分析、反馈、统计、评价工作。

详细记录设备缺陷内容,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分类汇总及时汇报,制定消缺计划,及时安排消缺,并负责组织必要的消缺工作的验收。

6缺陷统计

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的统计工作,以有效地指导运行部门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消除缺陷、储存备品备件、明确检验重点等。

6.1各供电分公司、统调电厂继电保护专责每月底应核查继电保护设备缺陷报表,避免发生漏报、误报。

并在每月3日前将三级缺陷及需补报的一、二级缺陷报省调继电保护部。

6.2中调继电保护部应汇总、统计本网内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的发现日期、缺陷内容、消缺情况、责任分析等。

每月5日前将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统计结果报总调继电保护处。

每月10日前将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统计结果报省公司生技部。

6.3每年1月20日前,中调继保部将上一年度的设备缺陷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7附则

7.1缺陷责任定义未尽之处可参照原部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7.2各供电分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对1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继电保护缺陷进行管理和统计并参照中调继电保护部缺陷半年报的格式编制半年报表报中调继电保护部备案。

继电保护设备质量评价规定

前言:

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直接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制定继电保护设备评级制度,主要是对电网中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等进行定量的分析。

从而为设备的选型、现场的定检、技术改造等提供客观、量化的运行依据。

达到加强继电保护设备管理,提高广东电网的继电保护运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更好地完成电网安全卫士的任务。

1.参与评级的继电保护设备范围和分类:

1.1本规定所指的继电保护设备包括:

110KV及以上电力系统采用的各种成套继电保护装置、保护使用的专用通讯设备、保护使用复用通道的接口设备等。

110KV以下的继电保护设备质量评价由各供电分公司参照本评价体系制订相应的评价体系。

并在年度总结将有关继电保护设备质量评价报告报中调继电保护部备案。

1.1.1成套继电保护装置含:

线路保护装置、母差保护装置、失灵保护、主变保护装置、高压电抗器保护装置、断控装置、短引线保护装置、远跳就地判据装置等

统调电厂的发变组保护等

110KV及以上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收集保护和录波信息的继电保护工作站等

1.1.2保护使用的专用通讯设备含:

保护专用的高频收发信机、光纤收发信机、结合滤波器、阻波器等

1.1.3保护使用的复用通道的接口设备含:

保护使用复用通讯通道时采用的接口设备。

例如:

MUX64、NSD550等

2.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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