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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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
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8]69号
【发布日期】1988-08-08
【生效日期】1988-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
(穗府(1988)69号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
项。
第七条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
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