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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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doc

工银甬办[2008]82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

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的质物外,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

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

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

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

二○○八年三月三日

行内发送:

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2008年3月3日印发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所辖分支机构。

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

第二章质物范围

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

(一)本行存款: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

(二)国债: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

(三)人寿保险单:

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他行定期存款单:

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

(五)开放式基金:

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

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第七条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

(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的本行存款;

(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

(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以本行存款质押的,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

质物为下列之一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一)本行外币存款;

(二)他行定期存款单;

(三)开放式基金;

(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

第十条以本办法第七条

(一)、

(二)款规定的且为借款人本人的质物质押的(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

第十一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5000元(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笔(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

(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80%(外币存款和个人外汇资金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

(三)以开放式基金为质押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的60%。

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

贷款展期后跨档的,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

(二)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作担保;

(四)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持有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的无折(单、凭证)类质物;

(二)拥有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第十五条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有效质物证明:

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的,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

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

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四)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应由市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

第十六条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

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

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

第十七条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

(一)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需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

(二)以基金质押的,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移冻结。

(三)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收押凭证。

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相关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

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

(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

(三)质物的真实性;

(四)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

(五)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

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质押的,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

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

第十九条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调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主调查人同意的,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与合同信息,将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

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办理撤押解冻手续。

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调查人调查同意后,直接提交货款经办行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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