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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建设财管办法

重庆市烟草公司酉阳县公司

关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暨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是全国烟草行业的专项工程,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款项支付的各个环节,国家局、市局(公司)都非常关注,制订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违规处罚条款,为了规范本公司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暨行为,确保工程项目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有效进行,实现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重庆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暨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烟水工程、烟机工程、烟路工程、烤房建设、改田改土工程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烟水配套工程,其他建设项目按市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刘晗局长(经理)担任组长,谢静、孙文东副经理任副组长,基地办、财务审计科、政工科、烟草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地办”。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基地办主要职责

(一)按市局(公司)统一要求,规划界定基本烟田,围绕基本烟田制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市局(公司)审核备案;

(二)根据规划,坚持烟农自愿申请原则,编制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局(公司)审批;

(三)严格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维护指导、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按市局(公司)要求,编制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协助财务审计科编制和上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五)对支付款项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送交财务审计科复核后付款;

(六)统计、汇总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资料,建立建全项目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

(七)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申请书和《补贴合同》建立项目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用复印件上报市局(公司),原件(用A3、A4纸)妥善保管备查;

(八)根据规划界定的基本烟田、制定的基本烟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的申请,与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下称《补贴合同》),逐户、逐处建卡编号,并及时将《补贴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市局(公司);

(九)对跨户工程和烟农无法自建的工程项目,制定招投标方案,由公司领导小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十)项目竣工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局(公司)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二、财务审计科主要职责:

(一)审核和上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预算;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及其相关附件,按规定进行项目结算和支付(下拨)项目资金,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的筹集、申请和按规定安排使用;

(四)协助基地办建立项目补贴档案库;

(五)执行市局(公司)下达的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年度预算,并进行定期分析及报告;

(六)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同级审计(开工前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接受和配合上级部门有关专项审计。

(七)按工程项目类别,建立资金下拨及使用明细台帐,并负责与受益对象、施工单位进行核对。

三、政工科工作职责

负责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烟草站主要职责:

(一)收集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的自愿申请,及时报送基地办;

(二)根据基地办规划界定的基本烟田、制定的基本烟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的申请,协助基地办与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签订《补贴合同》,并监督工程质量和督促按期竣工;

(三)《补贴合同》签订完毕后,进行张榜公布,并协助基地办逐户、逐处建卡编号;

(四)对支付款项的原始附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要求规范完整,并复印留底后并将原件报送基地办审核;

(五)按规定实施对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合作社专项资金的预付和竣工决算支付,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委托付款授权书》的施工单位工程款,由公司财务审计科负责支付。

第三章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指导思想:

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编制预算、筹集资金、搞好试点、分期实施、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

第七条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规范建设、业主自愿、合同管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建管并重、长久运行。

第八条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由基地办制定烟叶生产可特续发展规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2005年—2009年烟水配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局(公司)审批。

规划的具体内容:

参照《重庆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八条。

第九条确定补贴项目及签订《补贴合同》

一、县公司是项目合同的管理单位。

项目合同由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订,由基地办负责保存归档。

二、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张榜公示制度。

根据市局(公司)对我司审批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制定年度烟水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分解工程建设项目任务,根据基本农田规划及烟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与其签订《补贴合同》,并督促其按期保质竣工。

三、《补贴合同》签订后,其内容张榜公布,并逐户逐处建卡编号,同时及时将《补贴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市局(公司)。

第十条项目实施

一、容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原则上由烟农自行建造,公司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二、跨户工程和烟农无法自建的项目,除普工由烟农自行投工投劳外,实行招投标制,由公司领导小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包括建筑材料及其型号、材料购买和运输,明确建筑规格、工程量、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期及资金拨付方式,施工单位必须缴纳或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根据烟农、村长委员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提出的项目申请,与其签订《补贴合同》等完善相关手续后,由烟草站组织烟农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进行项目建设选址,报县公司基地办,由基地办与县水利部门技术员到项目选址现场进行勘测,选址是否科学、水源是否有保障、是否具有实效性和符合规定,现场查看确认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一律不予验收结算。

四、项目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或烟农)必须将建造标识用红色油漆书写(或镌刻)在明显位置。

建造标识规则由县公司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技术监管

一、基地办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坚决返工。

二、水利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要由水利部门具体负责,严格按照水利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按基建要求编制施工预算、施工设计。

第十二条项目进度控制

对已经批准的项目,要求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发挥其效益。

延期的项目除说明原因外,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进行详细登记,责令其尽快完工,并跟踪上报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基地办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项目按以下八个标准组织验收:

(一)规划设计是否科学;

(二)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四)工程进度是否准确;

(五)水利是否有保障;

(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七)运行程序是否到位;

(八)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九)水沲(窖)容量验收一律以内墙进行丈量计算,按实际进行结算,沟渠、管网以实际丈量的数量进行结算。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绿色中国烟草验收标识。

三、项目竣工验收,基地办将竣工验收报告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局(公司),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实施情况;

(二)主要工程质量情况;

(三)有关施工图纸、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预期效益情况;

(五)产权归属情况;

(六)运行管护情况;

(七)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八)项目地址及GPS信息、项目对应基本烟田编号、竣工项目数码图片(1204*728像数)等,并向市局(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2、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项目各类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4、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及受益业主签名;

6、项目档案资料(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设起止日期、工程度量、投资金额、受益人姓名、住址及签名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烟水配套工程资金补贴标准、对象和范围

第十四条补贴标准

本公司以建设容量为单位进行补贴。

小水沲、小水窖补贴资金标准为每立方米80元;主干渠60元/米、支渠Ⅰ型40元/米、支渠Ⅱ型20元/米;管网15元/米;小塘坝按项目建设资金总额的35%进行预算。

第十五条补贴对象

烟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

第十六条补贴范围

补贴项目为建成设的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以及相应配套的沟渠、管网等灌溉设施。

第五章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下称项目资金),是实行专项预算、专项拨付、专项使用的专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公司财务审计科为项目资金的总体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拨往各烟草站的项目资金,实行站长负责制,各站会计为第二责任人,凡出现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按市局(公司)规定和本办法“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原则

实行以项目定资金,按年度预算及《补贴合同》实施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方法

一、直接支付给烟农的烟水配套工程补贴款项,各烟草站取得了完整的资料后,报送基地办审查,再经财务审计科复核后无误后,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表》上的金额,根据预付和决算的不同情况,将资金下拨到烟草站,由烟草站直接兑现给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

二、支付给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委托付款授权书》施工单位的烟水配套工程款项,由公司财务审计科根据经基地办审查后的相关资料,再次复核后按规定方式进行支付。

三、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具备的原始凭证

工程款项分为“预付”和“决算”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一)“预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具备的原始凭证

1、预付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款时,根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表》,按施工进度进行支付;

2、预付“委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时,根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表》和《重庆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委托付款授权书》,在主体工程开挖时,由基地办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将现场查看记录交财计科复核无误后,可预付工程款的20%;在主体工程进度达到70%时,由基地办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将现场查看记录交财计科复核无误后,可预付工程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按审计确认的总金额支付20%,下余的10%留着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正常运转一年后,对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支付保证金;

(二)竣工决算支付工程款必须具备的原始凭证

1、烟农、村委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款项时必须附有: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签订的《补贴合同》、经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表》;

2、“委托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款项时必须附有: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签订的《补贴合同》、经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表》、《施工合同》、正式发票;

四、项目决算实行“一项一结”制,完工一个项目、验收一个项目、决算一个项目。

第六章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支付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收到上级公司的补贴资金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年末,将已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支出与上级公司相对应的拨款收入进行清算,将该部份“专项应付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经营费用”科目。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计科建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备查簿,按不同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登记,对暂收(暂扣)的保证金进行辅助核算。

第二十二第公司财计科对烟水配套工程项目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分类进行准确归集后,记入相应的费用子目,并形成统计分析资料,以便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项目责任制管理,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公司主要领导向市局签订“项目责任书”,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书”,为具体实施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内审人员将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专项审计划安排,按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六条补贴项目产权归烟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烟草专业合作社所有,并由其进行保护、维修、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补贴资金与其他资金严格区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方案、补助标准要向烟农宣传或公布,接受烟农监督,切实维护烟农利益。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公司、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第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而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达标,以致工程不能按期运转和正常发挥效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支付工程款,或者取得的手续不完善、不规范支付工程款,导致公司受到损失,其损失部份由该具体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承担50%。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资金超过预算标准,扣责任部门员工方针目标分值各100分,超出部份由该具体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承担50%。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暂时试行,待市局(公司)相关政策正式出台后,本办法与市局(公司)相关政策和标准不符的,以市局(公司)的为准,从新更正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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