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入台投资法律环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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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入台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前言

随着两岸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大陆企业入台投资已是两岸最热门经济话题,台湾地区银行业、电子制造、服务业等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对于大陆企业投资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2013年6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其中规定台湾将向大陆开放64项服务业,这使两岸的经济开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目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正争取在台湾通过并实施,该协议一旦在台湾实施,必将带来大陆企业入台投资的浪潮。

为此,本文对目前大陆入台投资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梳理,以帮助投资者明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投资风险。

大陆资本入台历程回顾

由于历史原因,台湾长期不开放大陆资本入台,直到2009年由两岸协商推动才正式开放陆资入岛。

目前台湾对大陆企业入台投资采取的是“正面表列”制度,即明确规定并逐步扩大陆资可投资行业范围,总体来看大陆资本入台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09年6月,台湾正式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开放192项投资行业,正式开启两岸双向直接投资的制度化历程。

至此,大陆资本被允许入台。

第二阶段:

2011年3月,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阶段开放42项投资行业,其中包括:

允许策略性引进大陆投资人参股投资或合资新设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封装及测试业、液晶面板及其零组件制造等产业。

  第三阶段:

2012年3月,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行业项目》修正案,其中新增开放部分投资行业,并修正部分已开放大陆资本投资制造业项目的限制条件。

至此,除了高污染、核能安全等部分设敏项目没有开放,岛内制造业高达97%对大陆资本放开。

大陆资本入台法律规定

随着台湾越来越多行业对大陆企业开放,台湾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对大陆企业入台投资的主要规定集中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等法律中。

这几部法律对大陆企业入台投资的主体、投资比例、投资审批程序、投资方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大陆企业投资台湾而言,提前了解其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1.投资主体:

根据台湾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和大陆投资实行不同的审批流程和行业准入标准,比较而言,大陆投资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行业准入门槛更高,而外商投资享有更多的便利优惠。

对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大陆企业,台湾采取严格的实质审查的方式。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中将来自大陆的投资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投资,即直接由大陆企业或个人到台湾投资设立公司;一类是间接投资,即经由第三地区设立公司然后间接到台湾进行投资的。

对于间接投资的,台湾依据间接投资的主体或控制权是否为大陆资本又进行了区分。

即间接投资中大陆企业或个人持有该间接投资公司逾30%的股份或对该公司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视为大陆的直接投资,适用直接投资的审批相关规定;如果间接投资中大陆企业或个人持有该间接投资公司少于30%的股份或对该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视为外商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大陆投资者来说,欲采用到香港或者其他地区设立公司,然后间接到台湾进行投资的方式的,一旦对第三地区公司持股超过30%或有实际控制权的,仍然无法避免台湾地区复杂的审批流程。

以下是主体分类图:

直接投资

大陆法人团体人民或其他机构

逾30%或具有实际控制力

陆资对第三人公司持股比例

经由第三地区间接投资

视同外资

30%以下或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2.投资比例:

按照投资行业是否属于敏感行业,台湾法律对大陆投资规定了不同的投资比例。

以投资制造业为例,制造业中大陆资本投资比例依敏感程度分为三类:

最敏感的集成电路、面板等高科技产业投资只开放5项,大陆资本参股比例不得超过10%;对敏感度较低的肥料、冶金机械及其它金属加工用机械设备制造等开放10项,大陆资本参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合资新设企业,大陆资本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大陆对投资企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大陆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集成电路、半导体等电子产品和技术行业,目前大陆资本允许投资比例还比较低。

因此,对于有计划投资台湾电子制造业的大陆投资者而言,选择良好的台湾本土合作伙伴,采取与台湾本地资本设立合资企业的模式操作性更强。

3.投资审批:

前面曾提到台湾法律将来自大陆的投资分为两类,即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对于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中视为直接投资的,必须先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简称投审会)申请许可。

投审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委员会,取得投审会核准函后,方可进行后续资金到位、分公司、办事处及新设公司等事宜。

对于间接投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依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不同向“投审会”申请许可或直接向“商业司”办理登记。

此外,《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还规定了“防御条款”,即投资人如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台湾主管机关应限制其入台投资。

大陆资本入台投资在经济上如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安全,或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台湾当局须禁止其投资。

对于想要投资台湾特殊行业的大陆投资者而言,在投资时必须警惕审批无法通过的投资风险。

4.投资方式:

目前大陆对台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新设公司(新设子公司、独资或合资)、参股台湾公司、对前两项投资的公司提供贷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的规定,以上几种投资方式中,除设立办事处需要商业司许可的,其他均需要向投审会申请许可。

台湾法律对设立办事处的大陆企业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该企业必须在大陆正常营运超过3年、最低资本额600万台币,才可申请赴台设立办事处。

事实上,目前进入台湾的大陆企业多数是以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形式经营业务的,如东方航空等六家大陆航空公司都在台湾设立了办事处。

毫无疑问,相对简单的审批程序是大陆企业纷纷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主要原因。

法律前瞻

目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虽尚未在台湾通过,但从长远来看,该协议的通过应当只是时间问题。

随着两岸经济联系的密切,两岸相互投资的开放度会越来越高,对于大陆投资进行严格规定的台湾法律也会逐渐实现“投资松绑”。

就目前而言,投资者们还是需要随时关注台湾各主管机关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掌握法制的发展变化,以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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