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方节能领域各激励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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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方各部委发布的节能领域
相关政策名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年规划纲要》2011.3.16发布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9发布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国能科技[2011]395号
住建部: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建办科函[2012]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2年工作要点》
建科综函[2012]17号
《关于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工作》
财办建[2011]167号
国家工信部:
《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11.8发布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2]3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
《组织推荐2012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385号
《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电机》2011.4.19发布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发改办环资[2010]14号
重庆市政府:
《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渝府发[2011]109号
市建委:
《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渝建发[2012]19号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渝建发[2007]105号
市经信委: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金管理实施细则》
渝财企[2011]126号
附件2:
国务院、地方节能领域各激励政策
国务院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激励政策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住建部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激励政策
完善中央财政激励政策体系,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墙体材料革新、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
制定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将优先在重点区域内推广示范城市、示范县,继续给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补贴。
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城(区),考虑绿色建筑推广规模、规划、指标体系及其他相关支出,给予一次性综合资金奖励。
将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转变为墙体材料与绿色建筑发展基金,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原则上城镇新建建筑征收标准不低于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并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水平退付比例,其中达到三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征收的基金全部退付,达到一星及二星级标准的退付50%,没有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退付。
关于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
激励政策
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推广重点区示范。
对地方上报的集中推广工作方案,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联合批复,确认重点推广区域内新增示范市县及已批复市县的新增推广任务,并分期分批逐年启动,拨付相应的补贴资金。
太阳能资源丰富且已出台太阳能强制推广政策的省份,可制订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提出太阳能新型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被动式太阳能房、农村中小学太阳能采暖、学校及医院集中太阳能热水供应等工程方案及推广面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予以审核批复,并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绿色重点小城镇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工信部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激励政策
培育1000家具有较强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对鼓励发展的节能项目,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节能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进口关税;
发改委、财政部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激励政策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电机
激励政策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用户大规模采购高效电机,并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电机。
对购买使用低压高效电机的用户,根据功率档次每千瓦分别补贴58元和31元;对购买使用高压高效电机的用户,每千瓦补贴26元;对购买使用稀土永磁电机的用户,每千瓦补贴100元。
组织推荐2012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
激励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
重庆市政府
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激励政策
强化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扣减措施,加快启动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补贴。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2010年为基数,形成“十二五”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的机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激励政策
加强建筑节能领域激励政策研究,增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调控能力。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激励政策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50元/㎡,居住建筑补贴标准为30元/㎡。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15元/㎡。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5元/瓦(装机容量)进行补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5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
(四)其他类型示范项目及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补贴标准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五)对未按程序进行申报,但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满足示范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能效测评,通过后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进行奖励。
重庆市经信委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激励政策
奖励标准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级次确定。
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但是单个项目不满足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如果合并计算节能量符合条件的,按照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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