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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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

 

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

(试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07年5月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引用标准和规范

4、术语

5、评估类型、等级及标识

6、评分内容与方法

7、类型标准

8、计分标准

9、加权项目

一、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博物馆行业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三贴近”要求,充分发挥博物馆的收藏研究、陈列展示和社会服务功能,保护和继承祖国优秀文化和自然遗产,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彰显博物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二、范围

2.1本方案明确规定浙江省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本方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具备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外开放的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博物馆。

三、引用标准和规范

以下列出的各项规定、规范,因通过本方案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方案的条款。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文化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科技保护与修复资质资格管理办法》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GB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行为规范

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四、术语

本方案采用下列定义:

4.1博物馆:

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4.2馆舍建筑面积,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和临时建筑面积。

4.3展厅面积是按照国家文物局规定,以馆舍建筑面积的40%计算。

4.4博物馆占地面积,指博物馆自己拥有产权的土地面积。

4.5藏品:

馆藏文物、自然标本的总称。

4.6藏品数量,指按传统计量方法计算,包括所有登记在册的藏品的数量。

4.7藏品库房:

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4.8陈列室:

博物馆用作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4.9藏品保护修复室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保护、保养、分析和检测的特定建筑物。

4.10人均运营经费,按在编人员计算,不含员工工资的,所有用于博物馆正常运营的经费。

4.11征集文物,指不包括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以及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文物。

4.12出境展览,指单独或合作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展览。

4.13省级刊物,参照职称评定主管部门的标准。

4.14观众服务中心,指博物馆内设立的为观众提供信息、咨询、集中讲解、电化教育、休息、购物等具有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五、评估类型、等级及标识

5.1博物馆根据类型标准分成大型、中型、小型和登录型。

大型、中型和小型博物馆设定五星、四星、三星和二星四个等级;登录型博物馆不参与星级评定。

博物馆评定星级后由省文物局颁发相应的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5.2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后的星级标识、证书由省文物局统一规定、监制。

六、评估内容与方法

6.1星级评定依据开放与社会服务、藏品管理与科研、行政管理三大项目综合评估计分;另设加权项目,分值计入总分。

6.2开放与社会服务的评估包括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社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社会服务组织、观众量统计等子项。

藏品管理与科研的评估包括藏品管理、藏品科技保护、藏品征集、学术研究等子项。

行政管理的评估包括发展规划、建筑环境、人力资源管理、经费及财务管理、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管理等子项。

6.2.1开放与社会服务项目中的“陈列展览”子项包括展览要求、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展览营销四个评价细项;“讲解服务”子项包括讲解机构和成员、讲解规范、讲解语种、讲解设备四个评价细项;“社会教育”子项包括社会教育活动、观众调查、巡回展览等三个评价细项;“社会服务项目”子项包括资料提供、纪念品、医疗服务三个评价细项;“公共服务设施”子项包括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服务设施二个评价细项;“社会服务组织”子项包括机构和人员、博物馆之友、博物馆志愿者三个评价细项。

6.2.2藏品管理与科研项目中的“藏品保管”子项包括库房管理、藏品保管、藏品提用三个评价细项;“学术研究”子项包括学术组织、学术活动、课题研究、论著与论文量四个评价细项。

6.2.3行政管理项目中的“建筑环境”子项包括建筑风格与区域布局、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公共厕所、室内空气质量六个评价细项;“人力资源管理”子项包括组织结构、队伍建设、分配制度三个评价细项;“经费及财务管理”子项包括财务管理、运营经费、产业收入三个评价细项;“安全保障管理”子项包括技术防护、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和措施等五个评价细项;“信息管理”子项包括信息汇报、网站建设、新闻宣传、宣传类出版物、专业书刊量、档案管理等六个评价细项。

6.3每一个评定项目按实际情况可分为若干评估子项,子项下再设评估细项,对子项及细项赋以分值。

参评单位按子项及细项的相应得分之和确定其评定的星级,没有具备或达到本方案中各项子项及细项设定的设施、基本依据和条件,则该项目子项及细项不得分。

6.4星级评定各项目或子项及细项,凡已通过相应通用评估体系认证的,原则上给予该项目或子项及细项满分。

6.5鉴于本次评估定级为首次,计分期限指参加评估定级的上一年度。

如2007年参加评估定级,则按2006年度计算;在加权项目中列入加分的荣誉项目,如没有年度限制,均可按规定计分。

6.6星级评定采用计分制,最高分值为1100分,分值不设小数。

其中开放与社会服务450分、藏品保管与科研250分、行政管理300分,加权项目100分。

6.7大型博物馆得分850分以上(含,以下同)、中型博物馆800分以上、小型博物馆750分以上为五星博物馆;大型博物馆得分650分以上(含,以下同)、中型博物馆600分以上、小型博物馆550分以上为四星博物馆;大型博物馆得分500分以上(含,以下同)、中型博物馆450分以上、小型博物馆400分以上为三星博物馆;得分在上述标准以下的为二星博物馆。

6.8自然标本因尚未有鉴定标准,暂时按总数量的30%统计为珍贵文物。

6.9本方案中的各项得分均不得超过本项规定的最高分值。

七、类型标准

7.1大型博物馆应符合下列标准中三项(含)以上:

7.1.1馆舍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同)以上,其中展厅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专题博物馆按上述标准下浮20%;(本地设有中心库房,则当地各单位均可将其计算入本单位之库房面积,以下同。

7.1.2藏品数量10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藏品数量800件以上;

7.1.3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在编人员60%以上;

7.1.4人均运营经费50000元以上;

7.2中型博物馆应符合下列标准中三项(含)以上:

7.2.1馆舍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展厅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专题博物馆按上述标准下浮20%;

7.2.2藏品数量5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藏品数量300件以上;

7.2.3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在编人员50%以上;

7.2.4人均运营经费30000元以上。

7.3小型博物馆应符合下列标准中三项(含)以上:

7.3.1馆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展厅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7.3.2藏品数量1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藏品数量50件以上;

7.3.3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50%以上;

7.3.4人均运营经费20000元以上;

7.4有基本陈列、常年对外开放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不受以上标准限制,可认定为小型博物馆。

7.5未达到小型博物馆标准,但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具备基本条件的博物馆,统一列入登录型博物馆,不参加全省博物馆星级评定。

八、计分标准

8.1.开放与社会服务

8.1.1陈列展览

8.1.1.a.展览要求

8.1.1.a.ⅰ展览主题鲜明,脉络清晰;语言文字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8.1.1.a.ⅱ展览工作程序规范。

包括有展览前期策划和资源分析、观众市场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确定目标市场和展览主题内容等;

8.1.1.a.ⅲ有展览文字说明并对增加外语语种设量化标准;

8.1.1.a.ⅳ所有展览有完整的内容文本;

8.1.1.a.ⅴ基本陈列形式设计要有总体设计方案、设计计划书、设计图纸、有设计评审记录;

8.1.1.a.ⅵ陈列制作按规定进行招标。

8.1.1.b.基本陈列

8.1.1.b.ⅰ至少有1个常年开放的、完整的基本陈列;

8.1.1.b.ⅱ基本陈列应有展品轮换制度并付诸实施;

8.1.1.b.ⅲ所有展览辅助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8.1.1.b.ⅳ展品整洁,辅助展品不得缺损、积灰;

8.1.1.b.ⅴ展厅照明和陈列灯光符合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8.1.1.c.临时展览

举办临时展览或专题陈列,其中属馆际交流展览、单独或合作举办出境展览均设置量化标准。

8.1.1.d.展览营销

8.1.1.d.ⅰ博物馆有负责展览营销的专设部门或专门人员;

8.1.1.d.ⅱ展览有具体、可操作的展览营销计划,展览结束要及时进行效果评估;

8.1.1.d.ⅲ对每年由展览营销部门或专门人员组织前来参观展览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人数设置量化标准。

8.1.2讲解服务

8.1.2.a.讲解机构和成员

有无讲解专设部门,有无专职讲解员或兼职讲解员设立不同分值。

8.1.2.b.讲解规范

8.1.2.b.ⅰ讲解员语言标准,服务规范;讲解态势端庄大方,掌握一定的讲解技巧,能针对各种观众群体进行不同的讲解服务;

8.1.2.b.ⅱ基本陈列有形成文字稿的讲解词。

8.1.2.c.讲解语种

8.1.2.c.ⅰ提供讲解服务并对增加多语种讲解设量化标准;8.1.2.c.ⅱ对提供哑语、盲文等特殊讲解服务或设施设置量化标准。

8.1.2.d.讲解设备

8.1.2.d.ⅰ展厅有固定易操作的多语音讲解设备(数字点播或循环播放);

8.1.2.d.ⅱ提供可随身携带的多语种语音导览设备。

8.1.3社会教育

8.1.3.a社会教育活动

8.1.3.a.ⅰ与其他社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每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

8.1.3.a.ⅱ对举办相关专题讲座设置量化标准;

8.1.3.a.ⅲ定期举办针对未成年观众的社会教育活动;

8.1.3.a.ⅳ对举办冬(夏)令营设置量化标准;

8.1.3.a.ⅴ对举办公众参与的咨询或鉴赏等多种形式的互动式、参与式文化服务项目设置量化标准。

8.1.3.b.观众调查

8.1.3.b.ⅰ自行设计观众调查表,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工作,对每年进行的观众调查设置量化标准;

8.1.3.b.ⅱ配合媒体、中介机构等非本单位组织开展观众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结果积极落实整改;

8.1.3.b.ⅲ有观众调查记录,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本单位服务及时改进;设立观众意见反馈制度;

8.1.3.b.ⅳ有观众留言本;对观众意见有反馈,有整改措施;

8.1.3.c.巡回展览

对每年举办各种形式的巡回展览设置量化标准。

(一周以上不足1月按1月计算;一个巡回展览在非本单位所在城市以外二个城市(含)以上巡展,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未满3个月的按满分计算)

8.1.4社会服务项目

8.1.4.a资料提供

8.1.4.a.ⅰ能提供博物馆的介绍性资料、图书音像资料或相关信息资料(免费或有偿);

8.1.4.a.ⅱ能按规定为需求者提供博物馆藏品资料信息。

8.1.4.b纪念品

对有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特色纪念品设置量化标准。

8.1.4.c医疗服务

可提供简单的医疗物品或医疗服务帮助。

8.1.5公共服务设施

8.1.5.a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1.5.a.ⅰ导览用指示系统明确,设置合理规范,符合GB/T10001.1-2000的规定;

8.1.5.a.ⅱ标识采用中英文;

8.1.5.a.ⅲ标识设计精美有特色,无破损无缺失;

8.1.5.a.ⅳ设电子导向系统。

8.1.5.b服务设施

8.1.5.b.ⅰ有可举办讲座等社会教育活动的报告厅或播放相关音像资料的演播厅(或室);

8.1.5.b.ⅱ设有为观众提供问讯、物品寄存、参观与讲解安排的中心服务台或相应设施。

8.1.5.b.ⅲ设有专为观众休息用的场所,基本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设施整洁、完整;

8.1.5.b.ⅳ设有出售纪念品、书籍等商品的场所;

8.1.5.b.ⅴ有提供饮料、食品或餐饮服务的设施,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8.1.5.b.ⅵ有可进行互动项目的专门场地。

8.1.6社会服务组织

8.1.6.a机构和人员

对专门为社会服务设立的内设部门或仅有专职人员设不同分值。

8.1.6.b博物馆之友

8.1.6.b.ⅰ建立博物馆之友或相应组织,或者成立由社会相关人士组成的理事会;

8.1.6.b.ⅱ上述组织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应活动;

8.1.6.b.ⅲ对上述组织的人员数量设置量化标准。

8.1.6.c博物馆志愿者

8.1.6.c.ⅰ有经过规范登记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能正常开展相应活动;

8.1.6.c.ⅱ对博物馆志愿者队伍人数设置量化标准。

8.1.7观众量统计

对博物馆年观众量统计的量化标准。

8.2藏品管理与科研

8.2.1藏品保管

8.2.1.a库房管理

8.2.1.a.ⅰ藏品管理制度完善,总帐清楚,帐物分管,管理规范,帐物相符;

8.2.1.a.ⅱ有藏品库房人员进出登记和库房工作日记;

8.2.1.a.ⅲ库房安装防自然损坏设施,能根据不同藏品要求控制温湿度;

8.2.1.a.ⅳ库房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8.2.1.a.ⅴ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8.2.1.b藏品保管

8.2.1.b.ⅰ藏品按材质分类保存,藏品放置标识清晰,安全规范,合理有序,一级文物藏品应设专库或专柜保存,二级以上藏品有符合标准的包装;

8.2.1.b.ⅱ藏品档案各项内容记录规范,编目合理,分类明确;

8.2.1.b.ⅲ完成现有藏品档案记录,本年度完成上年度新增藏品档案记录;

8.2.1.c藏品提用

8.2.1.c.ⅰ文物藏品的借用、复制、修复、拍摄和调拨,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8.2.1.c.ⅱ有藏品提(借)用审批管理制度,提用手续规范,有完整、详细的进出库记录;

8.2.1.c.ⅲ提用藏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规范操作程序进行;

8.2.1.c.ⅳ纤维质地藏品连续展出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8.2.2藏品科技保护

8.2.2.a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的藏品保养与保护工作程序;

8.2.2.b有文物科技保护(或养护)的场地、设备或人员;

8.2.2.c每年有文物修复专项经费;

8.2.2.d对有病害或急需抢救的藏品及时启动保护和抢救程序,珍贵文物修复必须按规定制定修复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8.2.2.e按文物级别设置修复文物的量化标准。

8.2.3藏品征集

8.2.3.a藏品征集或采集制度完善,合乎规范,藏品或标本每年有所增加;

8.2.3.b有藏品征集或采集的专项经费;

8.2.3.c征集物品的交接、登记手续齐全;

8.2.3.d对征集的文物及时进行规范的鉴定工作;

8.2.3.e按文物等级设置增加文物藏品的量化标准。

8.2.4学术研究

8.2.4.a学术组织

有学术组织,对本单位学术问题进行研讨,对为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业务支撑设置量化标准。

8.2.4.b学术活动

对每年开展的学术活动(包括讲座、业务咨询、研讨会等)按数量、区域范围设置量化标准。

8.2.4.c.课题研究(16分)

课题研究按结题算,同时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县级课题进行区分,并设置不同的分值标准。

8.2.4.d.论著与论文量

对每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市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设置量化标准,出版专著也设置量化标准。

8.3行政管理

8.3.1发展规划

制定符合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原则,切实可行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规划年限设置量化标准。

8.3.2 建筑环境

8.3.2.a建筑风格与区域布局

8.3.2.a.ⅰ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自身文化内涵、地域特色相吻合,无与主体建筑物不相适应或不相称的设施和违章建筑;

8.3.2.a.ⅱ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对自成系统和相对独立设置不同分值;

8.3.2.a.ⅲ有满足残疾人需要的各类无障碍专用设施。

8.3.2.b交通 

8.3.2.b.ⅰ周边主干道有明显的交通指示标识,标识清晰完整;

8.3.2.b.ⅱ按规定标准设有公共停车场(位);

8.3.2.b.ⅲ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有公交线路到达。

8.3.2.c环境卫生 

各类场所应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

8.3.2.c.ⅰ地面整洁无废弃物;水面无漂浮物;

8.3.2.c.ⅱ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

8.3.2.c.ⅲ污染排放、废物管理规范,垃圾箱整洁、配备充足,布局合理,标识明显,与环境相协调;

8.3.2.c.ⅳ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8.3.2.d绿化 

8.3.2.d.ⅰ绿化覆盖率符合标准,植物与馆舍配置得当,植物种类设置协调,对绿化覆盖率设置量化标准;

8.3.2.d.ⅱ室内配置有相应的盆栽绿化。

8.3.2.e公共厕所

8.3.2.e.ⅰ按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美观;

8.3.2.e.ⅱ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配有残疾人厕位;

8.3.2.e.厕所管理完善,室内整洁,实行及时清扫。

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8.3.2.f室内空气

室内空气保持流通,清新无异味。

质量达到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8.3.3人力资源管理 

8.3.3.a组织结构

8.3.3.a.ⅰ单位业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8.3.3.a.ⅱ有人才队伍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8.3.3.a.ⅲ人才梯次结构合理,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与在编人员的比例设置量化标准。

8.3.3.b队伍建设

8.3.3.b.ⅰ有全年人员培训计划,全年本单位有职工接受各种专业培训(参加各种培训班、听课等),对员工每月培训时间设置量化标准;

8.3.3.b.ⅱ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其上岗员工应持证上岗;

8.3.3.b.ⅲ单位员工实行聘用制度,竞聘上岗。

人员有聘用合同、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8.3.3.c分配制度

8.3.3.c.ⅰ单位内部实行目标管理;

8.3.3.c.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体现岗位绩效的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8.3.4经费及财务管理

8.3.4.a财务管理

8.3.4.a.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物品采购制度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统计信息真实,财务档案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8.3.4.a.ⅱ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等违反财务制度现象;

8.3.4.b运营经费

8.3.4.b.ⅰ对大、中、小型博物馆年投入经费与上年相比的增加数额设置不同分值;

8.3.4.b.ⅱ对年获取社会资助设置量化标准。

8.3.4.c产业收入

对开展符合本馆特点文化产业活动,按大、中、小型博物馆设置不同的年纯利润计算标准,依此设置分值。

8.3.5安全保障管理 

8.3.5.a技术防护

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按《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实施,并经省级以上文物、公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3.5.b日常管理

8.3.5.b.ⅰ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8.3.5.b.ⅱ有严密的安全保卫制度,安全档案齐全,操作规程规范;

8.3.5.b.ⅲ交接班规范,值班巡查记录完整;

8.3.5.b.ⅳ设置有领导班子参与安全例行检查的量化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3.5.c消防安全

8.3.5.c.ⅰ具备完善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8.3.5.c.ⅱ有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避雷、防雷设施;

8.3.5.c.ⅲ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检验、维修,有检查记录。

8.3.5.d公共安全

8.3.5.d.ⅰ有保障参观者安全的观众参观高峰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紧急预案、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及各项制度,责任到人;

8.3.5.d.ⅱ配有相应的应急设施,应急通道明晰、畅通;

8.3.5.d.ⅲ各类安全标识醒目齐全。

8.3.5.e应急预案和措施

8.3.5.e.ⅰ有除上述预案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急处置预案;

8.3.5.e.ⅱ员工熟悉本单位各项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按照既定预案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与文物安全;

8.3.5.e.ⅲ每年举行一次消防和安全演练。

8.3.6信息管理

8.3.6.a信息汇报

建立重大或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报制度,重要信息和重大事件在24小时内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

8.3.6.b网站建设

8.3.6.b.ⅰ建立本馆网站或单独网页,内容设置合理全面;

8.3.6.b.ⅱ设立本单位各项资源(藏品、档案、行政管理等)的数据库;

8.3.6.b.ⅲ单位网站建有网上博物馆;

8.3.6.b.ⅳ有专人管理并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网站或网页;

8.3.6.b.ⅴ单位网站或网页设有外文版。

8.3.6.c新闻宣传

8.3.6.c.ⅰ有对外宣传部门或专职人员,有完整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和方案,注重新闻报道质量;

8.3.6.c.ⅱ每年向媒体提供信息,并根据报道形式和采纳途径设置量化标准。

8.3.6.d宣传类出版物

8.3.6.d.ⅰ出版有宣传本单位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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