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可编辑版.docx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可编辑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可编辑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可编辑版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省***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
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
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根据各单位的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
(1)民主由考察组主持,民主包括会议和个别,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
(3)参加人员范围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
page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