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不驻场的分销)通用版201406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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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不驻场的分销)通用版20140628.doc

合作合同本合同仅适用于单个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居间销售的行为,甲方为该项目公司。

本合同不适用于一家代理公司同时代理销售多个项目的情况。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代表人:

为了共同开辟甲方房产在的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推荐客户购买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商品房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位于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并促成甲方与乙方招揽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等相关合同文件(下统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甲方售出商品房的目的。

乙方为本项目的居间代理合作方之一,甲方有权同时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居间代理或者销售代理服务。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六个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第三条推介流程及佣金方案

甲乙双方确认:

推介流程及计佣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房的确认

1.1乙方使用甲方分配给乙方的账户登陆甲方渠道登记系统(网址:

)录入客户信息,系统即时识别乙方录入的客户是否为首次来访客户(释义见第十四条,下同),如是,乙方则录入客户信息。

1.2乙方成功录入客户信息后,必须推介其客户参加甲方组织的财富考察团参观甲方项目,或自行组织客户参观甲方项目,无论采取前述何种方式,乙方均需提前24小时向甲方预约,预约方式为:

乙方填写《XX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将客户的出发日期、具体行程以及客户和客户日后购房时的联名购房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以电子版形式发至甲方对接人确认,乙方须按前述《XX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中确认的时间组织客户前往项目参观。

无论乙方推介的客户通过甲方组织的财富考察团参观甲方项目或由乙方自行组织客户参观甲方项目的,乙方均必须委派工作人员陪同客户到甲方项目参观。

乙方陪同人员随团到达甲方项目后,应将《XX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提交甲方指定行政人员,经核实客户信息及陪同人员身份后,由甲方案场顾问、甲方渠道管理专员,甲方案场经理及乙方陪同人员四方签字后生效。

乙方未委派工作人员陪同客户参观或虽陪同参观但未交接前述《XX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的,该部分客户不视为乙方推介客户。

除前述《XX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中所载客户外,乙方不得在甲方销售现场对其他客户进行销售活动。

1.3按照上述条款确认为乙方推介的客户在录入渠道资源系统之日起30日内成功认购“”项目所推商品房并按照认购书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视为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房。

2 佣金方案

十里金滩:

2.1乙方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成功促成甲方销售商品房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为:

按照自然月计算,当月销售佣金=乙方当月各类客源实际销售金额X各类客源对应销售佣金费率

销售金额按照当月符合本条第1款认定的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加总确定,并随之确定该月佣金费率。

2.2岛内客源认定方式:

2.2.1岛内是指青岛下辖各县市区及海阳下辖各县镇。

2.2.2客源地指被推介客户实际出发地。

乙方必须提供被推介客户自客源地前往甲方项目的飞机票、高铁票、汽车票等客户实名的交通票据给甲方;如无法提供客户实名交通票据的,则需客户亲自书面确认其客源地,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客源地依据。

乙方无法按前述要求提供被推介客户实名交通票据或客源地书面证明的,该部分客户视为乙方推介的岛内客户。

2.3佣金费率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4%,山东省内除岛内客源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6%,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7%;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万且<2000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5%,山东省内除岛内客源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7%,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8%;

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金额≥2000万且<5000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6%,山东省内除岛内客源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8%,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9%;

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金额>5000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7%,山东省内除岛内客源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9%,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10%。

十里银滩:

2.1乙方按照上述本条第1款约定成功促成甲方销售商品房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为:

按照自然月计算,当月销售佣金=销售金额X销售佣金费率

销售金额按照当月符合本条第1款认定的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加总确定,并随之确定该月佣金费率。

2.2佣金费率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万的,佣金费率为4%;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万且<2000万的,佣金费率为5%;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2000万且<5000万的,佣金费率为6%;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0万的,佣金费率为7%。

金沙滩:

2.1乙方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成功促成甲方销售商品房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为:

按照自然月计算,当月销售佣金=实际销售金额X销售佣金费率

销售金额按照当月符合本条第1款认定的乙方成功促进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加总确定,并随之确定该月佣金费率。

2.2佣金费率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万的,佣金费率为4.5%;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万且<2000万的,佣金费率为5%;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2000万且<5000万的,佣金费率为5.5%;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5000万的,佣金费率为6%。

3.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期间,若出现乙方推介的客户置换房屋情况的,则此部分房屋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按照客户购买置换前房屋的月份的佣金费率及置换后的单位合同总价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如因房屋置换导致置换前该月销售金额发生变动并进而引起佣金费率变动的,将按变动后的佣金费率对之前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4.在双方最终结清款项前,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无须支付对应的佣金给乙方,如甲方已支付佣金的,则甲方可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从须发放的佣金中扣除;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仍须支付佣金给乙方。

如因合同解除导致解除前该月销售金额发生变动并进而引起佣金费率变动的,将按变动后的佣金费率对之前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第四条佣金支付条件

乙方推介的客户已成功认购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据付款方式不同,佣金支付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⑴按揭付款条件:

如当地银行不出同贷书,则使用以下约定:

“客户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价款,且银行已发放按揭款项;

如当地银行出具同贷书,则使用以下约定:

“客户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价款且银行已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房价款对应部分佣金;银行发放按揭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按揭款项对应部分佣金。

⑵自付付款条件:

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30%楼款;

第五条佣金结算方式

佣金按月结算,甲方在次月3日前将乙方当月促成的商品房单位明细提供给乙方确认。

乙方须在3日内将签章确认的单位明细交回给甲方。

上述佣金均为税前佣金,甲方须在收到单位明细之日起9日内将当月佣金数额(包括根据第三条第2款计算的待发佣金数额以及当月符合第四条支付条件应付佣金数额)提供给乙方,乙方须3日内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3日内将前述应付佣金划转至乙方账号。

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乙方销售服务支持

1、乙方须在其销售中心或门店及时摆设和更新甲方项目的相关展架和产品宣传等相关资料。

2、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配合甲方对该项目营销策划等工作进行及时调整。

3、协助甲方制定项目的营销推广策略。

第七条:

销售房源和价格

1、销售房源由甲方指定提供(指定货量根据销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房源统计。

乙方可通过查询由甲方提供的推介系统了解房源信息后向客户推荐意向单位,客户如有意向单位,需先对意向单位与甲方进行确认,具体认购流程操作由甲方与客户确认,乙方提供协助。

2、乙方销售价格和甲方现场销售报价相同,以甲方提供的销售价目表、付款方式、折扣为准,该价格表经甲方签字并盖章方为有效认可。

如甲方对价格进行调整,则甲方需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费用划分

1、不管乙方是否促成其招揽的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甲方售出商品房的目的,乙方进行居间活动所支付的所有居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用、宣传物料印刷费用、渠道拓展费用、乙方推介的客户及乙方陪同人员参观项目的旅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2、合作期间,乙方须考察甲方项目的,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所在地一晚两间标准间住宿(仅限一次)。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客户购买房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该项目必要的专业培训,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3、居间合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宣传片及包括宣传单页设计稿及《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项目资料复印件。

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5、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6、甲方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居间工作,但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及企业的品牌形象。

7、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8、甲方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的各项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9、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输出合同条款,若因乙方原因发生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

1、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资质条件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若乙方没有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作的佣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成立专业的销售队伍,负责购房专线推广及看房选购的陪同接待工作。

如因客户投诉或经甲方调查,乙方负责促成销售甲方项目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对其组织的看楼团等活动的人员财产安全等方面负责。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客户做出任何有关商品房价格优惠的承诺或输出。

乙方若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对客输出,应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未获甲方授权输出。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成销售,不得夸大、隐瞒或虚构项目情况。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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