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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涵顶进监理实施细则

 

箱涵顶进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核人:

 

一、监理依据

1、《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铁路相关安全规定:

《铁路桥梁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规程》(Q/CR9219-2015)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12】586号);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发【2012】280号);

《上海铁路局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12】427号);

《上海铁路局上跨铁路立交建筑物监控办法》(上铁运发【2013】458号);

《关于增加营业线施工安全措施的通知》(经地铁安发【2010】58号);

《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安【2015】224号);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上铁工发【2010】117号);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驻站安全防护办法》的通知(299号);

《行车组织规则》(上铁师发〔2014〕435号);。

《上海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安全实施细则》(上铁供【2013】649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总运〔2014〕180号);

《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上铁(2009)449号。

《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工【2017】382号)

《东华地铁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经地铁安发【2013】7号);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及标准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文。

5、经审查的本工程施工图纸、资料及说明、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及联系单。

6、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文件、附件。

7、监理合同及有关文件。

8、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9、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

10、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概况

南辅道设计范围(SK1+151.56~SK1+625.00),全长473.44m;南辅道U型槽设计范围(SK1+274.71~SK1+599.11),全长324.4m。

北辅道设计范围(NK1+253.64~NK1+700),全长446.36m,北辅道U型槽设计范围(NK1+342.98~NK1+645.82),全长302.84m。

顶进框架共2个,北辅道框架长22.0m,宽11.05m,净高5.38m,底板厚1.2m,侧墙厚0.9m,顶板厚0.6m;南辅道框架长23.5m,宽11.05m,净高5.21m,底板厚1.2m,侧墙厚0.9m,顶板厚0.6m;均采用C40防渗钢筋混凝土结构。

框架分两节制作,每节框架混凝土分两次浇筑,第一次为底板以上30cm侧墙,第二次为侧墙及顶板,横向施工缝设置止水钢板及外贴止水带。

待两节框架预制完成达到强度后进行顶进施工;顶进完成后,施工U型槽。

模板采用木模,支架采用扣件式脚手架,箱顶设置TQF-1型防水层。

三、安全目标

本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无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既有线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确保行车安全为重点,消灭行车险性以上、人身重伤以上、机械大事故等一切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确保设计营业线施工的行车和施工安全。

四、安全监理控制内容、方法、手段和措施

1、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12】586号);《上海铁路局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12】427号);《上海铁路局上跨铁路立交建筑物监控办法》(上铁运发【2013】458号);《关于增加营业线施工安全措施的通知》(经地铁安发【2010】58号);《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安【2015】224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上铁工发【2010】117号);的要求,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同时,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备应急物质和设备,做到运输、施工两不误,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等比须经过铁路有关部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封锁施工时,必须指派驻站联络员、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员,严格执行“十项卡死制度”:

即施工计划未经批准不准施工;不得超前计划范围和项目施工;施工方案未经相应级别的运输和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不准施工;未办理规定的施工慢行、封锁等手续不准施工;未按规定设好行车防护标志及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与设备管理、监护等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不准施工;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施工准备不充分不准施工;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上道施工;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不得放行列车。

4、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每个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严禁开工。

需申请封锁线路施工或列车限速的施工时,必须按铁路有关规定上报施工计划。

封锁施工前的各项准备作业必须按施工列车条件的要求进行,其他施工不得影响列车运行。

5、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封锁施工时的人身安全及有关注意事项:

(1)各级领导和施工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安全、技术)后上岗的制度,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2)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正确的程序进行施工作业。

(3)绕行车辆时,应距车尾5米以上,并注意车辆动态和临线的列车。

严禁跳车、钻车、扒车和从车底、车钩上传递物料,不得在车底下避雨、乘凉。

休息时不准坐钢轨、枕木头及道床边坡上。

(4)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应将高长工具保持水平状态,不准高举抖动,防止碰及接触网,造成人身事故。

(5)冬季施工不得戴无孔遮耳防寒帽。

(6)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7)在电气化铁路的线路上,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回避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故应避免与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相接触。

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严禁与之接触。

(8)人员下道后要站在限界外,面向列车,避免风、沙伤眼,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6、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防挖断管线的措施

(1)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主动与通信、电务和水电等设备管理使用单位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指导。

(2)施工单位要协调设备管理单位认真做好现场调查,采用有效探测的方法进行确认,摸清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做好标志,插上警示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必须在有关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或现场监护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4)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分布的情况下,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动土作业。

(5)严禁施工单位在管线径路左右2米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及推土机作业。

(6)在区间标有管线地段施工时,不得使用机械进行开挖和碾压作业,不准在管线埋设较浅的地面倾卸重物和行走车辆。

7、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

现场监理机构应建议或督促施工单位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8、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报上海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下达停工令,并报上报上海铁路局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10、保证行车安全是施工、监理单位的共同责任。

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11、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严格坚持封闭要点制度,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向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完成后,必需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施工单位要接受监理单位、铁路运输及设备管理等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时,必须提前通知运输部门并获准同意,方可继续施工。

12、铁路营业线施工中,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传递信号,与运输部门密切联系,作好记录。

13、营业线施工过程中发生妨碍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

必要时可拦停列车并通知运输部门共同排除险情。

14、营业线施工的重点工程及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等施工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短期雇佣的劳务人员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企业对所使用的非本企业施工队伍确保行车安全负全部责任。

15、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抢救抢险应急预案。

因施工造成的行车事故,必须按照铁道部《事规》的有关规定,要立即报告运营部门。

同时,必须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抢救、抢险,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理控制重点

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成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即安全质量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每个队业设安全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范围、安全责任和考核标准,要求各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要求专业施工队安全员负责每个工作班的现场盯岗。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严格考核,形成群体保安全的合力。

(3)督促施工单位深化安全教育和培训

督促施工单位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形成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对参加施工管理和作业的全部人员(包括民工)进行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另外,对从事施工防护、爆炸、电力、高空、起重、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人员,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同时,结合施工任务的变化和季节、自然条件变化,现场实际,针对具体施工项目,区别不同岗位,适时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持证上岗,要求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各工序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安全分析会议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议,重点分析当前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各种基本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事故险情及隐患的原因、各级安全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和各施工队之间的安全考核评比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落实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在工程施工前,加强落实作业人员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按照规定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6)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要求施工单位在每项工程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时,同时编制每项工程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实施。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作业安全:

监理站、监理组及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的检查工作,并要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监理站安质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监理站各职能部门人员和现场监理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施工单位的所有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排查;并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①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应急预案执行情况②检查施工单位隧道、涉及既有线施工、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安全专项方案执行情况③检查进场人员的户籍化管理工作情况④检查架子队管理工作情况⑤检查建指和监理站下发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⑥检查现场安全作业情况⑦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⑧检查生产设备安全情况和安全设施的到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和工序交接安全检查以及强化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等情况。

监理站安质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各种监理指令和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要求监理站安质部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总监和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进行及时汇报。

现场监理组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加强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方式,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要求监理组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总监和监理站安质部进行及时汇报。

同时,要求监理组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要积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要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彻底,不留隐患。

3、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有关措施:

(1)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铁道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要求针对具体施工项目编制施工计划,并组织人员调查线路状况,核对设计文件,对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工务、电务、车务、供电、通信等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协议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具体,双方责任要明确。

(3)施工单位应提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上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主管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4)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

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5)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①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③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单位报及中川铁路公司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⑤地下隐蔽物、通信及信号光缆、电缆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⑥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6)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必须经上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审查。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

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7)提前准备施工材料、机具、设备;配备合格的行车防护用品,登记造册,责任到人,保证正常使用;组织人员对施工机具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所有机具使用状态良好。

(8)施工地段有道口时,应提前向公路交通部门申请封闭道口事宜,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非公路道口时,必须提前三天张贴施工通知,写明施工日期及具体封闭时间。

(9)落实防溜措施。

施工作业车辆在车站停留时,轨道车司机要做好防溜设置,采用手闸、铁鞋、防溜枕木三级双向防溜措施。

检查联挂车辆装载捆扎情况,由轨道车工长检查确认,做好记录。

(10)召开施工前安全生产会。

施工前一天,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队长、工班长和重要岗位施工人员召开生产会,对次日施工做详细安排,对安全重点环节要提前做好预想预防,责任到人。

将次日施工项目、地段和时间通报配合单位,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并做好记录。

(1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规定的防护办法设置远方、现场防护员及车站联络员。

抽查施工单位防护员是否严格按照《技规》的规定进行防护,防护备品是否齐全有效。

防护员、驻站员、工长、领工员、轨道车司机等配备的对讲机要提前充足电源,防护使用的响墩、火炬、测速仪等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品,保证防护设备正常使用。

(12).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工地防护员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来车时,及时组织人员下道避车。

(13)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必须加大人员、设备的投入,加强检查和整修,严格保证线路稳定状态。

(15)既有线并行地段施工、区间卸料及其它须办理封锁区间或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及减速信号防护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施工队队长的领导负责。

(16)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始作业,施工领导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督作业,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严把放行列车条件,开通线路前,要认真组织检查,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机具、材料无侵入限界的,施工领导人、安全监理及工务段安全监督员共同签认后,方准撤除防护,开通线路。

开通线路列车通过后,要组织对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确认线路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17)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是否按照审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指挥、盲目放行列车的要立即进行制止,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8)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

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

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19)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20)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顶进施工监理卡控要点及措施

1、顶进桥涵预制工作除符合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200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桥涵两侧前端2m范围内的外模,可向外放宽1cm,不得出现前窄后宽的楔形现象;

3、工作坑滑板与预制桥涵底板间应铺设润滑隔离层;可增加抗渗防裂剂,并加强振捣;可设可调整桥涵身高低偏差的船头坡。

4、箱涵顶进施工严格执行临近营业性施工《上海铁路局安全管理规定》十禁止;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性施工安全审批的未纳入施工计划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单位、行车组织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无铁路局发布的月度营业性施工计划(临近营业性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禁止施工。

(4)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员未到现场的禁止施工。

(5)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6)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的进入电气化区段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

(7)规定设置现场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的施工作业项目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未按规定落实的禁止施工。

(8)施工机械、机具未经签定合格无专人管理的禁止上道使用。

(9)自轮运转设备、机车、车辆不符合营业性运行规定的禁止上道作业。

(10)被责令停工、未整改到位并经检查单位确认同意的禁止复工。

5、安全监理重点检查;

(1)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中安全措施完备,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2)检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制定专项作业指导书,办理开工报告。

(3)检查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施工现场管线、电缆、管道查明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4)检查防护监控系统建立。

检查施工单位对线路进行物理隔离和远程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列车接近报警系统。

(5)检查观测点设置。

对线路、路基设置位移、沉降观测点并建立观测记录。

(6)检查封锁施工前准备工作充分。

(7)检查按规定登记销记,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

(8)检查桥涵施工、基坑开挖采取防护措施。

(9)检查使用大型机械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实行一机一人防护。

(10)检查封锁施工准备充分;达不到开通条件,不准冒险放行列车;施工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11)检查施工人员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12)检查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按规定堆放不得侵限;自轮转设备装载料具按规定装载加固。

(13)检查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现场配合、监督防护措施。

(14)检查防护人员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七、顶进设备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计算的最大顶力确定顶进设备。

千斤顶的顶力可按额定顶力的60﹪-70﹪计算,并有备用千斤顶。

2、液压系统的各部件,应单体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全部安装必须试运转,检查油路、千斤顶及控制台,达到要求方可使用。

3、顶进过程中,当液压系统发生故障时,严禁在工作状态下检查和调整。

4、安装顶柱时,应与顶力轴线一致,并与横梁垂直,应做到平、顺、直。

当顶程较长时,可在4-8m处加横梁一道。

八、顶进前就检查下列工作:

1、主体结构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度,防水层及防护层按设计完成;

2、线路加固、后背、顶进设备及各类施工机械应符合要求;

3、现场照明、液压系统安装及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观测人员、仪器装置及劳动力组织应准备完备;

5、运营部门批准的慢行计划、线路防护检测抢修人员及设备工具、通讯器材等应准备完毕;

6、实施性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应编制完毕。

九、试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有关部位及观测均应有专人负责随时检查变化情况;

2、开泵后,每当油压升高5-10MPa时,须停泵观察,发现异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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