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分布系统的小区楼宇通信系统接入(新建小区跟开发商签)室分和有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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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分布系统的小区楼宇通信系统接入(新建小区跟开发商签)室分和有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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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分布系统的小区楼宇通信系统接入(新建小区跟开发商签)室分和有线(1).doc

(小区\大楼)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协议

甲方:

乙方:

中国移动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为了满足小区业主更多的通信选择权,提升小区的信息化水平,甲乙双方就合作建设好小区\大楼配套通信设施,明确建设中的分工界面和相互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就小区\大楼通信配套工程进行合作,小区\大楼的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楼群数量:

   幢                 

覆盖户数:

住宅户 +办公楼层 

1.2设计与施工

甲乙双方联合设立“(小区\大楼)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双方对口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甲方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乙方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1.3甲方业务需求

1、普通电话:

线

2、宽带业务:

个端口

3、其他业务需求

1.4合作内容(建设目标):

乙方在甲方开发的小区范围内进行电话线路、无线接入、室内分布系统和移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为小区业主提供具备多种业务开放能力的移动信息化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投资建设的单体建筑内的通信设施,即单元内竖管、单元进户管、出楼管、小区红线以内桥架、室内多媒体箱等可供乙方无偿使用。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委托乙方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是施工单位承担上述除室内暗管、桥架和室内多媒体箱以外相关配套通信设施的施工,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上述通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产权归甲方所有。

2.2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左右的机房,在该处提供乙方设备所需的独立电源系统(220V、10KVA、380V、10KVA各一路),并预设好合格的防雷系统以及楼层设备空间所需的电源接口。

2.3如有需要,甲方应无偿在各楼(或楼层)提供网络通信设备的安装空间以及符合乙方要求的供电系统。

2.4如果配套通信设施由第三方施工,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小区\大楼规划图、楼宇平面图等图纸、以及甲方所建通信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

2.5甲方应保证已建通信设施符合通信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标准或者满足乙方的要求,如由于甲方通信设施的质量问题,而使乙方不能为业主提供通信服务,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改建,保证通信服务的及时开通。

2.6当甲方享有所有权的通信设施发生故障,致使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中断或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乙方对用户的维修承诺时限内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损失。

2.7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通信网络设备的安全,如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8对于由乙方享有所有权的通信设施,甲方不得自行改建或损坏,否则甲方应承担责任。

2.9甲方在宣传本小区(或大楼)通信服务时,涉及电信业务及网络功能描述、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自行组织的宣传内容必须与此吻合,如因甲方虚假宣传误导业主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负责小区\大楼内通信网络工程统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投资建设除甲方投资建设的通信配套设施以外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如:

语音和数据设备,小区\大楼红线以外管道、网络箱、主干电缆、配线光\电缆、交接箱、无线发射设备等)。

3.2乙方无偿为甲方管理的小区安装移动信号分布系统一套,产权归乙方所有,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

3.3在通信配套工程的全部设备线路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为业主提供通信服务。

3.4通信设施一旦投产使用,乙方即承担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所产生的电费,负责其日常维护,承担维护费用,甲方予以积极配合,同时乙方可免费使用相关通信设施。

3.5乙方可对其投资的通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甲方应给予配合。

3.6乙方应保证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符合通信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标准,如由于乙方通信设施的质量问题,而无法提供通信服务,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改建,保证通信服务的正常开通。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4.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

双方均有责任为对方“专有信息”予以保密。

本协议的“专有信息”是指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的、创造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专有技术、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自身不使用外,也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义务需要的除外。

如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披露方造成损失,披露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给披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七、争议的解决

如在合作期间产生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

8.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

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8.2甲方在将本小区委托给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在移交过程中,应协助乙方将本协议内容与物业公司进行确认。

8.3为了完成国家赋予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普遍服务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向小区业主提供通信服务。

8.4如有小区业主需使用其他运营商业务,在其他运营商同意对等处理的前提下,乙方承诺向其开放网络资源使用权,相关手续和费用按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8.5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6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8.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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